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房离婚后房产怎么分割,婚前买房婚后离婚房产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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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今天公诉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zikaoOnline.coM婚前买的房子离婚后房产归谁所有(婚前买的房子离婚后房产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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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的房子离婚后房产归谁所有(婚前买的房子离婚后房产归谁?)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最高院民一庭:婚前购房婚后还贷,离婚时房产应如何分割?

问:我与妻子均是再婚,再婚前双方均有自己的住房。我于婚前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两居室楼房供双方婚后共同居住,至今贷款尚未还清。离婚诉讼中,我主张此套住房归我所有,对方亦表示同意,但要求从3年来房屋价格上涨带来的收益中分一半给她,我现在又不想卖房,房价上涨我也没有实际得到收益。请问法院会支持她的要求吗?

答:她的要求是合理的。你婚前以个人名义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按揭贷款购房并将房屋登记在个人名下,但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因此,上述房屋中有一部分属于你的个人财产(首付部分以及尚未还清贷款部分),但也有一部分具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属性(夫妻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第二款规定:“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进行补偿。”

既然对方已经同意房屋归你所有,因此,你们之间争议的只是你如何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偿还银行贷款所形成的财产权益向对方支付补偿的问题。如果你们不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必然要判令你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的增值部分,给对方予以补偿。

尽管你现在不出售房屋,但房屋的增值是客观存在的,既然离婚后房屋所有权归你,则此增值必然由你享有。而这一增值是与配偶一方参与共同还贷的贡献分不开的,对方还因此丧失了购买属于自己房屋的机会。所以,由一方独享因房屋增值所带来的利益,对另一方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建议你主动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财产的增值部分向对方支付补偿,或者与对方协商解决争议。

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一些人在结婚登记前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房产,婚后继续还贷,但是如果双方婚后感情不和要离婚时,这套房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能否进行分割?应当如何分割呢?

针对该问题的法律规定为: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现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及本人做过的离婚案例分析如下:

首先,对于房产的归属,先由双方进行协商按照协商结果处理,如果不能达成一致人民法院判决该房产归登记一方所有。

其次,对于尚未归还的贷款部分,属于取得房产一方的个人债务,由取得房产一方自行偿还。

再次,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应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分割,具体分割比例一般为平均分割或由法官酌情分割。

参考案例1:

坐落于天津开发区某大街205号房屋登记在原告栾某名下,原告于2009年5月25日签署《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载明该房屋价款为694420元,首付款544420元,公积金贷款150000元。原告于2009年6月10日签署《抵押合同》及《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借款合同》,由原告办理公积金贷款150000元,采取等额本金还款法,贷款期限自2009年6月5日至2029年6月5日。原告婚后(2010年1月-2016年1月)还贷本金共计146875元,还贷本息共计179979.27元,其中102000元是由原告母亲用个人款项支付,2016年2月起诉离婚时贷款已经清偿完毕。原告于2011年3月18日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该房屋现价值1050000元。

协商无果后,法院判决该房产归原告所有,对于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房产增值部分,由原告向被告进行补偿,补偿金额为56271.82元(计算方式为:房屋现价值1050000/(购买时房屋价款694420 已偿还贷款本息179979.27-已偿还贷款本金146875)×原、被告婚后实际偿还贷款本息(179979.27-102000)/2)。

参考案例2

2014年X月被告马某以个人名义后买婚前购买方青路31号房产,并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以个人名义办理银行贷款买月还贷2100元。2014年6月,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双方共同还贷,自2014年6月起,至庭审时止,期间约为90个月,按照每月2100元的贷款金额计算,婚后双方共同还贷部分为2100元*90月=189000元。法院判决该房产归被告马某所有,并由马某偿还后续贷款,并向原告王某补偿共同还贷的一半,即189000元/2=94500元。

婚后出售婚前房产,再购买的房子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财产?

日常生活中,以房换房的情况在我们老百姓生活中非常普遍。但是在离婚案件中,以房换房需要特别注意,尤其是出售掉自己的婚前房产,然后在婚后再购置新房。这样的情况一旦打起离婚官司来,置换的新房是婚前的还是婚后的就会产生很大的争议。现在可以跟大家简单举例2个案件来进行讨论:

案例一

2014年小红和小王登记结婚,小王在结婚前有一套商品房在广州市黄埔区,婚后双方居住在小王的婚前房子内。在2016年双方生育儿子后,考虑到现居住的房子过小,便打算置换一套大点的学位房。于是在2017年以180万卖了广州市黄埔的房子,双方再出资20万元购买了位于广州市越秀区的新房,房子登记在小王和小红双方名下。后于2020年双方感情出现问题,小红一张诉状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割广州市越秀区房子。

小王答辩:广州市越秀区的房子是用其婚前房子置换而来,系属于其个人财产,跟小红无关。

案例二

小菲和小吴于2016年登记结婚,在登记结婚前小菲自己有一套位于越秀区的房产价值400万元,婚后2019年将该房屋以700万元出售。出售后又继续用售房款全款去购置了一辆奔驰车辆和一套黄埔房子和车位,车子、房子和车位都是登记在她个人名下。后于2021年双方闹离婚,小吴主张婚后购买的奔驰车辆、广州市黄埔区房子和车位系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他应该持有50%份额。

小菲答辩:婚后购置的奔驰车辆、广州市黄埔区房子和车位均是用其婚前房子的售房款置换而来,系属于其婚前财产,跟小吴无关。

根据上述两个案例,在这里给大家一一进行分析:

