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保全通俗解释,合同保全的撤销权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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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公诉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

首先,债的保全中,撤销权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代位权是为了维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保证人对债务人的一般债权请求权是可以作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的。《合同法》将代位权的行使范围规定在“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该到期债权应当包括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受领权、抵销权、债权人撤销权、失效抗辩权等等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财产性权利。所以,只要有助于债务人责任财产维护的权利,均应当允许代为行使。其次,代位权的行使应当符合几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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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这里甲公司对丙公司享有担保财产的返还请求权或者债权请求权。(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即债权人不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即为怠于行使。这里乙公司如想行使代位权,应当了解清楚甲公司在一年半之中是否有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等方式向丙公司追偿过,如果没有,则本要见件符合。(3)债务人已陷入迟延。即债务人已经逾期未履行债务。这里甲公司已经欠乙公司货款10个月,需根据双方合同,明确具体的付款时间,看是否已经逾期付款,如果是,且乙公司履行合同期间不存在瑕疵履行或其他违约情况的(即甲公司没有不付款的抗辩理由),甲公司也没有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如期付款的,本要件也符合。(4)债权人造成损害。本条而言,乙公司如果已经履行供货义务,甲公司也验收合格没有异议的,无正当理由不付款当然会给乙公司造成损失,本要件也符合。最后,以上四个条件均已经满足的情况下,乙公司即可以向丙公司主张行使代位权。当然,对丙公司为何一年半时间都未偿还乙公司担保的款项,不排除有甲公司免除其还款义务、丙公司有其他正当理由,故丙公司可以对抗甲公司的合理抗辩,在代位权之诉中也可以拿来对抗乙公司,应当注意。

合同法中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

代位权与撤销权同为合同中债权人为保全自己债权利益而采取的措施,虽然两者在适用的目的、行使的方式、债权的保全范围、费用的负担主体等方面相同,不同之处为:1.债务人的不当行为的形式 代位权是债务人怠于要求偿还的行为,撤销权是债务人优先偿还的2债权人的债权有无到期的要求 代位权要求到期债权,撤销权不要求到期3债务人的诉讼主体地位 代位权可以直接要求次债务人偿还,撤销权要求债务人 撤销4对债权人产生的效力5权利行使的时间上不同等。

在合同法中,合同的保全与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联系与区别?

合同保全主要是代位权和撤销权两种制度,目的在于为债权人提供保护,防止债务人不当转移财产。不安抗辩权是抗辩权的一种,只能在对方已明显无力履行合同时才能行使,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保全措施的行使条件是什么

合同保全措施的行使条件应该有两个:

第1,合同的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 也就是说,在合同生效后至履行完毕前,都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但合同根本没有成立生效,或已被解除或被宣告无效、被撤销,则不能采取保全措施。 第2,合同的保全的基本方法是,确认债权人享有代位权或撤销权。 这两种措施都旨在通过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从而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实现。不论债务人是否实施了违约行为,只要债务人实施了不正当处分其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就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可见保全与违约责任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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