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界定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全款买房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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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是怎么样的?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夫妻共同财产及婚内个人财产的认定及划分很多当事人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划分没有一个准确的认识,今天张律师在此结合案例给大家详细地介绍一下,结婚后哪些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于婚内个人财产,应当如何进行区分。
王某和李某结婚三年后因为感情不和离婚,在法院诉讼过程中,双方对于财产列明如下:1、王某名下房屋一套,婚前全款购买;2、李某名下房屋一套,婚前李某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3、王某名下存款20万元,李某名下无存款;4、王某父亲去世后继承房屋一套;5、王某因工受伤而获得的赔偿款15万元。
那么本案中上述财产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呢?
首先,夫妻共同财产产生的前提是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即领取结婚证。在此提醒大家注意,办婚礼未领取结婚证的不属于法律上认可的夫妻。
其次,根据我国《民法典》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的法律规定如下: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结合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对上述案例中的财产进行区分,1、王某婚前全款购买的房屋属于王某婚前个人财产;2、李某名下房屋虽然为婚前购买,但婚后共同还贷及升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王某名下存款属于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4、王某从父亲处继承的房屋,因为没有明确约定由其个人继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5、王某获得的赔偿款属于人身损害赔偿性质,具有专属性,属于王某个人所有。所以本案除第一项、第五项财产外,其他财产都应当在离婚诉讼中予以分配。
很多当事人觉得法律规定比较模糊,还是不能明确的划分。因为法律规定不可能面面俱到,所以很多时候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可以直接适用,没有详细规定的,实践中一般按照立法本意来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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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夫妻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你知道吗?钱钟书在《围城》里说:“婚姻是一座围城,城外的人想进去,城里的人想出来”。一旦进入或者走出婚姻的“围城”,就涉及到哪些是夫妻个人财产哪些是共同财产的问题。那么,就来一起了解一下吧。
哪些是夫妻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何为婚前财产?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一方婚前取得的财产,如婚前个人的劳动所得、继承取得的财产、复员、转业费用等,属于个人婚前财产。
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结婚之前。如果财产权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实际占有该项财产,其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继承,遗产在婚后才分割,该遗产虽然是婚后所实际得到,但其所有权在婚前就已经取得,所以应认定为一方婚前财产。
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和支配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以上对夫妻个人财产及共同财产的规定,只是一种静态的划分。如果夫妻双方通过法律规定的书面约定方式来改变这种静态划分,个人财产及共同财产可能会是另一番景象。这就体现了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在合法、自愿、公平的前提下根据当事人意愿设立的特点。比如夫妻双方可以书面协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而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如何界定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财产分割是离婚案件中最为复杂也是争议最多的。现实中,常常遇到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出卖,注销公司、写假借条等转移财产、企图侵占对方财产的情况。
网友咨询:
如何界定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厦门律师事务所黄珍律师解答:
夫妻一方在离婚时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的,可以认定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证明转移共同财产的方式:
1、针对夫妻共同存款的流向,可以向存款所在银行查询账户流水,如果自己无法查询,则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法院向银行查询账户的记录,并且要求对方在法庭上说明存款的去向和用途,审核其转款的必要性和真实性。
2、如果出现一方私自出售夫妻共同的房产,另一方可以依法主张合同无效(但是善意第三人取得的除外)。
法律规定,任何一方均不能擅自处分夫妻重大的共同财产,如买受人知道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还从单方处购买的,则认定其不属于善意取得,是无效的。关于房屋买卖的信息,可以在房屋登记部门申请查询。
3、如果是以与他人串通伪造债务的方式来转移共同财产的,在夫妻离婚时候,由作为配偶一方的债务人举证证明,其所借债务是否基于夫妻双方合意或者是是否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如举证不能的话,配偶另一方则不承担赔偿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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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明确赠与一人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黄珍律师简介
六年的律师职业和多年的执法工作,助力当事人解决各种难题
财产分割是离婚案件中最为复杂也是争议最多的。现实中,常常遇到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出卖,注销公司、写假借条等转移财产、企图侵占对方财产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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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在离婚时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的,可以认定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证明转移共同财产的方式:
1、针对夫妻共同存款的流向,可以向存款所在银行查询账户流水,如果自己无法查询,则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法院向银行查询账户的记录,并且要求对方在法庭上说明存款的去向和用途,审核其转款的必要性和真实性。
2、如果出现一方私自出售夫妻共同的房产,另一方可以依法主张合同无效(但是善意第三人取得的除外)。
法律规定,任何一方均不能擅自处分夫妻重大的共同财产,如买受人知道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还从单方处购买的,则认定其不属于善意取得,是无效的。关于房屋买卖的信息,可以在房屋登记部门申请查询。
3、如果是以与他人串通伪造债务的方式来转移共同财产的,在夫妻离婚时候,由作为配偶一方的债务人举证证明,其所借债务是否基于夫妻双方合意或者是是否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如举证不能的话,配偶另一方则不承担赔偿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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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明确赠与一人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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