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写财产分割协议需要律师吗,财产分割协议书怎么写需要公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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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JhR.cOm.CN
协议财产分割需要公证人吗怎么写(协议财产分割需要公证人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离婚协议财产分割要公证吗 公证程序是什么关于离婚协议的内容相信大家都不陌生,这里面的内容都是基于自愿的前提下促成的,不单单对于孩子抚养权、赡养费等问题的详细条件,还有对财产分割的各个条件。那离婚协议财产分割要公证吗?公证程序又是什么呢?
rr离婚协议财产分割要公证吗
r一、首先大家要知道什么时候办公证。如果双方都已经通过协议离婚并且拿到离婚证了,就不需要办理财产公证了!这也就是说,应该在拿离婚证之前,拟写好《离婚协议书》之后进行财产公证。如果是诉讼离婚的话,判决书本身就具有法律效力了,因此也不需要进行财产公证。这里要搞清楚,协议离婚时未拿到《离婚证》,双方仍是夫妻关系,《离婚协议书》不具有法律效力。
rr二、离婚协议财产分割要公证吗?通过上面的解释相信大家都知道啦,那为什么要进行财产公证呢?出于一些现实或者夫妻感情问题、性格问题,在未办离婚证之前,很多人都会临时变卦或者不同意等等,那为了防止这样的情况就可以通过财产公证啦!准确来说,《离婚协议书》虽然是有效的材料但是经过公证后,这一份材料更有保障。
r公证程序是什么
r上面我们说到了公证的时间以及原因,相信大家对于“离婚协议财产分割要公证吗”这个问题有更深的了解,接下来我们就来看看公证程序是什么吧!
rr1.要进行公证就要到公证处,什么是公证处?公证处是事业单位属于行政机关;公证的性质要对法律负责任所以它属于司法机关;公证处还是专门的证明机关,所以它属于司法证明机关;公证人可以像社会提供智力性的法律服务所以属于中介组织。
r2.离婚协议财产分割要公证吗?可以公证的,所以以下材料需要提前准备并携带齐全:双方当事人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以及复印件,结婚证书,有关的财产证明,公证人员认为的其他材料。
rr3.注意:公证不是代表着这一份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应,正像上面所说,协议离婚要解除婚姻关系应该通过婚登处而不是公证处。同时这一份《离婚协议书》里面的内容应该具有真实性以及合法性。
rr齐家网专家结语:公证自然又公证的好处,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当然我们都知道协议书不具有强制执行的能力,当对方并没有按照协议书内容执行时应该要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离婚协议财产分割要公证吗?这也不是强制要求的。
r装修,房产【公证小课堂】公证系列问答三鹿泉公证处
石家庄市鹿泉公证处是石家庄市鹿泉区司法局主管,依法行使国家证明权的公证机构。自1981年建处以来,为社会各界提供继承、赠与、委托、声明、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等公证服务。鹿泉公证人秉持“崇法、尚信、守正、求真”的公证执业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宗旨,全力打造优质的公证服务。
问
公证的范围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答
问
办理公证复杂吗?
不复杂!
鹿泉公证处在落实公证“最多跑一次”公证事项基础上,对于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无争议的委托、声明等公证事项,只要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真实,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可快速出具公证书,并为您提供邮寄送达服务。当事人在办理公证前可通过鹿泉公证处公布的电话、微信公众号等咨询预约。
答
问
办理公证都有哪些程序?
