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时财产分割有争议怎么办,离婚后要求财产重新分割怎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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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时不要求分割财产,怎么办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离婚男方不愿意把财产分割给女方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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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就要对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双方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一般都是平均分割,如果一方有过错的就可以少分。但是,如果离婚男方不愿意把财产分割给女方怎么办?接下来就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离婚男方不愿意把财产分割给女方怎么办

离婚男方不愿意把财产分割给女方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在双方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是平均分割。但若一方有错,则依据错误的大小,酌情给无过错的一方大于一半的财产。若双方自愿离婚者财产分配意见不同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如果有家暴遗弃婚内与他人同居重婚等可以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但是共同财产一份不分是不太可能的除非对方主动放弃。

二、离婚的方式有哪些

(一)协议离婚

如果夫妻双方都愿意离婚,并且也对子女的抚养问题、财产的分割问题达成了协议的话,那么夫妻双方就可以一起到男方或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这种离婚方式就是协议离婚。

(二)诉讼离婚

如果夫妻双方有一方不愿意离婚,或者双方对子女的抚养问题、财产的分割问题难以达成协议的话,那男方或女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这就是诉讼离婚。夫妻起诉离婚后,法院并不一定会作出准予双方离婚的判决。这是因为诉讼离婚是有条件的,那就是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经过法院调解难以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三 、请求财产分割的情形有哪些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出现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或者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情形,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离婚男方不愿意把财产分割给女方怎么办?离婚男方不愿意把财产分割给女方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离婚未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怎么办?

如果双方在离婚时没有分割财产,可以在离婚后协商分割,或者采用法律诉讼的方式解决。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离婚未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双方可通过协商来进行财产分割,或者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由法院进行分割

规定

家庭共同财产婚姻法中的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法律条款基本在这,不理解的可以询问.

原则

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条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农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因此,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一般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男女平等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

2、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

3、照顾无过错一方原则;

4、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对夫妻双方有约定,且约定合法的,按约定处理。约定规避法律或者无效的,按共同财产处理;

5、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等原则处理。

当要结束同居关系时,财产怎么样分割:

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主要包括:(1)工资、奖金;(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双方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二是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离婚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分割:

1、共同协商原则。

离婚案件先予协商和解是必经程序,是婚姻家庭案件所特有的。按照婚姻法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规定的二类情形的处理方法,也是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进行的。即双方应将是否同意将出资额转让与否,转让份额达成一致,还要将转让价格一事达成共识,只有这样才能进行下一步——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另外如前所述,基于股权价值的不稳定性,依据某一时点进行评估作价势必与股权价值相悖,并且在婚姻中“复合股权”(有的学者这样称呼)这种股权性质的要求,硬性判决股权归夫妻一人享有给对方补偿,不但给股东压力或履行不能,也丧失和剥夺夫妻共同财产在投资时所企盼的永久投资收益的目的性。

2、离婚案件股权分割问题,补偿或股权取得应由夫妻双方明确表示,不易法院过多干预。

如前所述由于股东配偶享有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也就是准共有股权故在离婚分割股权时,股东配偶有选择加入股东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障碍只能是其他股东不允许转让并购买,或者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的,审判机关不应剥夺。可笔者同样注意到在现行的公司法律中,股东配偶的选择加入权一样受到很大程度的限制,如果不允许判令身为股东一方补偿给另一方价款确系保护了股东配偶的权利,但是如果其他股东不认可仍是无济于事,最后还是导致股权无法取得,只不过变相从其他股东那里取得补偿,从某种程度上更没有保护有限责任公司人员组成稳定。这就是公司法中对于股权转让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注定对于婚姻案件中非股东一方共有权保护不足。

对于离婚财产未能及时进行分割,在离婚后夫妻双方可以对于此离婚前的共同财产进行进行协商分割,如果双方对于协商有矛盾的话,那么在2年之内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有问题,由法院来将财产进行合理的相关分配。

离婚时没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办?

【基本案情】

2001年,马某(男)与刘某(女)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女。2011年,刘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经调解离婚但未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后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与刘某名下1400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同时鉴于马某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且在照顾女方和子女的情形下判决夫妻共同房产归刘某所有。马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审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程序违法。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刘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属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之诉,非离婚之诉,与之前的离婚调解之诉非同一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受理本案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程序合法,驳回上诉。

【诵盈律师点评】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七条规定: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杨志峥律师提示,当事人因某些原因在离婚时没有将共同财产分割,或者离婚后发现对方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可以在婚后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或者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离婚案件都会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情况,有时对方存在出轨等行为时,可能会在离婚前先转移财产,这会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很大伤害,遇到此类情形时建议咨询律师寻求最佳诉讼解决方案。

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民事案件时,当事人可以在诉前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诉讼过程中申请保全,以防止对方转移、变卖财产而造成财产损失或者日后执行难。需要注意的是,当想要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越快越好,否则往往会因为时间延长损失更重。一般来讲,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都需要提供等额的财产进行担保,因此申请财产保全时对申请的财产金额应当做好整理。若当事人诉前想要申请保全的,建议委托专业律师,避免因程序错误导致不利后果。

图片来自网络

【基本案情】

2001年,马某(男)与刘某(女)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女。2011年,刘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经调解离婚但未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后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与刘某名下1400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同时鉴于马某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且在照顾女方和子女的情形下判决夫妻共同房产归刘某所有。马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审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程序违法。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刘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属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之诉,非离婚之诉,与之前的离婚调解之诉非同一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受理本案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程序合法,驳回上诉。

【诵盈律师点评】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七条规定: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杨志峥律师提示,当事人因某些原因在离婚时没有将共同财产分割,或者离婚后发现对方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可以在婚后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或者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离婚案件都会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情况,有时对方存在出轨等行为时,可能会在离婚前先转移财产,这会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很大伤害,遇到此类情形时建议咨询律师寻求最佳诉讼解决方案。

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民事案件时,当事人可以在诉前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诉讼过程中申请保全,以防止对方转移、变卖财产而造成财产损失或者日后执行难。需要注意的是,当想要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越快越好,否则往往会因为时间延长损失更重。一般来讲,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都需要提供等额的财产进行担保,因此申请财产保全时对申请的财产金额应当做好整理。若当事人诉前想要申请保全的,建议委托专业律师,避免因程序错误导致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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