案例一,虽然小王婚后购买的广州市越秀区房子主要是用其婚前房屋的售房款出资的,但是因为房屋是登记在其和小红两人名下。那该新房应当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使该新房的出资款完全是用小王婚前房子置换而来的,也因为加了小红的名字而视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而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假设小王婚后置换的广州市越秀区房子仅登记在其个人名下,案件就需要看双方的出资情况。如果小王能够证明所有的售房款均是

案例二,虽然小菲购买的奔驰车辆、广州市黄埔区房子和车位是在与小吴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但是车辆、房产和车位的出资款均

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因广州越秀房子是属于小菲的婚前个人财产,与小吴结婚后新购买的房子、车位和车辆均是用越秀房子的售房款置换而来,所以小菲婚后购买的新房、车位和车辆均与小吴无关。

综合上述两个案例,在这里给大家提醒一下婚前房子在婚后出售的注意事项:

1.需要保存好婚前房子的买卖合同和付款凭证;

婚前房子的购房合同以及付款凭证可以证明该财产是属于个人的婚前财产,跟其配偶无关。如果丢失的话只能去当地的房管局或者不动产登记中心去调取房屋的内档资料。

2.婚前房子的售房款和婚后其他财产进行隔离;

婚前房子出售后,需要将售房款存放于一张新的银行账户内,该银行账户不要跟婚后其他财产进行混同,一旦混同就容易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婚后再买房尽量采取转账的方式;

采取转账方式的话可以显示资金

4.若再购买房子,记住仅登记在自己个人名下;

婚前房子在结婚后出售再置换新房子,登记在自己个人名下,那婚后购买的房屋也不会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写上配偶的名字,即使有证据证明购房款全部

5.婚后购买的房屋尽量一次性全款购买;

将婚前房子出售后,若房款能够满足一次性购买新房,最好就全款购买,这样离婚后对方就没有权利去主张。若婚后有按揭贷款,那婚后按揭部分及其升值部分会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是可以主张的。

日常生活中,以房换房的情况在我们老百姓生活中非常普遍。但是在离婚案件中,以房换房需要特别注意,尤其是出售掉自己的婚前房产,然后在婚后再购置新房。这样的情况一旦打起离婚官司来,置换的新房是婚前的还是婚后的就会产生很大的争议。现在可以跟大家简单举例2个案件来进行讨论:

案例一

2014年小红和小王登记结婚,小王在结婚前有一套商品房在广州市黄埔区,婚后双方居住在小王的婚前房子内。在2016年双方生育儿子后,考虑到现居住的房子过小,便打算置换一套大点的学位房。于是在2017年以180万卖了广州市黄埔的房子,双方再出资20万元购买了位于广州市越秀区的新房,房子登记在小王和小红双方名下。后于2020年双方感情出现问题,小红一张诉状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割广州市越秀区房子。

小王答辩:广州市越秀区的房子是用其婚前房子置换而来,系属于其个人财产,跟小红无关。

案例二

小菲和小吴于2016年登记结婚,在登记结婚前小菲自己有一套位于越秀区的房产价值400万元,婚后2019年将该房屋以700万元出售。出售后又继续用售房款全款去购置了一辆奔驰车辆和一套黄埔房子和车位,车子、房子和车位都是登记在她个人名下。后于2021年双方闹离婚,小吴主张婚后购买的奔驰车辆、广州市黄埔区房子和车位系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他应该持有50%份额。

小菲答辩:婚后购置的奔驰车辆、广州市黄埔区房子和车位均是用其婚前房子的售房款置换而来,系属于其婚前财产,跟小吴无关。

根据上述两个案例,在这里给大家一一进行分析:

案例一,虽然小王婚后购买的广州市越秀区房子主要是用其婚前房屋的售房款出资的,但是因为房屋是登记在其和小红两人名下。那该新房应当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使该新房的出资款完全是用小王婚前房子置换而来的,也因为加了小红的名字而视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而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假设小王婚后置换的广州市越秀区房子仅登记在其个人名下,案件就需要看双方的出资情况。如果小王能够证明所有的售房款均是

案例二,虽然小菲购买的奔驰车辆、广州市黄埔区房子和车位是在与小吴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但是车辆、房产和车位的出资款均

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因广州越秀房子是属于小菲的婚前个人财产,与小吴结婚后新购买的房子、车位和车辆均是用越秀房子的售房款置换而来,所以小菲婚后购买的新房、车位和车辆均与小吴无关。

综合上述两个案例,在这里给大家提醒一下婚前房子在婚后出售的注意事项:

1.需要保存好婚前房子的买卖合同和付款凭证;

婚前房子的购房合同以及付款凭证可以证明该财产是属于个人的婚前财产,跟其配偶无关。如果丢失的话只能去当地的房管局或者不动产登记中心去调取房屋的内档资料。

2.婚前房子的售房款和婚后其他财产进行隔离;

婚前房子出售后,需要将售房款存放于一张新的银行账户内,该银行账户不要跟婚后其他财产进行混同,一旦混同就容易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婚后再买房尽量采取转账的方式;

采取转账方式的话可以显示资金

4.若再购买房子,记住仅登记在自己个人名下;

婚前房子在结婚后出售再置换新房子,登记在自己个人名下,那婚后购买的房屋也不会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写上配偶的名字,即使有证据证明购房款全部

5.婚后购买的房屋尽量一次性全款购买;

将婚前房子出售后,若房款能够满足一次性购买新房,最好就全款购买,这样离婚后对方就没有权利去主张。若婚后有按揭贷款,那婚后按揭部分及其升值部分会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是可以主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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