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积金夫妻只有一方有公积金,个人住房公积金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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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属于,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在离婚时,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法律主观:

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是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就行分割的。

法律客观:

《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公积金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或劳务报酬、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公积金算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住房公积金属不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我们都知道,住房公积金是用来购房、租房等的一项专用资金。不少朋友咨询住房公积金属不属于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下面,举例向大家说明。

江小白和李小花都是国家公务员,两人于2000年登记结婚,次年生下一个儿子。自2011年以来夫妻双方总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后来无休止的冷战,随着沟通交流越来越少,家庭矛盾不断恶化,夫妻感情破裂。

2016年,经过协商,疲惫不堪的两人终于走到了婚姻的尽头,两人都同意离婚,对子女的抚养和财产的分割均达成共识,但对双方的住房公积金产生分歧,并为此闹到了法院。江小白和李小花双方实际取得的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知识产权的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还有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即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也就是说,未留遗嘱法定继承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继承遗嘱中明确只规一方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对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法官进一步进行了解释,“这是指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的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的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所以根据以上法条的规定,江小白和李小花双方实际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购买办公用房、商业用房、车库、别墅以及其他非居住用房的;购买房屋部分产权的;购买住房土地性质为非国有土地的公积金缴存职工,不予申请公积金贷款。

所以啊,住房公积金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哦。说句题外话:人生苦短,且行且珍惜呀。

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离婚时,住房公积金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否与处理其它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一样?还是说不属于呢,那么处理的原则又是什么,下面就由我为您详细讲述相关知识。

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存续期间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与处理其它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致。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离婚时住房公积金的分割

1、婚姻存续期间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有关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包括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因此,住房公积金已经明确被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分割。

2、住房公积金性质特殊,—般情况下不得提取。

住房公积金是个人专项资金,没有可转让性,又不以现金形式存在,所有权属于限制性所有权,因此职工对公积金的使用受到—定程度的限制。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离婚并不是提取公积金的法定情形。

3、司法实践中通常处理办法。

由于住房公积金特殊性,在没有法定事由出现时,公积金所有权人是无法将公积金从账户中提取的,即资金无法变现,这也往往成为离婚案件中所有权方拒绝分割公积金的—个理由。因此,在司法实践处理中采取折价或财产补偿的方式进行:

(1)如果双方都有住房公积金,通过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公积金账户所剩余的资金总额,然后用折抵的方法,由金额高的—方给予金额较低的—方差价补偿,使双方所得的公积金额度相当。

(2)如果仅—方拥有住房公积金,由拥有公积金的—方以折价款的方式向另—方进行现金补偿,金额为婚姻存续期间公积金总额的—半,或用其他财产折价补偿。

在离婚前非公积金所有人要充分核实公积金所有人的账户信息,或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相关证据,以避免遗漏对住房公积金的分割。确定分割时,应根据公平原则采取折价或财产补偿的方式进行。

公积金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吗法律分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属于,住房公积金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还包括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法律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离婚时,需要将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进行分割,具体的分割方法则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请法院判决。

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它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长期性的特点,主要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房或交纳房租。

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以下特征: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所有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讲的“所得”,是指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对财产实际占有。“婚后所得”,是指财产权的取得时间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从婚姻关系发生效力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时止。

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特别是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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