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行贿罪最新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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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的行为立案标准是什么?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行贿罪立案标准和犯罪构成行贿罪立案标准和犯罪构成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
因被勒索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以行贿罪论处。
我国刑法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一、立案标准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行为人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同时具有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目的。
3、犯罪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和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犯罪对象是公务人员个人。
4、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是为了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包括通过国家工作人员予以利用),主动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二是在有求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时,由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索取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但根据刑法第389条第3款的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三是与国家工作人员约定,以满足自己的要求为条件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四是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利益时或者为自己谋取利益之后,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作为职务行为的报酬。
三、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刑法第389条第一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这通常是指一般行贿罪。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不构成行贿罪。
对于本条第二款“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通常被称为经济行贿。
2、对“不正当利益”的界定
何谓“不正当利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3月4日《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便利条件。”
谋取不正当利益应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第一种情况是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违反法律,是指违反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法规,是指违反行政法规,国务院颁布的法规、条例、规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各种地方性法规,但如果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国务院制定、颁布的法规有冲突,则不应作为认定“不正当利益”的依据。“国家政策”是指党和政府制定的各项政策、措施。“国务院各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所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2、第二种情况是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这里有一种情况就是行为人通过行贿手段所要获取的利益可能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的规定,但其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为其获得利益所提供的帮助和方便条件却违反了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的规定,也就是说国家工作人员或有关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为其提供了帮助和方便条件,使其获得利益。
3、正确区分馈赠与行贿
馈赠与贿赂的外在表现形式有诸多相同之处,其区分标准是什么呢?
一可以从给予财物的对象不同来区分。受贿的对象必然是有一定职权的公务人员,而馈赠的对象却不一定是有职权的公务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
二可以从所送财物的数量或价值大小来区分,行贿的数量价值大,而馈赠的数量价值小。
三可以从给予财物的行为方式上区分,行贿是以不公开方式进行的,而馈赠是以公开方式进行的。
贿赂与馈赠最为本质的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和目的不同。馈赠是行为人自愿将自己所有的财物无偿地给予他人,其主观动机可能出于联络和加深相互间的情谊或解人危难,褒奖于人等。但绝非出于谋求不正当利益之目的,更与对方职权无关;而行贿则是以财物收买对方,使之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凡是为了使对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财物的行为都是行贿;凡自愿无偿地、不从对方职务上谋求个人利益而给予对方财物的行为都是馈赠。
2008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要注意区分贿赂与馈赠的界限。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分析、判断:
一是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馈赠一般发生在有一定感情基础的亲友、同事之间,是基于人与人之间的情谊关系。要注意考察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
二是往来财物的价值。一般情况下人情往来中的馈赠,在数量上不会如贿赂那么多,价值上也不会如贿赂那么大,所以,在实践中应注意当地的风俗人情及习惯。如在某地区正常的人情往来如过生日所送礼金的数额一般都在数百元,一般不会超过千元,所以,若有人一次送几万元给某人作为其女儿生日的礼金,其意图就已经不限于一般的人情往来。
三是财务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
四是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在贿赂中,行贿一方往往是为了从受贿一方谋取到相应的利益或好处,才送给受贿方一定的财物,而且其投入总是有相应的回报的。如果接受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了利益,或者说提供方从接受方那里得到其职权上的好处,就可认定二者之间的财物往来不是馈赠,而是贿赂。
行贿罪会如何量刑?李泽民律师:广强执行主任,经辩中心主任,传销案件首席辩护律师
李蒙:广强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行贿罪会如何量刑?
