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共有房产离婚时怎么分割,夫妻共同的房产离婚怎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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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zhaOSheng.NET
夫妻共同房产离婚时怎么分割?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夫妻离婚房产怎样分割?法官给出了一个计算公式!当婚姻失去了爱情,一拍就两散。面对共同努力获得的财产,两人都心有不甘,所以离婚时那些年一起还贷的房子要怎么分?
2007年风和日丽的一天
小方(女)与小胡(男)步入婚姻的殿堂
小方在婚前以支付首付12.28万贷款18万买下了两人的婚房
房产证上只写了小方的名字
婚后两人又有了爱情的结晶
听起来日子简单又美好
后来
两人因生活习惯不同
最终选择分开
那么感情没了,各自离开
财产和孩子怎么分离呢?
小方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离婚且孩子由自己抚养
小胡同意小方的请求
但要求婚房归他所有
可以补偿小方3万元
这下小方可不同意了
首付是自个儿付的婚后的部分房贷也是自个儿还的房产证上也是自己的名字怎么只3万就要拿走房子了?????法院会怎么判呢?
经过法庭调查
查明事实如下:
小方当时在银行的贷款
借款期从2006年12月15日至2015年4月29日
需还贷本息共计225419.554元
(本金180000元,利息45419元)
婚后 双方共同还贷本息203360.55元
案件审理过程
两人一致同意房产按现值58万元的价格进行分割
法院最终判决↓
准许小方与小胡离婚
婚生子由小方抚养
综合购买时的总房价
及首付款与按揭贷款情况
双方对房屋现价的一致意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贷款本息总额
双方的感情状况等因素
房产归小胡所有
小胡应于判决生效十日内
向小方支付房产分割赔偿款410640元
小方应于判决生效十日内
配合小胡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但是这钱是怎么算出来的呢?
像文中的案例那样
婚前一方出资支付首付款按揭贷款购置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在婚姻结束时该如何分割呢?
别急,往下看
有几个重要的公式:
?首先,确认几个数值
a=首付款金额
b=按揭贷款金额
c=贷款利息
d=离婚时房产价值(可由双方协商确认,或由专业机构评估定价)
e=夫妻共同还贷本息金额(可在贷款银行中查询记录)
?第二,计算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占房价款的比例y
y=e÷(a b c)
?第三,计算找补金额z若房屋归支付首付款一方所有,则z=d×y÷2若房屋归非支付首付款一方所有,则z=d-d×y÷2
以上述案例为例,具体结果如下:
a=首付款金额=122800元
b=按揭贷款金额=180000元
c=贷款利息=45419元
d=离婚时房产价值=580000元
e=夫妻共同还贷本息金额=203360.55元
y=e÷(a b c)=203360.55÷(122800 180000 45419)=58.4%
若房产归小方所有,则小方找补小胡的数额为:
z=d×y÷2=580000×58.4%÷2=169360元;
若房产归小胡所有,则小胡找补小方的数额为:
z=d-d×y÷2
=580000-580000×58.4%÷2=410640元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编辑: 石慧 审核:傅德慧
夫妻离婚后房产怎么分割离婚时,夫妻之间难免要面对财产分割的问题,尤其像房屋这种高面值的财产。本期幸福里买房知识君就为大家讲解下,夫妻离婚后房产该如何分割。
全文主要分为三部分,婚前房产如何分割、婚后房产如何分割及父母赠与或继承的房产如何分割。
婚前房产如何分割婚前房产,看字面意思可知,就是结婚前购买的房子,包括婚前首付买房与婚前全款买房。两种不同情况有两种不同分割方式:
(1)婚前首付买房:首付部分归属个人,而婚后双方共有的还房贷的资金需要共同分割。
(2)婚前全款买房:房子归属个人,不需要分割房产。
(3)若在房产证上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就会被认定为自愿赠与,即房子就是夫妻双方共有的,被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房产,在离婚的时候是需要平均分割。
婚后房产如何分割婚后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的时候需要平均分割。
父母赠与或继承的房产如何分割1、父母赠与包括付完首付赠与的房子和全款赠与的房子。两种不同情况同样有两种不同分割方式:
(1)全款赠与的房子:如果明确指出房屋归一方所有,则属于私人财产,离婚时无需分割。
(2)付完首付赠与的房子:如果房子已经支付首付,则它属于受赠人,但对于婚后还贷的部分,需要补偿给另一半。如果房产证上是夫妻双方的名字,那么它同样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在离婚的时候是需要平均分割。
2、继承房产的分割方式与上述类似:
(1)如果明确指出一方继承,则它属于私人财产,离婚时无需分割。
(2)如果遗嘱中没有明确规定一方继承,那么继承的房屋属于夫妻双方,离婚时需要平均分割。
离婚时夫妻唯一住房如何分割?这5个裁判规则请收好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
只有一套住房的情况十分常见
当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时
唯一住房如何分割?
