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期间一方债务如何分割,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怎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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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具体规则(夫妻财产债务如何分割)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离婚时房子该怎么分割?7种情形详解+法院裁判规则(收藏备用)

本文

离婚过程中除了离婚本身之外,往往还伴随有抢孩子(争夺抚养权)、分房子(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两件事情。

今天明律就主要从实务角度说一说分割房子的事情,讨论一下哪些房子离婚时能分割?

因为是实用干货,所以很多地方本文就不展开不深入了,相关法条也不援引解析了,直接上结论。赶时间的,没耐心读完全文的读者,只看加粗标黑部分亦可。

一、协商一致,怎么分都行

按照法律规定,离婚能分的房子仅限于夫妻共同房产。因此,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房产,夫妻之外的其他人产权的房产,有他人产权的共有房产,均不属于离婚时应分割的房子。

但是,民事法律关系推崇“意思自治”原则,简单地说就是“当事人自己说了算”、“当事人约定优先于法律规定”。因此,如果当事人(包括但不限于夫妻两人)能协商一致的话,其实无论什么性质的房屋都是可以拿出来在离婚时予以分割的。

即,协商一致,离婚时可以分割非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子。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写清楚了各自份额)和共同共有(没有注明各自份额)。分房子时,按份共有的房屋就按登记的份额计算各自份额;共同共有的房屋一般以100%除以共同共有的人数来均分房屋份额。

但是,当事人协商一致时,既可以不按照产权证记载的份额分割,也可以不按共同共有人的人数均分。

即,协商一致,离婚时分房子,可以突破或否定依据产权登记计算出的相应份额。

离婚时的协商一致主要有两种情形:去民政局登记离婚时的协商一致;去法院诉讼离婚调解时的协商一致。其实无论在哪儿,只要是能协商一致,都算数的,都合法有效的,但务必记得变更过户是才取得房屋产权的终点,收到相应钱款才是落袋为安的终点。

本文主要讨论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时,依照法律规定,离婚时哪些房子能分割?即“诉讼分割”时怎么分房子。

二、只要有名字,一定有权分

明律看过不少离婚分房子的文章,从法律规定、房屋属性、产权登记、取得时间、全款或有贷款、出资情况、父母出资、赠与继承等方面全方位全线铺开,娓娓道来,面面俱到,看得人千头万绪头晕目眩的。普通百姓看完后,一般还是搞不懂自己家的房子到底能不能分?

房子作为不动产,当然先看不动产登记了。一方判断自己有没有权利分房子,须先看房产证。

只要房产证有名字,不管房屋是婚前取得还是婚后取得,也不管是谁出资,之前是另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其他人的财产,一方上了名字后就肯定有权分了。剩下的无非是按登记份额分,还是按共同共有分的问题。

请注意一种特殊情况:房产证上有夫妻之外的其他人的名字。

此时,因为涉及到夫妻之外的其他人的权益,就不在离婚案件中判决分割该房屋。各当事人可自行协商,或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分割该房屋。

有名字的夫或妻也还是有权利分此种房屋的的,只是不在离婚案件中处理而已。

请注意前述特殊情况中的一种特殊情况:其他人为夫妻生育的未成年子女。

此时,法院重点审查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是赠与未成年子女,则该房屋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离婚时不能分;如并非赠与,离婚时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可以分割。

三、无产权证,等有证了再说

无产权证房屋大致可分两种情形:

其一,根本不会有产证,例如承租公房、宅基地房屋、小产权房屋、违章建筑等。

其二,可以取得产证,但离婚时还没取得产证,例如期房、限制转让期间的拆迁安置房、已交房但产权证还没办妥的房屋等。

第二种情况有明确规定:当事人自己协商,协商不成的,法院最多判决由当事人使用,不会判决所有权。有了产权证,可以另行起诉。

第一种情况就比较复杂了。

没有买下产权的承租公房,在离婚时,法院只会判决使用权的归属,不涉及房屋的产权问题。

宅基地房屋,法院大概率是不处理的,理由一抓一大把:是家庭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是没产证的房屋;离婚后一方因户籍的迁移丧失村民待遇的。小概率处理的,一般判决获得房屋的一方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小产权房,法院要么参照第二种情况判决使用,不涉及所有权;要么压根不处理。看造化了。

违章建筑,法院不处理。谁给你的勇气,让法院分割违章建筑?梁静茹吗?

