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精神残疾人补助,河南三级精神残疾补贴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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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今天公诉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河南省三级精神残疾人补助标准?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WwW.bianHulvShi.Com一级、二级残疾人为每人每

今天公诉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

河南省三级精神残疾人补助标准?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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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二级残疾人为每人每年800元三级、四级残疾人为每人每年400元。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根据残疾人困难程度制定分档补贴标准。

3、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扩大范围,提高标准。

4、残疾人职工(含创业者本人)工资及社保支出等费用可按双倍费用计入公司运营成本。

5、残疾人员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营业收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予以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精神三级残疾补贴标准有统一区划。有的地区已将日常生活补助目标扩展来到中低收入、无收入来源、老残一体、以老养残、一户多残等艰难伤残人,有的地区乃至完成了伤残人日常生活补助全覆盖。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城镇、农村分别按不低于120元/月人、8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

郑州市法律援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享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统一组织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并免收、减收、缓收法律服务费用的制度。第三条 法律援助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符合条件的公民及时、有效地获得法律援助。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法律服务人员,均有依照本办法规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第五条 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市、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法律援助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法律援助制度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

(三)组织实施法律援助事项;

(四)筹集、管理和使用法律援助资金;

(五)负责与法律援助有关的其他工作。

上级法律援助机构指导、监督下级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第六条 社会团体、大专院校及其他组织在法律援助机构的监督和指导下可依法开展法律援助活动。第二章 法律援助对象和范围第七条 申请法律援助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地常住户口或持有本地暂住证;

(二)有证据证明为保障其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

(三)确因经济困难,不能支付或不能全部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经济困难的标准为当地政府规定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第八条 人民法院依法指定辩护的下列人员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一)盲、聋、哑或未成年的刑事被告人;

(二)刑事被告人中因经济困难无力聘请辩护人的残疾人和老年人;

(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被告人;

(四)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中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刑事被告人;

(五)外国国籍或无国籍的刑事被告人。第九条 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下列事项:

(一)刑事案件;

(二)请求国家赔偿;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

(四)请求依法支付抚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险金等;

(五)因工伤请求赔偿;

(六)因见义勇为使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失;

(七)办理(三)、(四)、(五)项公证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对下列事项不提供法律援助:

(一)案情及法律程序简单,无需提供法律帮助的;

(二)依法已无法律救济途径的;

(三)因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或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生争议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下列形式: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二)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三)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代理;

(四)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五)公证证明;

(六)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第三章 法律援助程序第十二条 申请法律援助应持下列证件和材料,向法律援助事项应当受理的机关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或户籍证明;

(二)所在单位或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三)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的有关证据、资料;

(四)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但应提交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在七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作出予以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或代为申请人。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核,司法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或代为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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