由于贿赂犯罪的隐秘性导致其查处难度较高,立法及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重受贿轻行贿”的司法传统理念,因而对于行贿犯罪的处罚一直偏轻。“十八大”以来,国家严厉惩治腐败犯罪,因此,2015 年11月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对行贿罪增设罚金刑、严格限缩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从宽幅度。
在目前司法实践中,这样的强力举措推行的效果如何?目前行贿罪的量刑情节适用情况为何?刑罚适用情况如何?以及其他对于行贿罪具有影响的量刑因素是哪些呢?下文将为您一一揭晓。
一、立法层面对于行贿罪的量刑规定
我国《刑法》第390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简单总结就是:
对于行贿罪的处罚,一般情况下,刑罚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如果情节严重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对应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情节特别严重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则对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原为: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犯罪较轻的,或者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其中,对于追诉标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的解读,则需要借助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贪贿司法解释》),根据《贪贿司法解释》的规定:
(1)追诉标准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特殊情况下,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也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2)情节严重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标准
1.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2.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上述情形)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严重的情节。
4.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3)情节特别严重或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标准
1.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4.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从《贪贿司法解释》可以看出,行贿罪的量刑主要依据为行贿金额,如一般入罪标准是3万元,情节严重的标准是100万~50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是500万元以上。行贿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失也在量刑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
不过请注意,单纯的经济损失无法直接入罪,必须结合行贿行为。
行贿1万元以上,造成经济损失在50万~100万的,属于追诉起点;
行贿1万元以上,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500万元的,属于情节严重;
行贿1万元以上,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此外,《贪贿司法解释》的规定表明:“向三人以上行贿”系同等加重处罚情节,可见行贿人数亦是量刑中重要的考量因素。
尽管行贿次数不是行贿罪法定量刑情节,但由于反映了行贿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再犯可能性,因此在量刑实践中的分析中也会予以考量。
结合刑法体系与司法实践,本文认为影响行贿罪量刑的因素除了行贿数额、行贿次数、行贿人数外,还有自首、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也称特别自首)、坦白、认罪认罚、悔罪、从犯、初犯、退赃等量刑情节。
二、具体量刑因素的实践考察
(一)罪中情节:行贿数额、行贿次数、行贿人数
行贿罪定罪处罚的基本模式为“数额 情节”,行贿数额是影响量刑的决定性因素之一。根据有论者对541件行贿罪案件进行实证研究发现,行贿金额在100万以下的案件占总案件的90%左右,也就是说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的行贿案件将会适用第一档法定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除非具有法定的5种从重处罚情节被认定为严重)。
根据上述实证样本统计结果显示:行贿次数 3 次以上的 303 件,占比 56.2%,多次行贿的占到样本总数的一半以上,其中不乏数十次行贿的,这说明行贿行为的惯用性。
行贿人数反映了行贿犯罪规模,行贿人数越多表明对法益侵害的程度越深,影响判处的刑罚也会越重。根据样本统计,行贿人数常见的是3人以下,占到85.4%,向3人以上行贿的为 79 人,占 14.6%。
(二)罪后情节:自首、认罪认罚等
行贿人罪后表现对量刑起到至关重要作用。本文仅就适用较多的自首、特别自首、坦白、立功、认罪认罚、退赃、退缴违法所得几种量刑情节进行考察。
实践中以上几种量刑情节常常同时适用,根据上述实证样本显示,其中适用数量最多的是认罪认罚,将近80%的行贿人都进行了认罪认罚,其次是自首、特别自首,合计约占比55%,即超过一半的行贿人被认定为自首。适用坦白的人数占比为39.18%,退赃和退缴违法所得的行为人占比仅为13%,认定为从犯、立功的人仅有11人、21人,分别占比2.03%、3.88%。
认罪认罚是2018年刑诉法增加的重要制度,给予了认罪认罚的行贿人以大量量刑优惠,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采纳。、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自首,尤其是行贿犯罪的特别自首制度,虽然《刑法修正案(九)》对于特别自首的从宽进行了限制,但是依然有大量的行贿人会在被追诉前(司法实践中一般以刑事立案为节点)主动如实交代行贿行为。在上述样本的统计中,自首(含特别自首)后,适用缓刑的有182人(均认罪认罚),被适用“减轻处罚”的有96人,还有60人因此被免除处罚。由此,可见行贿人被认定为自首(含特别自首)后,其刑罚后果以缓刑、免予刑事处罚为主。
在541个样本案例中,认定坦白的 212 人,独立适用坦白的有 82人,均被从轻处罚,但未出现因避免严重后果而减轻处罚的情形。这符合我们对于“减轻型坦白”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受限的一贯判断。
(三)刑罚适用情况一览
根据刑法第390条,行贿罪法定主刑为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附加刑为罚金刑或没收财产。根据有论者的实证研究,以及
仍以有论者统计的541个行贿案件为例,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仅有25人,占比4.6%,而且有13人被判处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只有2人。
在上述的统计样本中,大部分行贿案件的当事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拘役、拘役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统共占比74%。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适用缓刑)的占比达到22%,这其中又以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居多(占该部分比重的70%)。
(四)量刑情节与实际量刑的关系一角
以最为引人关注的缓刑样本与免予刑事处罚案例为视角,可以看到:
在有论者统计被判处缓刑样本中,行贿数额均值38.71万元,其中行贿数额50万元以下的占80%;行贿次数3次以下的占比67.3%;行贿人数方面,向1人行贿的情节比例较高,占比高达67.6%。在罪后情节适用方面,被判处缓刑的行为人均能够认罪认罚,自首与坦白、认罪认罚共同适用的情形较为常见,其中独立适用自首、特别自首的有124人,占比为39.74%
根据上述样本分析,在免予刑事处罚的78人中,行贿次数3次以内的占比为87.2%;行贿人数中,向3人以下行贿的占97.4%,占据绝大多数,其中向1人行贿的为68人,占87.2%;行贿数额中,1 0万元以下的行贿数额占71.8%。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78 人全部认罪认罚,其中,69人自首(包括特别自首),此外,78人均无前科。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想要为当事人争取免予刑事处罚,行贿金额在10万元以下,是比较有可能的;想要为当事人争取缓刑。行贿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是比较有可能的;自首(含特别自首)、认罪认罚、坦白等量刑情节能够对量刑产生显著影响。三、结语
立法在行贿罪的量刑配置上,呈现出常见的多层次,根据“数额 情节”的一般、严重、特别严重,分别配置了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均配置了财产刑(根据《贪贿司法解释》罚金最低10万元)。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行贿罪量刑具有明显的轻刑化趋势,即重刑比例低、自由刑刑罚量较低、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比例高等特点,这一方面是由于“重受贿轻行贿”的司法传统理念,另一方面也离不开每一起案件中专业刑辩律师的努力。