四、婚前购房写出资方一人名字

科普一下,法律上婚前婚后是以“登记结婚”的日期为界的,不是以举办婚礼的日期、或者实际开始共同生活的日期为界的。

一方婚前出资购置的房屋(包括其父母出资购置的情形),只登记了出资人一个人的名字的,该房屋是其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一种特殊情况: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虽然不改变该房屋是个人财产的性质。但婚后夫妻共同还贷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可请求分割这一部分。

五、婚前购房,写另一方名字

婚前,男方(或男方父母)出资购房写女方一人名字,或者女方(或女方父母)出资购房写男方一人名字,此时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就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

一般情况下,会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男女双方共同共有财产处理。

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出资方明确表示归登记一方个人所有的,则按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

六、婚前双方出资一方名字

婚前,双方共同出资买房,只写夫或妻一方名字的,要看购房是不是在双方同居生活期间。

其一,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购房,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其二,双方在非同居生活期间购房,视具体情况而定,会有共有财产、借款、赠与等多种可能。

婚前,双方父母均出资,只写夫或妻一方名字,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无相反证据,则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

七、婚后取得,写一方名字

这是最复杂的状态了,不可一言概之了,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明律归纳一下常见的几种情形:

1, 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的房屋,即便只写了夫妻一方的名字,也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2, 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只写自己的名字,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但若一方只支付了首付款,则房款尚未偿还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 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写另一方的名字,算婚内赠与,属于另一方的个人财产。

4,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写自家子女一个人的名字,有协议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注意这个推定结论和父母婚前出资买房是截然相反的。

5, 婚后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写非自己子女的夫或妻一个人的名字,算夫妻共同财产。但协议明确约定赠与夫或妻某一方的除外。

6, 婚后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写夫或妻一个人的名字,算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7, 一方婚后继承或受赠的房屋,就算只写了一方一个人的名字,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8, 一方婚后继承或受赠的房屋,遗嘱或赠与合同写明只归一方个人所有的,算一方的个人财产。

9, 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房的,即便只写了一方或者另一方的名字,该房屋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10,婚后所得动拆迁房,要看被拆迁房屋的性质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一般而言,动迁不改变房屋的财产性质。除非被拆迁房屋与动拆迁取得房屋产权登记不一致,则另当别论。

综上所述,婚后取得房屋,即便只写一方名字,也以“夫妻共同财产”为一般情况,个人财产为特殊情况。

八、法院怎么处理?

1, 双方协议一致,按双方协议内容处理。

2, 双方都要房子的,竞价,价高者得。

3, 一方要房,一方不要房的,拿房的一方给另一方折价款。

4, 双方都不要房子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分售房款。

九、总结

1, 协商一致的“约定”始终优先于法律规定的“法定”。

2, 结婚、离婚均不改变房屋是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

3, 不管婚前婚后,加夫或妻一方的名字,肯定会让该房屋变成共有财产。

4, 共同出资所得房屋,基本都是共同财产。

5, 婚前所得房屋,以个人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为特殊。

6, 婚后所得房屋,以共同财产为一般,个人财产为特殊。

7, 父母出资买房写自家子女一个人名字的,婚前推定为其个人财产,婚后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条总结仅供参考,实操时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

