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放弃财产继承权协议书有效吗,夫妻一方已逝继承财产必须公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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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放弃财产,财产公证需要哪些条件(放弃继承必须三人每人一份公证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办理继承公证的时候,是不是所有人都要在场?关注法律热点,捕捉法治动态,解读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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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公证处公证员 黄远欣
办理继承公证的时候是不是所有继承人都要到场?有一个继承人在新疆,来回不太方便,可以不来吗?
在办理继承公证的过程中,是需要所有法定继承人到场的,如果存在本人无法亲自到场的情况,可以向继承人所在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委托公证或者放弃继承声明书公证。继承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办理委托公证,继承人要求放弃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则办理放弃继承声明书公证。若继承人居住在国外的,上述委托书或放弃继承声明书应当经当地公证人或公证机构公证后,再至我国驻外使、领馆办理认证。
2022-11-07 11:58
丈夫先亡婆母后亡,丈夫的兄弟姐妹享有转继承权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一旦配偶去世,活着的一方想以继承方式将共同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需要征得另一方兄弟姐妹的签字才能办理。很多人并不知道法律有这个规定,但现实确实是这样。
也许有人会说:“夫妻共同购买的房产,与另一方的兄弟姐妹有何关系?为什么配偶去世后,另一方要过户共同房产时需要死者的兄弟姐妹签字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根据法律规定:配偶去世之后,他(她)的遗产应该由他的配偶、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和被继承人的父母共同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这一条规定是继承已经开始,遗产尚未分配前继承人因故去世,继承人可以继承的房产和其他遗产,可以由他的继承人继承。法律上把这种继承叫做转继承。
如:某甲和某乙是夫妻关系,某甲去世后,某甲与某乙的共同房产120平方米,由某乙方享有一半产权即60平方米,这是基于夫妻的共同财产权分割后所享有的物权权利。剩下的一半房产60平方米属于某甲的遗产。在正常情况下,某甲方的这一半房产60平方米的遗产由某乙、某甲和某乙的子女及某甲尚在世的父亲一起来继承。因某甲和某乙只有一个婚生儿子某丙,则某甲的父亲可以继承某甲遗产的三分之一即20平方米房产,某乙和某丙各继承20平方米。
某甲的父亲在遗产分配前突然病故,某甲父亲享有的20平方米房产的继承任人份额,就转由某甲的哥哥某丁和姐姐某戌共同继承。
在这种情况下,某乙想把丈夫享有一半财产权利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就需要某甲的兄姐某丁和某戌以及某甲的儿子某丙都签署放弃继承的声明,才可以将某甲的一半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某甲的兄姐某丁和某戌与某乙关系不和睦,某乙就很难取得属于某甲的那60平方米的遗产。如果某乙和某甲的兄姐某丁和某戌关系和睦,他们又不在意这点遗产,就可能由某乙取得某甲的遗产。
张华峰有两个哥哥和两个妹妹,2021年3月,张华峰因意外去世。他死后,有住宅165平方米,价值80万元,另有一套商业房产200平方米,价值200万元。张华峰和妻子李明玉有一个婚生儿子张林海,正读大学三年。
李明玉在丈夫去世三个月之后,她和儿子商量,准备先把她和张林海的住宅及商业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儿子对妈妈说:“我可以声明放弃继承,把我爸爸的财产都归你。”
李明玉带着儿子放弃继承的公证书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要求把她和张华峰共同所有的房产变更登记到自己一人名下。
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工作人员接待了李明玉,在审查了相关手续后,对李明玉说:“李女士,被继承人张华峰和你是夫妻关系,对共同房产各享有一半产权。张华峰去世之后,他的那一半房产需要先继承。虽然你和张华峰婚生儿子通过公证放弃了继承,但张华峰的父母还有继承权。这事,需要他的父母签署放弃继承的声明并经公证后才发生效力。”
李明玉说:“我的公公三年前去世了,我婆婆上个月才去世的。”
工作人员说:“那就更复杂了。张华峰的母亲是在张华峰去世后死亡的,她享有的继承份额必须由她的子女放弃才可以归你继承。”
李明玉急了,说:“我和张华峰结婚快30年了,我们过自己的日子,和他的兄弟姐妹没有什么关系。我和丈夫共同购置的房子,我要把他那一半产权过户给我,怎么还要他的兄弟姐妹签字呢?”
