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车婚后还贷款离婚车怎么算,婚前用彩礼买车离婚后车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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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贷款买车怎么分(婚前买车离婚后怎么分)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一周法眼|女子离婚冷静期借钱买车,车归谁?债谁还?女方在离婚冷静期内借钱买汽车,男方认为该车为婚内财产,根据双方离婚协议应归自己所有……最终,法院结合离婚冷静期的特殊性判定,该车属于女方个人财产,同时认定购车借款为女方个人债务。近日,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的一起离婚冷静期相关案件引发网友的关注和讨论。
律师在接受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民法典》相关规定对离婚一方转移、变卖、挥霍共同财产或伪造共同债务等行为作出了限制。同时她建议,为了避免产生纠纷,应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冷静期内的财产和债务问题。
女方离婚冷静期借钱买车,男方要求归其所有
吴芳与李林原是一对夫妻,因感情破裂,于2021年7月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增设了“离婚冷静期”制度,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根据上饶中院公布的案情,吴芳与李林经过为期30天的离婚冷静期,2021年8月底,两人办理了离婚登记并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吴芳放弃婚内一切财产,净身出户。
之后,李林又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要求将吴芳于离婚冷静期内购买的一辆小汽车认定为夫妻婚内财产,并判归自己所有。
该案审理过程中,吴芳辩称,这辆汽车是自己在离婚冷静期内购置的,购车款是向其他人借的。因此她觉得,这辆车应认定为自己的个人财产。
法院:车为女方个人财产,购车借款为其个人债务
面对双方各持一词,一审法院认为,案涉车辆系吴芳在离婚冷静期内购买,此时双方还未正式登记离婚,所取得的财产仍系婚内共同财产,依照双方离婚协议约定,应由李林所有。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该车辆归李林所有。吴芳不服一审判决,向上饶中院提起上诉。
上饶中院二审认为,吴芳的购车资金不是来自婚姻存续期间的家庭收入,购车目的不是为家庭所需而是自用,其向案外人借款购车事实清楚,该车应认定为是吴芳的个人财产而非其与李林的婚内共同财产。
据此,上饶中院改判该车辆归吴芳所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法院在作出该判决的同时明确表示,吴芳购车所借的11万元债务应认定为其个人债务而非婚内共同债务。
“离婚冷静期对于婚姻关系的存续或终结具有特殊意义。”该案承办法官表示,一方面,在离婚冷静期内,双方还未正式办理离婚登记,在法律意义上双方还是夫妻关系;另一方面,双方进入离婚冷静期时,均已对可能离婚的后果有着明确的预期,该冷静期有别于双方日常婚姻存续期。因此,对于离婚冷静期内所取得的财产,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应当结合离婚冷静期的特殊性予以认定。
冷静期内男方借钱女方不知情,法院判女方不用还
那么,对于一般情况下离婚冷静期内的借款究竟是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又会如何认定呢?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检索裁判文书网,发现多起相关案例。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今年7月公布的一份判决书显示,杨斌与张妍原系夫妻关系,双方经过离婚冷静期后,于今年1月6日在当地民政局协议离婚。1月2日、10日,杨斌以偿还银行贷款办理房屋解押为由向同事的朋友刘刚两次分别借款20万元,并提前扣除部分利息。两笔借款到期后,杨斌均未偿还。
刘刚认为,杨斌与张妍原系夫妻,相关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他起诉至任城法院,请求判决杨斌和张妍偿还借款及利息,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杨斌称,自己未将这两笔借款的事告知张妍。张妍则辩称,这两笔借款分别发生在离婚冷静期和离婚后,自己均不知情,因此不同意还钱。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刚未举证证实涉案借款系杨斌与张妍的夫妻共同债务,故对其关于张妍共同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任城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杨斌偿付原告刘刚实际借款本金39万余及逾期利息;担保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法院驳回了刘刚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将冷静期财产和债务问题纳入离婚协议
离婚冷静期完善了我国的离婚制度,在实践中,其在防止轻率离婚,促进合理安排子女和财产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离婚冷静期对于婚姻而言是一段特殊的时期,那么在此期间取得财产的性质,应该如何认定呢?
