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轻减轻处罚是刑法哪一条,刑法从轻减轻免除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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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从轻、减轻,当然前者刑重、后者刑轻。  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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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可见,“从轻”是在法定刑内,“减轻”是低于法定刑。从力度上说,“从轻”小于“减轻”。

我国刑法中从旧兼从轻原则的意义是什么?

从旧兼从轻原则的意义:从旧兼从轻的要求是原则上“从旧”,“从轻”是例外。法律是规定人们权利与义务的确定性行为规范,只有公布实施之后,人们才能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规范自己的行为,预测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如果新法一概具有溯及即往的效力,那就会使人们无所侍从,无法判断自己行为的合法性,从而造成法律观念上的混乱和法律公信力的下降。所以,新法不溯及即往,既有利于保障人权,又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初衷相契合。“从旧”要求在确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该判处何种刑罚的问题上,原则上适用行为时法。从旧兼从轻原则的内在精神和价值追求是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最大限度的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刑罚的目的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扩展资料从旧兼从轻原则的具体内容我国刑法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从罪刑法定原则中必然引申出刑法不溯及既往的派生原则。根据我国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我国刑法原则上否认刑法具有溯及力。但从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出发,对于那些旧法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重,而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行为,例外地承认刑法的溯及力。也就是说,我国刑法关于刑法的溯及力,是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采用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我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根据这一规定,对于刑法修订施行前这段时间内发生的行为,应按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1)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修订后的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即修订后的刑法没有溯及力。对于这种情况,不能以修订后的刑法规定为犯罪为由而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2)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但修订后的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就应当适用修订后的刑法,即修订后的刑法具有溯及力。3)当时的法律和修订后的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修订后的刑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即修订后的刑法不具有溯及力。但是,如果修订后的刑法处刑较轻的,则应适用修订后的刑法,即修订后的刑法具有溯及力。4)如果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了生效判决的,该判决继续有效。然而,在实践中,选择适用新旧刑法所面临的情况往往非常复杂,如何本着立法本意,在维护法律的权威性、稳定性与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之间寻找一个最优的平衡点,正确选择适用新旧刑法,解决司法实务中的各种难题,就显得非常重要。参考资料来源:永江县法院网-浅论从旧兼从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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