工作人员耐心地向李明玉解释:“李女士,实在不好意思,这不是我们规定的,是国家法律规定的。没有办法,这个程序不能省略,你必须找到张华峰的兄弟姐妹,他们只有放弃继承,你才可以把所有的房产过户到你一人名下。”
李明玉没有办法,只好去找自己认识的一个律师咨询,律师听了她介绍的情况后,说:“李大姐,不动产登记中心的答复没有错,法律确实是如此规定的,你想把房产变更到自己名下,没有你丈夫的兄弟姐妹放弃继承,你还真办不了。”
李明玉问道:“我们夫妻的两处房子差不多价值300万元,我只有150万元,剩下的150万元由我和儿子、刚死婆婆各继承三分之一,刚死的婆婆差不多也有50多万元。张华峰有四个兄弟姐妹,让他们都放弃继承是很难办到的。我这不就损失了吗?”
律师说:“李大姐,没有办法,这事你只能和你丈夫的兄弟姐妹们商量着办,如果有一个人不同意,你就得让他继承一份。”
李明玉只好去找张华峰的哥哥和妹妹商量继承的事情,经过了几个月的协商,张华峰的两个妹妹都放弃了对哥哥张华峰财产的转继承权,张华峰的两个哥哥也同意放弃继承权,但两个嫂子都不同意放弃继承权。
李明玉经过几轮协商,两个嫂子死活不肯放弃继承权,最后李明玉只好给两个大伯哥各10万元,这才拿到了两个大伯哥放弃继承的公证书。
李明玉虽然把两处房产过户到自己的名下了,但她毕竟花了20万元,心里十分委屈。
遗产公证必须所有子女到场吗,公证处公证必须本人到场吗遗产公证不需要老人所有子女到场。
《遗属公证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公证人员询问遗嘱人,除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公证人员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作谈话笔录。
根据这一规定,可以看出遗属公证要求立遗嘱人以外的人回避。公证员询问立遗嘱人时要求家属等有利害关系的人回避,办理遗嘱的房间一般也是隔音性能很好,甚至具有录音录像设备的。
子女如果到场也必然不能进入立遗嘱的办公室,因为遗嘱在立遗嘱人在世时是保密的,任何利害关系人在立遗嘱人旁边都会影响到立遗嘱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和是否自愿。
公证处公证必须本人到场吗公证处公证不是一定要本人到场,要看具体公证的事项是什么。以下情形需要当事人亲自办理公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2.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
放弃继承权必须同时到场吗放弃继承权,现在一般要求公证,公证时要求所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必须到场说明情况并签字才行。不只是配偶及所有子女,如果被继承的人还有父母在世,其父母也应到场。
不能同时到场,可以分别去,只要是本人能亲自到场就可以。如果确实有继承人因行动不便、道路偏远等不能亲自到场,可以写下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人代为办理。
遗产公证不需要老人所有子女到场。
《遗属公证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公证人员询问遗嘱人,除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公证人员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作谈话笔录。
根据这一规定,可以看出遗属公证要求立遗嘱人以外的人回避。公证员询问立遗嘱人时要求家属等有利害关系的人回避,办理遗嘱的房间一般也是隔音性能很好,甚至具有录音录像设备的。
子女如果到场也必然不能进入立遗嘱的办公室,因为遗嘱在立遗嘱人在世时是保密的,任何利害关系人在立遗嘱人旁边都会影响到立遗嘱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和是否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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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2.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
放弃继承权必须同时到场吗放弃继承权,现在一般要求公证,公证时要求所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必须到场说明情况并签字才行。不只是配偶及所有子女,如果被继承的人还有父母在世,其父母也应到场。
不能同时到场,可以分别去,只要是本人能亲自到场就可以。如果确实有继承人因行动不便、道路偏远等不能亲自到场,可以写下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人代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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