申办公证的流程是: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代理人提出申请→公证员受理→提供公证所需材料→公证员审查→交纳公证费→公证员核实→审批人审批→出证→发送公证书。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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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进行财产约定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对一方的婚前财产和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作出约定,那么,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有哪些?夫妻进行财产约定应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一、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有哪些
(一)需夫妻当事人双方订立书面契约,即对夫妻双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
这里的“夫妻”应理解为缔结婚姻的男女两方,这一男一女只要缔结为夫妻,不论其是婚前还是婚后签订的财产约定协议均应视为是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如果限定在婚后,显然与立法旨意相背。因为,法律之所以要确立和提高约定制的地λ,目的之一是要充分尊重个人财产的自主权,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结婚时明确财产归属可减少纠纷。
如果说,结婚登记前财产约定无效,只有结婚登记后财产约定才有效,那在男女双方结婚登记后一旦一方不肯约定,岂不是只能实行法定共同制吗?财产较多的一方又如何维护其合法权益呢?所以,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主体中的“夫妻”是指在处理财产时为夫妻,而非在财产约定时为夫妻。
(二)夫妻财产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且经一定公示程序始产生法律效力。
因此,婚姻当事人双方订立夫妻财产约定采用书面形式,应有公示程序要求,且以公证为准。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对第三人生效的条件,只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才能对第三人产生对抗效力;否则,夫妻财产约定只在婚姻内部产生效力,不对第三人产生效力。这不利于夫妻一方独立地与第三人发生经济交往。同时,我国地域宽广,人口众多,第三人查核更显必要;加之,公证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个公证业务辖区至少有一个公证机构,对夫妻财产约定的受理情况十分有利,可以达到公示公信的效果。
因此,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高度,从节省交易时间和成本角度考虑,切实促进民事交易的发展,《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应规定公示程序要求,明确公示的部门应为公证机构。如法国民法典规定,夫妻所有财产协议,均应有公证人在场,当事人对此协定均表示同意并且必须有公证人在契约上签字,该证书必须指明在举行结婚前交至身份官员,德民民法典也有类似之规定。我国澳门地区的《澳门民法典》也采用公证程序,规定选择婚姻财产制的婚前协议必须以公证形式确立,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二、夫妻约定财产的注意事项
(一)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定形式
普通意义上的协议,可以口头约定。但是,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约定规定了特定形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言下之意,口头约定无效。因此,“甜言蜜语”中听不中用。
(二)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时的处理
夫妻财产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时,依据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之规定处理,即依法认定夫妻财产的性质。当然,这些规定一般只有在离婚时用得着。
(三)夫妻财产约定一般仅在夫妻之间有效
首先,夫妻对财产的约定是有效的;但是,这种效力能在多大范围内有效,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一般地,该约定仅仅在夫妻之间有效,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除非债权人知道该约定。
(四)夫妻财产约定对夫妻债务的担保问题
夫妻财产约定一般不能对抗债权人,即,不能因为夫妻财产约定而免除对债权人(第三人)的连带责任,除非该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如果第三人知道该约定,那么,根据约定财产份额,一方以自己的份额承担偿债义务。
(五)逃债协议无效
其实,这个问题还是协议效力的问题,此处单列出来,主要是因为这种协议很“受欢迎”,当事人也存在误解。为了逃避债务,假离婚,同时约定夫妻所有财产归另一方所有,企图逃避债务,该约定无效。
(六)夫妻财产约定应囊括的元素
除了具有普通协议的元素外,夫妻财产协议还应当具备:被约定财产的属性、财产份额、是否以离婚为生效条件等款项;必要时,可以对财产分割方式作出约定。
(七)夫妻财产约定的谨慎性
很多时候,情到浓时,一方(往往是男方)慷慨激昂:所有的财产归你!说说可以,可千万别形成书面材料。变相的约定包括:一方给另一方“借条”,如果该借条具备合法性及基础事实,法院可以支持对方的还款请求。
(八)财产约定不能直接对抗房产证
夫妻约定房产归谁,如果房产证在婚内取得,这种约定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该房产证系一方婚前财产,问题就复杂了:我认为,需要先经过法院确权之诉。
结婚是很慎重的一个选择,因此对于婚后的情感生活有担忧也是很正常的,很多男女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会考虑签订一个忠诚协议,借此来约束婚后彼此的行为。那么夫妻忠诚协议到底是什么呢?怎样写才具有法律效力呢?