上饶法院“借钱买车案”的承担法官表示,如离婚冷静期内所取得的财产系用家庭共有资金购买,当然应认定为夫妻婚内共同财产;如财产系一方对外借款购买,则应认定为该方个人财产,由此所形成的债务亦应认定为该方个人债务。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不少网民在讨论离婚冷静期的相关问题时提出疑问,如果离婚一方在此期间突击花钱、故意挥霍,甚至转移财产,另一方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这个问题,江苏金协和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常璇告诉记者,《民法典》第1092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即使是在离婚后发现上述行为,根据《民法典》规定,另一方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常璇同时指出,值得注意的是,在“借车买车案”中女方购车款的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盛媛媛
妻子瞒着我,花了20多万给她和前夫的儿子贷款买车,我该怎么办?妻子想帮儿子买车
这我能理解
可毕竟是她跟前夫的儿子
……
花了这么多钱还不征求我的意见
真让本就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
1
Q1
我和妻子是二婚重组家庭,2020年5月份,妻子瞒着我,贷款给她和前夫的儿子买了一辆车,花了20多万。我们家庭经济也很紧张,为此我们之间很不愉快,我是否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这个问题?
A1:
你好,你妻子以贷款方式为其和前夫的儿子购车,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要根据购车款构成的不同分情况加以判断。
在夫妻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你和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所得的工资、奖金等收入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的处分权。如果你妻子的购车款中有部分款项
如果购车款中不含你们夫妻共同财产,譬如购车首付款
解决该问题时,建议你先厘清购车款的
2
Q2
跟孩子他爸离婚四年多了,我想知道,对离婚协议内容反悔,能重新分割财产吗?或者再次起诉要求补偿?
A2:
你好,如果订立离婚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那么非经双方协商一致,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
根据你的描述,双方离婚时已达成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一般来说,离婚协议载明了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该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例如,夫妻一方通过虚构共同债务的方式骗取另一方签署违背其真实意思的财产分割协议,以此达到多分共同财产的目的,对于此类合同,权利受侵害方发现真相后可以主张撤销协议。也就是说,除法定的特殊事由外,人民法院不轻易否定当事人签署的协议。
3
Q3
我父母种了3-4亩蔬菜,经常发现菜被偷走,经观察断定是附近邻居所为,但由于我们是外地人,不想和周围的人结怨结仇,面对损害我们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利益?
A3:
你好,如果在解决问题时,你们对邻里关系有所顾虑,你们可以尝试先向村委会或居委会寻求帮助,并获得赔偿。若附近邻居的行为构成盗窃,应当被处以拘留和罚款等治安处罚;若邻居盗窃蔬菜的价值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还涉嫌构成盗窃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具体解决该问题时,考虑到你所提及的顾虑,如果具备条件安装监控设备的,你可以先安装监控设备,并树立指示牌做相应警示。你们也可以尝试向当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寻求帮助,请求他们从中协调,在警示教育邻居的同时,协商赔偿问题。
如果邻居拒不改正的,你可以选择报警。经过公安机关调查,违法事实确实存在的,邻居的行为可能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当被处以拘留和罚款的治安处罚,同时邻居还应当赔偿你们经济损失。如果邻居盗窃蔬菜的价值达到了盗窃罪的入刑标准或者多次盗窃的,则涉嫌构成盗窃罪,依照《刑法》的规定,邻居还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你们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同时可以提供录音录像、现场视频照片等作为线索。
4
Q4
我买了有产权的车位,买车位的时候,车位合同里有前期物业合同,想买车位就必须连同前期物业合同一起签了。合同中停车管理费为每月110元,因为地理位置比较偏僻,业主都觉得价格高。开发商口头答应免两年的管理费,当时物业公司也确实没收,但是今年突然物业要收前两年的管理费,不交就不让进小区合理吗?
A4:
你好,物业公司和业主就停车管理费产生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途径解决,物业公司不能以未交纳停车管理费为由阻碍你进小区及使用自有车位停车。
你在小区购买了产权车位,享有该车位的所有权,物业公司以限制车辆进入的方式催交停车管理费没有法律依据,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你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关于停车管理费,业主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向物业公司支付。根据你的描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业主认为停车管理费费价格过高,开发商口头同意免除两年的管理费,这种免除特定债务的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业主有相应证据还原该事实,物业公司无权要求你补缴前两年的停车管理费。
在具体解决该问题时,物业公司不让你进小区的,你可以报警,求助公安机关调解。如果业主确实存在逾期不支付停车管理费的行为,物业公司应另行通过催告或诉讼途径解决。另外,你应注意保留好物业服务合同、录音录像、同小区业主的证言等证据,如果物业公司起诉要求支付停车管理费费,可以将上述证据提交给法庭,以还原当初开发商同意免除两年管理费的承诺。
5
Q5
我在公司担任了5年5个月的部门主管,2022年5月31日,公司以我严重违纪涉嫌职务侵占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我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该对我进行赔偿,是否合理?
