香港内地夫妻离婚财产分割,香港离婚夫妻财产怎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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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zikaoonline.com
香港男人离婚财产如何分割的(香港的婚姻财产分割)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法律对离婚财产分割是怎么规定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我国采用夫妻共同财产制,即婚内财产均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欧美部分国家、香港等地区采取夫妻分别财产制,婚内的财产登记在谁名下即为谁的财产,离婚时不需要分割)。本文将结合实践,对离婚时的财产分割进行初步介绍。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
《民法典》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按照基本逻辑,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限定于婚内财产,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需要进行分割。在过去,我国曾有《婚姻法》规定结婚超过八年后婚前财产会变为夫妻共同财产,但随着法制进步,这一规定早已被废止。
二、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婚内财产
大部分婚内“新增”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婚内财产。《民法典》对夫妻婚内财产、婚前财产做出了详细规定,我们就常见的财产类型总结如下:
1. 婚后的工资、奖金等等均属于婚内财产;
2. 婚后有一方父母、祖辈去世而法定继承的财产属于婚内财产(一般离婚时,我们普遍建议让相关人员先立一份遗嘱);
3. 婚后工资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 婚前买的房单独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只有还贷部分属于共同财产;
5. 婚前拥有的股权、公司本身属于个人财产,但是婚内股权带来的分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如何确定夫妻婚内财产的分割比例
这里要分以下几种情形讨论:
第一,夫妻双方没有签署任何的婚前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协议(协议内容为所有财产或部分财产归一方,或双方婚后采取分别财产制),那么双方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五五分。
同时,这种情形下,如果一方存在出轨、家暴、隐匿或转移财产等行为,这一方将少分或不分财产,结合秦嘉泽北京婚姻家事律师团队的经验,全国法院的分配比例是四六分,无过错方可分得婚内财产的六成。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则分割财产时仍然保持平均分割。
第二,如果夫妻双方签署了有效的婚前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协议,则需要按照协议内容执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最多问题就是虽然双方签订了类似的协议,但是由于协议中存在措辞不当的问题,导致协议无效。比如在婚内财产协议中表示“婚内财产由一方掌控,如果离婚则财产归其一人所有”,这种不专业的表述会导致协议被认定为以离婚为前提的协议,在离婚前双方可以反悔,最终导致协议无效。
以上是关于离婚财产分割最基本的法律内容总结,实践中结合房产类型和房产情况(是否取得房产证、央产房、军产房、公房等等),以及其他特殊类型的财产(期权、RSU、股权、虚拟货币、网点库存、公众号等等),都有很多更为细致的处理方式,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香港人如何在内地办理离婚?本人近期代理了一起香港人委托的离婚诉讼案件,很有代表性,因此将办案过程和思考记录下来,与大家分享,也作为备忘。
基本案情
我们的委托人是男方,香港居民,女方原为大陆居民,与男方结婚六年以后移民到香港。双方是在女方原户口所在地,东北某市登记结婚。双方婚后长期在香港、深圳两地居住工作,女儿已经成年,在香港上大学。近年因女方想回东北老家生活,而男方不愿意一起去东北,于是双方分居了几年,感情逐渐淡化,双方都有意离婚。经过协商,双方对财产分割也达成了一致意见。
协议离婚VS诉讼离婚
由于双方现在均为香港居民,无法在内地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因此,即使双方能够协商一致达成离婚协议,在内地也只能通过诉讼方式离婚。
诉讼管辖
双方均办理了深圳居住证,按照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可以在深圳女方登记的居住地法院起诉。2021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指定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深圳市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家事案件。2022年7月6日,深圳涉外涉港澳台家事审判中心在深圳龙华揭牌成立。因此,深圳市内涉港的离婚案件均由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管辖。
立案材料
涉港的离婚案件在立案材料方面可能会和普通案件不一样。有些涉港离婚案件的结婚登记是在香港办理的,那么在内地起诉时,需要提供香港律师对结婚证公证的文件。本案中的一个特殊情况是,女方登记结婚时为大陆户口,现在是香港居民,需要证明两者身份的一致性。女方在立案前委托香港律师出具了《同一人声明》公证文件。另外,涉港的授权委托书需要香港律师公证或者委托人本人到法院窗口面签,法院工作人员加盖面签章。
调解程序
由于双方已经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提交立案材料分配调解员以后,我们尽快与调解员沟通了双方的调解意向,并将协议书预先发给调解员,提交法官审核确认。
因女方在东北,疫情阻隔不方便来深,经沟通,可以通过微法院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均注册微法院并完成认证后提交身份资料,法院进行核实。香港居民可以通过大陆居住证进行微法院注册并认证(香港身份证注册不了)
法院核实确认双方身份以后,根据双方的协议内容制作调解笔录,双方确认签名,然后法院出具调解书。
财产分割的特殊安排
因双方的财产比较复杂,有些在深圳,有些在香港,有些还没有取得产权证明。因此,我们建议调解协议只列产权明确的在深圳的财产,对于尚未取得产权证明的和在香港的财产,双方另外签订离婚协议进行约定并执行。