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所约定的双方不得违反的婚外性行为义务、约定违约责任、以变更夫妻人身权利义务或财产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协议,目的是为了维系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持续稳定,或者是为了惩罚有过错方而达成的协议。例如在2013年5月山西一女因丈夫出轨,凭“忠诚协议”成功索赔10万。
夫妻忠诚协议的内容大致包括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发生不忠行为则必须离婚,同时有不忠行为的一方将丧失子女监护权,并于婚后放弃共同财产中的部分归对方或子女等第三人所有。
赋予夫妻忠诚协议以法律拘束力并不意味着协议的一切内容都是有效的,只有对忠诚协议的有效性进行一定的限制才能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一般来说,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条款无效,如法律规定婚姻自由,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都享有对子女的探视权,所以违反婚姻自由原则约定永远不能离婚、约定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后其将失去子女探视权等无效。其次,依照伦理道德制定的条款也可以是有效的,由于“忠诚协议”是规范夫妻感情生活的,它的纷繁复杂决定了协议中规定的许多内容法律都没有明文规定,比如“夫妻间要保持每星期两次的性生活”、“夫妻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夜不归宿”,《婚姻法》具有很强的伦理性,所以这样的伦理性条款不仅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而且具有强大的道德力量和教育作用。第三,约定不明确的内容视为未约定,比如协议中界定“忠诚”常用“彼此相爱”、“不能嫌弃”、“不沾花惹草”等来形容,而这些词语纯粹是由道德的评判标准确定的,而法律无法约束人的心理活动,所以只能视为忠诚协议中未约定“违约责任”。第四,与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一样,夫妻忠诚协议也是需要当事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正确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独立表达自己意思的能力;而且是要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因受胁迫等原因而订立的忠诚协议当然是无效的。此外,很多人认为忠诚协议必须要经过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其实不然,公证并不是其生效要件,只是说公证后的忠诚协议其事实性、公正性和合法性更能得到法律的认可,所以还是建议将协议进行公证。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对一方的婚前财产和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作出约定,那么,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有哪些?夫妻进行财产约定应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一、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有哪些
(一)需夫妻当事人双方订立书面契约,即对夫妻双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
这里的“夫妻”应理解为缔结婚姻的男女两方,这一男一女只要缔结为夫妻,不论其是婚前还是婚后签订的财产约定协议均应视为是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如果限定在婚后,显然与立法旨意相背。因为,法律之所以要确立和提高约定制的地λ,目的之一是要充分尊重个人财产的自主权,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结婚时明确财产归属可减少纠纷。
如果说,结婚登记前财产约定无效,只有结婚登记后财产约定才有效,那在男女双方结婚登记后一旦一方不肯约定,岂不是只能实行法定共同制吗?财产较多的一方又如何维护其合法权益呢?所以,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主体中的“夫妻”是指在处理财产时为夫妻,而非在财产约定时为夫妻。
(二)夫妻财产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且经一定公示程序始产生法律效力。
因此,婚姻当事人双方订立夫妻财产约定采用书面形式,应有公示程序要求,且以公证为准。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对第三人生效的条件,只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才能对第三人产生对抗效力;否则,夫妻财产约定只在婚姻内部产生效力,不对第三人产生效力。这不利于夫妻一方独立地与第三人发生经济交往。同时,我国地域宽广,人口众多,第三人查核更显必要;加之,公证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个公证业务辖区至少有一个公证机构,对夫妻财产约定的受理情况十分有利,可以达到公示公信的效果。
因此,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高度,从节省交易时间和成本角度考虑,切实促进民事交易的发展,《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应规定公示程序要求,明确公示的部门应为公证机构。如法国民法典规定,夫妻所有财产协议,均应有公证人在场,当事人对此协定均表示同意并且必须有公证人在契约上签字,该证书必须指明在举行结婚前交至身份官员,德民民法典也有类似之规定。我国澳门地区的《澳门民法典》也采用公证程序,规定选择婚姻财产制的婚前协议必须以公证形式确立,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二、夫妻约定财产的注意事项
