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全面严禁停止强拆违法吗,最高院强拆违法建筑也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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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违章建筑新政策(违法建筑强拆的最新规定)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春节前夕,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2022年卫片执法工作的通知》,预示着2022年对违法占地建筑的查处工作正式启动。伴随近两年来《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全面修订和国家层面对违法占地建房行为的持续高压打击态势,新规中的一些新要求新动向颇值得广大农民朋友们重视。搞不好,你的房子就可能因触碰红线而面临被查处直至拆除的厄运。
【动向一:重点查处这几类违法占地情形】《通知》中规定,要重点查处新增乱占耕地建房、挖田造湖、挖湖造景、违建“大棚房”等违法行为,及时消除违法状态,最大限度恢复耕种,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和可以长期稳定利用耕地;
要重点查处城市更新、历史文化保护相关领域中未批先建及违规编制、修改、批准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等行为,尊重城市自然地理格局,严格保护历史文化空间。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乱占耕地建房”还是“大棚房”违建,都属于严重的土地违法情形。从近年来的实务中看,一旦被认定成这,鲜有能通过补办证件、交纳罚款改正的情形出现,绝大多数建筑面临的结局只能是限期拆除或者没收。
故此,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对所涉情形的认定是否准确、合法。若当事人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所做的认定、处置不服,一定要在法定的起诉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争取到由法院主持对事实、法律适用进行审查的宝贵机会。
而《通知》中提及的“城市更新、历史文化保护”问题则是一个新的提法,凸显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对违反国土空间规划情形查处的重视。
在明律师猜测,这或许会体现在一些地方的“城中村改造”等城市更新项目的房屋合法性认定工作中。定成违建就直接意味着没补偿,当事人自然是难以接受这样的结果。那么如果对认定结果不满,也要及时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寻求救济。
【动向二:“非粮化”违法用地情形明确】除去乱占耕地建房等“非农化”违法用地情形外,2022年1月开始实行的《土地卫片执法图斑合法性判定规则》中还就“非粮化”违法用地情形明确如下:
1.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的。
2.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的。
3.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农村道路的。
4.未经批准或不符合相关标准占用一般耕地建设畜禽养殖、水产养殖设施的。
5.未经批准或不符合相关标准占用一般耕地建设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的。
6.符合相关标准但未经批准占用一般耕地建设农村道路的。
同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挖塘养鱼也同样是不被允许的。总之,永久基本农田是完全不能“动”的,一般耕地要占用也必须经过批准且符合相关标准,而不得随意占用。
【动向三:新增违法占地建房判定时间节点明确前提?】众所周知,违建认定中“新增”和“存量”的区分是有价值的。存量违建可能会搭上“历史遗留原因形成”的边儿,从而获得改正并得以最终保留下来的机会。而对于新增违建,“长牙齿”“零容忍”等狠话可就会全使上了。
那么,究竟以哪一年为“时间节点”进行判定就成为一个重要的标准问题。以前好多人都自顾自地讲什么“2008年”,好像2008年以前建成的房屋无论有证与否就都是合法建筑一样。在明律师已经多次指出了这种观点的谬误,这里不再赘述了。
不过在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布的前述《判定规则》中,如下表述却让人有些细思恐极:
在存量建设用地上存在的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的翻新、翻建、新建行为,应当判定为存量非农建设违法用地。但是,《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后,在未经审批或无合法权源的建设用地上进行翻新、翻建、新建行为,应判定为新增非农建设违法用地。
有分析认为,这里的“《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后”并不是指2020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而是指1987年《土地管理法》的首次颁布实施!
照此解读,那就意味着凡是1987年以后在未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等合法审批手续的集体建设用地上实施的翻建、新建行为,将被判定成新增违建!
而自1987年至今已经过去了30多年,这30多年间各地无疑都存在相当数量的农村无证建筑,“地证”“房证”皆无的也并不鲜见。将这些建筑一律作为新增违建从严处置,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着实让人捏一把汗。
在明律师认为,这一最新出台的《判定规则》并非法律法规层级,其究竟会对当前及今后的违建认定处置工作带来怎样的影响和改变尚需观察,尤其是不可草率得出“1987年以后的无证建筑将被一律拆除、没收”这样的耸人听闻的判断来。
但对于广大农民朋友而言,宁信其有勿信其无是没错的,如果您的房屋仍处于“诸证皆无”的“高风险”状态,及时申请补办证件是必要的,否则等到查处到来时可就被动了。
在明律师最后要强调的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卫片执法工作固然有从严从紧的趋势,但仍然必须严格依法开展,保障当事人知情、陈述、申辩、听证、复议、诉讼等权利,《通知》最后也明确指出要“防止简单化、一刀切,一拆了之”。
而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3条的明文规定,无论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还是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都无权强制拆除农民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而必须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这将是法律赋予涉案当事人最重要的权利救济保障,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一定要在“15日”的特殊起诉期限届满前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提起相应的程序,为保住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保留最后的希望。
附:《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卫片执法工作的通知》
渎职罪包括哪些罪名(渎职罪立案标准了解)渎职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大章节,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该类犯罪的主要罪名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等。
渎职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是该类犯罪的一大特点:并非所有在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等行为的行为人都会构成本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是成立本罪的必要条件。
那么何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可以看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关键在于是否从事公务。是否有编制,是否是我们平时所说的临时工、合同工,都不是影响身份认定的因素,重点在于工作内容是否是公务。这也是同样都并非在编人员,政府部门聘请的清洁工不会成立本罪,而负责审查、执行某项任务的合同工却可以构成本罪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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