除了新闻中的判决方式
本期小编
为大家整理更多情形下
唯一住房如何分割的裁判规则
裁判规则
1.夫妻离婚时只有一套共有住房且双方均无能力补偿对方,法院应判决双方按份共有该住房——高某诉罗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只有一套共有住房,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但均无能力补偿对方时,如双方就房屋分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法院应当判决双方对房屋按份共有,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当事人生活需要、房屋结构等因素就房屋使用问题作出处理。
案号:(2012)一中民终字第12203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解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对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离婚诉讼案件中,离婚时夫妻只有一套共有住房,双方均无能力补偿对方时,实践中主要有两种处理方式:
第一种处理方式是判令双方共同共有唯一共有住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除非夫妻双方明确约定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换言之,夫妻财产的共同共有状态是以夫妻关系存续为前提的。因此,对于判决离婚的案件,如果仅因为双方争议较大就判令双方共同共有唯一共有住房,则会存在共同共有缺乏夫妻关系存续的前提条件从而缺乏正当性基础的问题。而且,该种处理方式并未对离婚时双方的财产争议做出处理,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夫妻离婚时财产争议由法院判决处理的规定。
第二种处理方式是判决双方按份共有唯一共有住房。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共同委托出租以分享租金或共同委托出售以分享房款,或是由一方居住使用,给予另一方一定的租金补偿。在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法院可在判决双方按份共有唯一共有住房的同时,结合当事人生活需要、房屋结构等因素明确双方实际居住使用方式。该种处理方式既对争议房屋做出分割处理,避免了婚姻身份关系解除后判决继续共同共有缺乏基础的问题,同时又对离婚后如何公平合理的使用房屋作了安排,保证了双方居住权利的实现。
综上,在判决离婚的案件中,对于夫妻只有一套共有住房且双方均无能力补偿对方的情形,应当采用第二种处理方式。
2.离婚时分割双方唯一住房,应考虑照顾对该房屋贡献较大的一方——陈某、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
案例要旨:对于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房屋,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在分割该房屋时,要充分考虑房屋的出资、居住情况以及双方对房屋的贡献大小,贡献较大的一方在分割时应给予照顾。
案号:(2017)浙民申2223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3.离婚时分割双方唯一共有住房时,应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个人情况和实际困难等因素——芦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房屋,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应当判决由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并给予对方一定的经济补偿。涉案房屋为夫妻唯一共有房屋,在坚持法律基本原则的情况下,还要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个人情况和实际生活困难等因素进行分割。一方离婚后没有任何近亲属,生活没有其他依靠,法院可以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并给予对方经济补偿。
案号:(2016)豫01民终5873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
只有一套住房的情况十分常见
当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时
唯一住房如何分割?
除了新闻中的判决方式
本期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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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住房如何分割的裁判规则
裁判规则
1.夫妻离婚时只有一套共有住房且双方均无能力补偿对方,法院应判决双方按份共有该住房——高某诉罗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只有一套共有住房,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但均无能力补偿对方时,如双方就房屋分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法院应当判决双方对房屋按份共有,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当事人生活需要、房屋结构等因素就房屋使用问题作出处理。
案号:(2012)一中民终字第12203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解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对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离婚诉讼案件中,离婚时夫妻只有一套共有住房,双方均无能力补偿对方时,实践中主要有两种处理方式:
第一种处理方式是判令双方共同共有唯一共有住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除非夫妻双方明确约定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换言之,夫妻财产的共同共有状态是以夫妻关系存续为前提的。因此,对于判决离婚的案件,如果仅因为双方争议较大就判令双方共同共有唯一共有住房,则会存在共同共有缺乏夫妻关系存续的前提条件从而缺乏正当性基础的问题。而且,该种处理方式并未对离婚时双方的财产争议做出处理,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夫妻离婚时财产争议由法院判决处理的规定。
第二种处理方式是判决双方按份共有唯一共有住房。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共同委托出租以分享租金或共同委托出售以分享房款,或是由一方居住使用,给予另一方一定的租金补偿。在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法院可在判决双方按份共有唯一共有住房的同时,结合当事人生活需要、房屋结构等因素明确双方实际居住使用方式。该种处理方式既对争议房屋做出分割处理,避免了婚姻身份关系解除后判决继续共同共有缺乏基础的问题,同时又对离婚后如何公平合理的使用房屋作了安排,保证了双方居住权利的实现。
综上,在判决离婚的案件中,对于夫妻只有一套共有住房且双方均无能力补偿对方的情形,应当采用第二种处理方式。
2.离婚时分割双方唯一住房,应考虑照顾对该房屋贡献较大的一方——陈某、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
案例要旨:对于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房屋,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在分割该房屋时,要充分考虑房屋的出资、居住情况以及双方对房屋的贡献大小,贡献较大的一方在分割时应给予照顾。
案号:(2017)浙民申2223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3.离婚时分割双方唯一共有住房时,应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个人情况和实际困难等因素——芦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房屋,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应当判决由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并给予对方一定的经济补偿。涉案房屋为夫妻唯一共有房屋,在坚持法律基本原则的情况下,还要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个人情况和实际生活困难等因素进行分割。一方离婚后没有任何近亲属,生活没有其他依靠,法院可以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并给予对方经济补偿。
案号:(2016)豫01民终5873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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