(一)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定形式
普通意义上的协议,可以口头约定。但是,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约定规定了特定形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言下之意,口头约定无效。因此,“甜言蜜语”中听不中用。
(二)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时的处理
夫妻财产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时,依据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之规定处理,即依法认定夫妻财产的性质。当然,这些规定一般只有在离婚时用得着。
(三)夫妻财产约定一般仅在夫妻之间有效
首先,夫妻对财产的约定是有效的;但是,这种效力能在多大范围内有效,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一般地,该约定仅仅在夫妻之间有效,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除非债权人知道该约定。
(四)夫妻财产约定对夫妻债务的担保问题
夫妻财产约定一般不能对抗债权人,即,不能因为夫妻财产约定而免除对债权人(第三人)的连带责任,除非该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如果第三人知道该约定,那么,根据约定财产份额,一方以自己的份额承担偿债义务。
(五)逃债协议无效
其实,这个问题还是协议效力的问题,此处单列出来,主要是因为这种协议很“受欢迎”,当事人也存在误解。为了逃避债务,假离婚,同时约定夫妻所有财产归另一方所有,企图逃避债务,该约定无效。
(六)夫妻财产约定应囊括的元素
除了具有普通协议的元素外,夫妻财产协议还应当具备:被约定财产的属性、财产份额、是否以离婚为生效条件等款项;必要时,可以对财产分割方式作出约定。
(七)夫妻财产约定的谨慎性
很多时候,情到浓时,一方(往往是男方)慷慨激昂:所有的财产归你!说说可以,可千万别形成书面材料。变相的约定包括:一方给另一方“借条”,如果该借条具备合法性及基础事实,法院可以支持对方的还款请求。
(八)财产约定不能直接对抗房产证
夫妻约定房产归谁,如果房产证在婚内取得,这种约定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该房产证系一方婚前财产,问题就复杂了:我认为,需要先经过法院确权之诉。
结婚是很慎重的一个选择,因此对于婚后的情感生活有担忧也是很正常的,很多男女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会考虑签订一个忠诚协议,借此来约束婚后彼此的行为。那么夫妻忠诚协议到底是什么呢?怎样写才具有法律效力呢?
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所约定的双方不得违反的婚外性行为义务、约定违约责任、以变更夫妻人身权利义务或财产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协议,目的是为了维系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持续稳定,或者是为了惩罚有过错方而达成的协议。例如在2013年5月山西一女因丈夫出轨,凭“忠诚协议”成功索赔10万。
夫妻忠诚协议的内容大致包括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发生不忠行为则必须离婚,同时有不忠行为的一方将丧失子女监护权,并于婚后放弃共同财产中的部分归对方或子女等第三人所有。
赋予夫妻忠诚协议以法律拘束力并不意味着协议的一切内容都是有效的,只有对忠诚协议的有效性进行一定的限制才能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一般来说,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条款无效,如法律规定婚姻自由,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都享有对子女的探视权,所以违反婚姻自由原则约定永远不能离婚、约定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后其将失去子女探视权等无效。其次,依照伦理道德制定的条款也可以是有效的,由于“忠诚协议”是规范夫妻感情生活的,它的纷繁复杂决定了协议中规定的许多内容法律都没有明文规定,比如“夫妻间要保持每星期两次的性生活”、“夫妻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夜不归宿”,《婚姻法》具有很强的伦理性,所以这样的伦理性条款不仅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而且具有强大的道德力量和教育作用。第三,约定不明确的内容视为未约定,比如协议中界定“忠诚”常用“彼此相爱”、“不能嫌弃”、“不沾花惹草”等来形容,而这些词语纯粹是由道德的评判标准确定的,而法律无法约束人的心理活动,所以只能视为忠诚协议中未约定“违约责任”。第四,与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一样,夫妻忠诚协议也是需要当事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正确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独立表达自己意思的能力;而且是要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因受胁迫等原因而订立的忠诚协议当然是无效的。此外,很多人认为忠诚协议必须要经过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其实不然,公证并不是其生效要件,只是说公证后的忠诚协议其事实性、公正性和合法性更能得到法律的认可,所以还是建议将协议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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