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各部门的职能区别,监狱监区长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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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监狱法》第二条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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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犯罪,在监狱内执行刑罚。”这一条规定用准确简明的法律语言,从国家法制的高度明确界定了我国监狱的性质。职能: 1、监狱的惩罚功能是指国家使受刑人的身心置于刑罚的条件下,限制其精神和物质生活而产生的心理痛苦效应的总和。 2、监狱的改造功能是指监狱依据刑罚目的转变罪犯的犯罪思想,培养其成为遵纪守法的教育效应的总和。 3、监狱的防卫功能是指监狱通过对罪犯执行刑罚防止其再犯罪,同时警戒、威慑、教育社会上其他可能犯罪的人,使他们不至于走上犯罪道路的效应的总和。 4、特殊预防是指监狱通过对罪犯执行刑罚,剥夺其人身自由,使他们与社会隔离,失去再犯罪的条件,以防止服刑期间重新违法犯罪。 5、一般预防是指监狱通过对罪犯的惩处以震慑尚未犯罪的人,防止其走上犯罪的道路。

刑法中的并科原则是什么意思?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所以并科原则可以适用附加刑和管制是错误的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要执行并科原则而不单独执行附加刑的原因1、并科原则更能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中国《宪法》确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1997年《刑法》也对该原则作了明确规定,并科原则的“一罪一罚、数罪数罚”的思想正好符合在刑罚裁量领域内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要求。采用并科原则则可以避免。2、并科原则更能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行为人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当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该原则与罪刑法定等原则一样要求在全部的刑法规范中得到贯彻。3、并科原则符合刑罚的目的刑罚的目的是刑罚论中最重要的概念,也是刑罚论的核心。一般认为,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相互结合,形成中国刑罚的完整目的。在刑罚的制定、适用和执行三个不同的环节,对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侧重各有不同。刑罚的制定,侧重一般预防,兼顾特殊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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