A5:
你好,职务侵占行为是否存在不仅关系到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解除权,还可能涉及到员工的刑事责任以及个人声誉,因此职务侵占对劳资双方而言都是需要谨慎对待的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你公司确有证据证明你存在职务侵占行为,且职务侵占金额超过了三万元,那么公司不但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还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你的刑事责任。如果职务侵占所涉金额不足三万元,但已达到了公司规章制度中所规定的解约条件,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可以要求你返还所侵占的款项。但如果职务侵占情节显著轻微,未达到公司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单方解约条件,或者职务侵占行为根本不存在,你可以主张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对你进行赔偿。
在具体解决该问题时,如果你确实存在职务侵占行为,建议你与公司积极协商,尽快退回所涉款项,争取公司的谅解。如果公司的说法纯系子虚乌有,你也应与公司摆明利害关系,要求公司就劳动关系的违法解除事宜对你进行赔偿;并且,如果公司的行为给你的声誉造成了损失,你还有权要求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你的相应损失。
感谢值班律师:
董海锋(北京)
婚前男方父母出资购车登记在女方名下 离婚时应如何分割中国法院网讯(李岳华)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彭某返还刘某车辆变卖款的1/2。
2015年10月,彭某父亲携带现金与彭某姐姐、刘某一同前往车行,购置小型轿车一辆,随后将该车登记在刘某名下。2015年12月,刘某与彭某在民政局登记结婚,2021年3月,经华容法院判决,二人离婚。该离婚案判决后,刘某将该车辆交付给彭某父亲,但未办理过户手续。2022年春节前,彭某将该车以26000元价格出卖给他人。因涉案车辆在起诉离婚时,二人未将该车辆列入待分割财产,故法院未予处理后,刘某以该车属于个人财产为由,将彭某诉至法院,要求彭某将该车辆予以返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彭某父亲在彭某与刘某登记结婚前,与刘某共同前往车行,全额出资购置小型轿车,并将该车辆登记在刘某名下,虽无书面或口头的赠与约定,但考虑到刘某与彭某即将组成新的家庭,彭某父亲为减轻刘某、彭某的家庭负担,而全额出资购置车辆,该行为具有明确赠与彭某及刘某的意思表示,而无明确赠与刘某一方的意思表示,小型轿车应认定为彭某与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因该轿车属于将减损价值的动产,处置后,车辆共有人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法院判决彭某将变卖车辆取得的价款的一半,即13000元返还给刘某。彭某不服该判决,上诉后,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声明:本号转载稿件仅供交流学习,所载版权归原
中国法院网讯(李岳华)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彭某返还刘某车辆变卖款的1/2。
2015年10月,彭某父亲携带现金与彭某姐姐、刘某一同前往车行,购置小型轿车一辆,随后将该车登记在刘某名下。2015年12月,刘某与彭某在民政局登记结婚,2021年3月,经华容法院判决,二人离婚。该离婚案判决后,刘某将该车辆交付给彭某父亲,但未办理过户手续。2022年春节前,彭某将该车以26000元价格出卖给他人。因涉案车辆在起诉离婚时,二人未将该车辆列入待分割财产,故法院未予处理后,刘某以该车属于个人财产为由,将彭某诉至法院,要求彭某将该车辆予以返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彭某父亲在彭某与刘某登记结婚前,与刘某共同前往车行,全额出资购置小型轿车,并将该车辆登记在刘某名下,虽无书面或口头的赠与约定,但考虑到刘某与彭某即将组成新的家庭,彭某父亲为减轻刘某、彭某的家庭负担,而全额出资购置车辆,该行为具有明确赠与彭某及刘某的意思表示,而无明确赠与刘某一方的意思表示,小型轿车应认定为彭某与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因该轿车属于将减损价值的动产,处置后,车辆共有人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法院判决彭某将变卖车辆取得的价款的一半,即13000元返还给刘某。彭某不服该判决,上诉后,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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