在我们高效的沟通和当事人以及法院的配合下,在45天内完成了从立案到收到调解书的所有流程,顺利办结了这一起涉港离婚案件。
一方为内地居民,一方为香港居民,婚姻如何解除?(上)本文字数为2371字,预计阅读时间5分钟。
随着大陆与香港的不断融合开放,越来越多的大陆人选择和香港同胞共结连理。但是婚后生活受多因素的影响,并不是所有的夫妻都能够“执子之手、与子偕老”,最终难免会通过法律的途径结束婚姻关系。离婚,是指夫妻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与大陆可选择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的方式不同,香港只有诉讼离婚一种方式解除婚姻关系。但现今受疫情影响,香港和内地还未“通关”(免除疫情隔离期的正常通行来往),相隔两地增加了办理离婚手续的困难度,大陆居籍和香港居籍的夫妻离婚并不如之前便利。
那么,对于一方为大陆居籍,另一方为香港居籍的夫妻可以选择何地、何种方式办理离婚手续呢?今天就为大家分两种不同情况,做相应的介绍。
一、香港居民和内地居民,在内地登记结婚
针对此种情况,夫妻双方可以选择在大陆启动离婚程序(包括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也可以在香港递交离婚申请。
1. 如在大陆启动离婚程序
就夫妻双方是否能够达成一致合意,又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1.1夫妻能达成合意的协议离婚
根据现行的《婚姻登记条例》[1]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因此,如果在大陆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中,一方是香港居民,一方是内地居民,且夫妻二人能够对财产分割、未成年子女抚养等离婚事项协商一致,那么可以在内地的结婚登记处申请离婚。
同时《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2)项、第(3)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国内的协议离婚,要经过30天的离婚冷静期,若在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意一方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或在30日的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1.2 夫妻不能达成合意的诉讼离婚
根据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第十五条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该规定同样适用于大陆与香港夫妻的离婚案件。如果在大陆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中,一方是香港居民,一方是内地居民,且夫妻双方未能就财产归属、孩子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合意的,则内地人民法院对该离婚案件具有管辖权。即使居住香港一方向香港法院起诉离婚,居住内地一方仍可向内地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我国肯定平行诉讼,并规定内地诉讼具有优先效力)
2. 如在香港递交离婚申请
根据香港现行179章《婚姻诉讼条例》[3](第Ⅱ部)第3条之规定,当事人属于下述情形的,香港法庭对离婚法律程序具有司法管辖权。
(1)在呈请或申请提出当日,婚姻的任何一方以香港为居籍;
(2)在紧接呈请或申请提出当日之前的整段3年期间内,婚姻的任何一方惯常居于香港;
(3)在呈请或申请提出当日,婚姻的任何一方与香港有密切联系。
若夫妻中一方为香港居民,一方为内地居民,即使在大陆领取的结婚证,只要能证明与香港有密切联系,也可以选择向香港家事法庭登记处递交离婚申请。
二、 香港居民和内地居民,在香港办理结婚注册
针对此种情况,夫妻双方可以选择在大陆启动离婚程序(仅限于诉讼离婚),也可以在香港递交离婚申请。
根据现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因此,在香港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其结婚登记属于上述第三款,不能在大陆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事宜,即不可通过大陆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但是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居住内地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也可以选择向香港家事法庭登记处递交离婚申请。
最后,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大陆居民林先生和香港居民吴女士,于2015年在福建经朋友介绍认识,2016年3月在厦门市某民政局登记结婚,领取闽民婚字第XXXX号结婚证。领证后第二天,被告就离开原告返回香港,双方从此中断联系至今。
原告曾于2016年至2018年间先后八次往返内地与香港之间,积极寻找被告,均未果。因被告断绝与原告的一切联系,导致2017年9月、2018年11月,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两次通知原告办理与被告夫妻团聚的手续以失败告终。因此,原告林先生以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厦门市某区法院(原告住所地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告、被告离婚。
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综合认定:本案中,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的离婚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本案的当事人是在大陆领取的结婚证,符合在大陆协议离婚的条件,但因被告吴女士难觅其迹,致使夫妻双方未能达成离婚协议,故当事人要想在大陆启动离婚程序,只能采取诉讼离婚的方式进行,有管辖权的法院为居住内地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
以上就是大陆居民和香港居民在不同地区缔结婚姻后,想要解除婚姻关系时离婚方式和离婚法院选择的介绍。下一期,笔者将会重点解读如何向香港家事法庭登记处递交离婚申请,敬请期待。
参考网站:
[1] 婚姻登记条例_行政法规库_中国政府网 ()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_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spp.gov.cn)
[3] 香港电子立法 - 首页 (elegislation.gov.hk)
