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怎么办,工程合同签订没有走账合同生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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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公诉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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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患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其次根据最高院2004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

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故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中要求施工合同应当写明工程时间,但是不写明工程时间并不会必然导致合同全部无效,一般来说,合同时就按约定不明可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进行补正,但是由于在施工合同当中,对于工期的要求非常严格,如有约定不明的情况,必然会在后续合同履行当中带来诸多争议纠纷。故在签定施工合同时还是应当将时间条款写明,如未在合同中写明的应及时通过补充协议对时间条款进行补充约定,以免后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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