本文基本涵盖了离婚分房的常见情形,按图索骥,八九不离十,建议收藏备用,以备不时之需。

最高院民一庭:共有人请求分割共有财产时,人民法院不宜判决分割使用权

按份共有人请求分割按份共有的不动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一百条确定的原则予以处理。分割时,要考虑房屋是否具有构造上、使用上和登记上的独立性。根据一物一权的原则,对于不符合产权分割标准的不动产,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不能在保持按份共有的前提下,对不动产各部位的使用权进行分割。

相关案例

(2020)粤06民终5355号

本院认为,本案为共有物分割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针对梁淑云的上诉主张,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一审法院关于案涉房产的分割方式是否得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该两条法条是关于共有财产的分割原则以及共有物分割方式的规定。

本案因双方无法就案涉房产的分割方式以及折价补偿款通过协商确定,故提请法院进行裁判分割。一审法院已对案涉房产进行了实地查看,由于案涉房产为套内建筑面积650.48平方米的5层自建房屋,并不具备拆分使用和内部分割后单独进行产权登记的条件,加之双方矛盾较深,不宜强行判决分割房屋的使用权。若单以物理构造上是否独立为标准分割房屋,就可能导致房屋的居住使用效能得不到充分发挥,相反还可能导致新的矛盾出现,继而大大阻碍资源配置的有效性,故案涉房产难以进行实物分割。因此,一审法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选择对案涉房产采用拍卖所得的价款进行分割的方式来分割共有财产,处理得当,本院予以维持。梁淑云申请本院先对案涉房产的价值进行评估,再由双方协商折价补偿,已无必要,本院不予准许。梁淑云上诉主张案涉房产并非难以实物分割以及杨兆棉处分案涉房产未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杨兆棉可将自己的份额转让,梁淑云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如一审法院所述,现杨兆棉是主张分割双方的共有财产而非单独转让自有份额给案外人,故其该项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编辑 | 傅德慧

离婚财产怎么分?律师告诉你这些处理原则

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一直是一个重点、难点。每个当事人都想争取自身利益最大化,你知道法院是按照什么原则来分割财产的吗?今天我们就来说一说法院的一些裁判思路。

法院判决财产分割是遵循一定原则的,财产分割的原则主要有:

1、均分原则。

一般情况下财产是平均分割的。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

首先,应优先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给与未成年子女必要的照顾。其次,应照顾女方的权益。

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对于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可在分割财产时适当照顾无过错方,以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4、有利于生产、生活需要的原则。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从充分发挥共同财产的效用和不损害财产的经济价值出发。比如有辆车,男方有驾照,女方没有驾照,为了实现车辆的价值,基本会判给男方。

除此之外还有以下原则:

1、绿色原则。

比如房产、车辆登记在一方名下,考虑到更名还需要办理一定手续,也会考虑在维持登记情况下进行财产分割判决。

2、不离婚一般不分割原则。

双方在婚姻期间一般法院不会单独处理财产分割,除非有特殊情况。

3、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原则。

离婚时,不能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把握住法院的裁判思路,才能更好地争取自己的权益。

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一直是一个重点、难点。每个当事人都想争取自身利益最大化,你知道法院是按照什么原则来分割财产的吗?今天我们就来说一说法院的一些裁判思路。

法院判决财产分割是遵循一定原则的,财产分割的原则主要有:

1、均分原则。

一般情况下财产是平均分割的。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

首先,应优先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给与未成年子女必要的照顾。其次,应照顾女方的权益。

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对于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可在分割财产时适当照顾无过错方,以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4、有利于生产、生活需要的原则。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从充分发挥共同财产的效用和不损害财产的经济价值出发。比如有辆车,男方有驾照,女方没有驾照,为了实现车辆的价值,基本会判给男方。

除此之外还有以下原则:

1、绿色原则。

比如房产、车辆登记在一方名下,考虑到更名还需要办理一定手续,也会考虑在维持登记情况下进行财产分割判决。

2、不离婚一般不分割原则。

双方在婚姻期间一般法院不会单独处理财产分割,除非有特殊情况。

3、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原则。

离婚时,不能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把握住法院的裁判思路,才能更好地争取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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