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打击犯罪的最终目的是什么,刑法的任务是惩治犯罪和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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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是刑法的三个基本范畴。这三者的关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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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决定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决定刑罚。换句话说,没有实施犯罪,就不负刑事责任,从而也不受刑罚处罚。所以刑法依靠的是刑罚和刑事责任来惩罚和预防犯罪,主要表现为:《刑法》第三十二条 【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 【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下列情形,哪几种根据犯罪的规定,实现了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的确是都选,免除刑事处罚或超过诉讼时效以及有外交赦免权的人犯罪都应该视为实现了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吧。所以ACD正确,B就更不用说了直接判刑了。

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采取的原则

刑法一般采取不溯及既往原则,但有例外规定:1. 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2. 对于其他一些特殊情况的,有溯及力。

法律责任的四大要素

所谓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认为,犯罪构成之共同要件应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大要素。它们互相结合成一个统一的整体,任何犯罪的构成都必然包含此四大要素,缺一即排除犯罪的成立。四要素的内容,简要分叙如下一、犯罪客体:所谓犯罪客体,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占的”社会关系”。二、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社会关系构成侵害的客观之外在的特征或表现,具体要件方面,通常认为包含有:1.危害行为:即在行为人的意识或意志支配下速实施危害于社会的身体行动与静止。关于危害行为的方式,一般区别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表现,其中对于由不作为的方式实现的犯罪,刑法理论亦分纯正不作为犯及不纯正不作为犯两类。2.危害结果:是指行为人之犯罪行为对于直接客体造成损害之客观事实而言。3.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依据通行的“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区分理论”,自然界或社会生活中确实存在因果规律,当某种行为,在一定得条件下,必然不可避免的引起某种结果,该行为与结果之间应被认定存在的因果关系。换言之,在同样的条件下,重复同样的原因,就会出现同样的结果时,即具有所谓因果关系的必然性。相反的,与上述必然因果关系相对立,彼此间存在辩证关系的,为偶然性的因果关系,系指某种行为虽引起某种结果,但此结果在发展中却与另外的行为或事件相竞合,合乎规律的产生另一种结果,意即偶然的与另一因果过程交错,则先前的行为并非最终结果的决定性原因,最终结果对于先前的行为来说,未必同样发生,故行为与结果间只具有偶然结果关系。足堪成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的因果关系,仅限于前述之必然因果关系而言。4.其它:包括犯罪对象、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及方法(手段)等。在刑法分则条文中规定为特定犯罪的构成必备因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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