本文字数为2371字,预计阅读时间5分钟。
随着大陆与香港的不断融合开放,越来越多的大陆人选择和香港同胞共结连理。但是婚后生活受多因素的影响,并不是所有的夫妻都能够“执子之手、与子偕老”,最终难免会通过法律的途径结束婚姻关系。离婚,是指夫妻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与大陆可选择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的方式不同,香港只有诉讼离婚一种方式解除婚姻关系。但现今受疫情影响,香港和内地还未“通关”(免除疫情隔离期的正常通行来往),相隔两地增加了办理离婚手续的困难度,大陆居籍和香港居籍的夫妻离婚并不如之前便利。
那么,对于一方为大陆居籍,另一方为香港居籍的夫妻可以选择何地、何种方式办理离婚手续呢?今天就为大家分两种不同情况,做相应的介绍。
一、香港居民和内地居民,在内地登记结婚
针对此种情况,夫妻双方可以选择在大陆启动离婚程序(包括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也可以在香港递交离婚申请。
1. 如在大陆启动离婚程序
就夫妻双方是否能够达成一致合意,又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1.1夫妻能达成合意的协议离婚
根据现行的《婚姻登记条例》[1]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因此,如果在大陆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中,一方是香港居民,一方是内地居民,且夫妻二人能够对财产分割、未成年子女抚养等离婚事项协商一致,那么可以在内地的结婚登记处申请离婚。
同时《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2)项、第(3)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国内的协议离婚,要经过30天的离婚冷静期,若在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意一方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或在30日的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1.2 夫妻不能达成合意的诉讼离婚
根据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第十五条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该规定同样适用于大陆与香港夫妻的离婚案件。如果在大陆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中,一方是香港居民,一方是内地居民,且夫妻双方未能就财产归属、孩子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合意的,则内地人民法院对该离婚案件具有管辖权。即使居住香港一方向香港法院起诉离婚,居住内地一方仍可向内地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我国肯定平行诉讼,并规定内地诉讼具有优先效力)
2. 如在香港递交离婚申请
根据香港现行179章《婚姻诉讼条例》[3](第Ⅱ部)第3条之规定,当事人属于下述情形的,香港法庭对离婚法律程序具有司法管辖权。
(1)在呈请或申请提出当日,婚姻的任何一方以香港为居籍;
(2)在紧接呈请或申请提出当日之前的整段3年期间内,婚姻的任何一方惯常居于香港;
(3)在呈请或申请提出当日,婚姻的任何一方与香港有密切联系。
若夫妻中一方为香港居民,一方为内地居民,即使在大陆领取的结婚证,只要能证明与香港有密切联系,也可以选择向香港家事法庭登记处递交离婚申请。
二、 香港居民和内地居民,在香港办理结婚注册
针对此种情况,夫妻双方可以选择在大陆启动离婚程序(仅限于诉讼离婚),也可以在香港递交离婚申请。
根据现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因此,在香港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其结婚登记属于上述第三款,不能在大陆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事宜,即不可通过大陆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但是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居住内地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也可以选择向香港家事法庭登记处递交离婚申请。
最后,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大陆居民林先生和香港居民吴女士,于2015年在福建经朋友介绍认识,2016年3月在厦门市某民政局登记结婚,领取闽民婚字第XXXX号结婚证。领证后第二天,被告就离开原告返回香港,双方从此中断联系至今。
原告曾于2016年至2018年间先后八次往返内地与香港之间,积极寻找被告,均未果。因被告断绝与原告的一切联系,导致2017年9月、2018年11月,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两次通知原告办理与被告夫妻团聚的手续以失败告终。因此,原告林先生以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厦门市某区法院(原告住所地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告、被告离婚。
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综合认定:本案中,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的离婚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本案的当事人是在大陆领取的结婚证,符合在大陆协议离婚的条件,但因被告吴女士难觅其迹,致使夫妻双方未能达成离婚协议,故当事人要想在大陆启动离婚程序,只能采取诉讼离婚的方式进行,有管辖权的法院为居住内地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
以上就是大陆居民和香港居民在不同地区缔结婚姻后,想要解除婚姻关系时离婚方式和离婚法院选择的介绍。下一期,笔者将会重点解读如何向香港家事法庭登记处递交离婚申请,敬请期待。
参考网站:
[1] 婚姻登记条例_行政法规库_中国政府网 ()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_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spp.gov.cn)
[3] 香港电子立法 - 首页 (elegislation.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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