对于行贿罪的量刑而言,特别自首的认定不仅存在事实认定的疑难,也是法律适用的疑难,专业负责的刑辩律师能够帮助办案机关准确认定。而在行贿案件的认罪认罚过程中,专业刑辩律师的参与更是必不可少的,只有在刑辩律师积极参与下的势均力敌的“谈判”才能为当事人取得最佳的认罪认罚结果。
#职务犯罪辩护##行贿罪一般怎么样判刑?#
对单位行贿罪立案标准和犯罪构成对单位行贿罪立案标准和犯罪构成
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本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罪立案标准第1项的规定,“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这是一个具体的数额标准,只要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检察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
本罪立案标准第2项的规定,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所谓“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是指个人行贿数额达到10万元的80%以上,即8万元以上。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所谓非法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只要行贿个人或者单位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个人对单位行贿数额达到8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就应当立案。
(2)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的。行贿个人或者单位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只要个人对单位行贿数额达到8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就应当立案。
(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其目的就是为了获取更多更大的不正当利益,并且严重影响了党政领导的形象,严重影响了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形象和国家法制的统一与尊严。因此,向上述对象行贿,只要行贿数额累计个人达到8万元以上、单位达到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就应当立案。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贿行为如果给国家、社会造成重大损失,且对单位行贿数额累计个人达到8万元以上、单位达到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就应当立案。
本罪的主要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等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贿赂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个人或者单位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实施了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贿赂单位既可以用金钱,也可以用物品。但在收取回扣、手续费的情况下,行贿的方式则表现为金钱。这些费用,不是依法获取的。如果是依法提取的手续费、回扣,则不构成犯罪。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此罪。犯罪的目的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至于犯罪的动机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但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本罪的认定
1.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特别是要把对单位行贿和正常的馈赠行为区分开来。对单位行贿的目的是为了谋取不正当的非法利益,是一种钱权交易;而向亲戚、朋友、同学的单位馈赠的行为,是为了加深感情和友谊,表礼致意。对单位行贿一般是以隐蔽的方式进行,往往是“以礼代贿”,贿赂物的数额比较大;而对单位馈赠的财物一般都比较小,两者的性质根本不同。
2.本罪与单位行贿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犯罪主体不同。前者个人和单位均可成为犯罪主体,后者只有单位才具有主体资格。(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行贿对象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后者的犯罪对象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包括向非国有单位行贿。
对单位行贿罪立案标准和犯罪构成
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本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罪立案标准第1项的规定,“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这是一个具体的数额标准,只要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检察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
本罪立案标准第2项的规定,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所谓“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是指个人行贿数额达到10万元的80%以上,即8万元以上。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所谓非法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只要行贿个人或者单位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个人对单位行贿数额达到8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就应当立案。
(2)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的。行贿个人或者单位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只要个人对单位行贿数额达到8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就应当立案。
(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其目的就是为了获取更多更大的不正当利益,并且严重影响了党政领导的形象,严重影响了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形象和国家法制的统一与尊严。因此,向上述对象行贿,只要行贿数额累计个人达到8万元以上、单位达到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就应当立案。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贿行为如果给国家、社会造成重大损失,且对单位行贿数额累计个人达到8万元以上、单位达到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就应当立案。
本罪的主要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等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贿赂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个人或者单位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实施了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贿赂单位既可以用金钱,也可以用物品。但在收取回扣、手续费的情况下,行贿的方式则表现为金钱。这些费用,不是依法获取的。如果是依法提取的手续费、回扣,则不构成犯罪。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此罪。犯罪的目的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至于犯罪的动机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但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本罪的认定
1.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特别是要把对单位行贿和正常的馈赠行为区分开来。对单位行贿的目的是为了谋取不正当的非法利益,是一种钱权交易;而向亲戚、朋友、同学的单位馈赠的行为,是为了加深感情和友谊,表礼致意。对单位行贿一般是以隐蔽的方式进行,往往是“以礼代贿”,贿赂物的数额比较大;而对单位馈赠的财物一般都比较小,两者的性质根本不同。
2.本罪与单位行贿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犯罪主体不同。前者个人和单位均可成为犯罪主体,后者只有单位才具有主体资格。(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行贿对象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后者的犯罪对象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包括向非国有单位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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