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赠与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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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为什么(单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文章目录:1、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2、个人接受赠与,也是夫妻共同财产?3、?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编者说明:本文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
101.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他人的行为无效
问:夫妻一方将大额的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他人,显然侵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但有种观点认为,该赠与行为应认定部分无效,而非全部无效。理由是夫妻共同财产中既包含丈夫的份额也包含妻子的份额,他人所获赠财产中有一半为夫妻一方的份额,一方处分自身份额的意思表示应为真实,他人可取得一半的财产权利。对此在审判实践中应如何掌握?
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半数的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
因此,“他人所获赠财产中有一半为夫妻一方的份额”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在共同共有关系之下,未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而处分共有财产,应属无效。
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转自:民商事实务
个人接受赠与,也是夫妻共同财产?近年来,随着社会财富总量的增加和社会成员个体收入的提高,亲朋好友之间的财产赠与并不少见,其中尤其常见的是父母将财产赠与给子女。但由此也会带来一些法律问题,其中典型的情形莫如,夫妻一方接受赠与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抑或接受赠与一方的个人财产?下面,小编将为大家带来对这一问题的分析。
一、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第四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和第1063条第三项:“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可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接受赠与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若在赠与合同中明确赠与财产只归一方所有,则该财产属于受赠一方的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1062条和第1063条分别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的规定。我国婚姻法采取以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夫妻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的基础在于“协力理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推定夫妻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取得收入、获得财产存在“协力”,故各自获得的财产应为夫妻共同所有。认可夫妻之间的“协力”,目的在于维护婚姻的稳定,鼓励配偶之间互相支持与扶助。
二、理论基础一般情况下,夫妻一方接受赠与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财产制符合夫妻作为生活共同体的要求,有利于维系更加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在共同财产制下,将赠与夫妻一方的财产视为赠与整个家庭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也与多数人的思想观念相符。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更多关注的是家庭,是夫妻共同组成的生活共同体,而不是个人,在保护个人权利方面显得不足。
例外情况下,在赠与合同确定赠与的财产只归夫妻一方时,我国婚姻法也承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受赠财产仅归该方个人所有。此种例外规定是基于对意思自治原则的尊重,赠与合同中的约定是赠与人根据自己意愿处分财产的表现,在当事人就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归属有特别约定时,应当尊重其对财产的处分意思,认定该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
三、司法实践实践中,大部分情况是赠与人并未明确表示其赠与的财产只归于夫妻一方。在离婚财产纠纷中,法院也多以赠与人在赠与时并未明确表示财产系赠与给夫妻一方为由,对当事人提出的赠与财产归于其个人的主张不予支持。例如,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11125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根据最早形成的《同意书》及另案中原告父母在法院所做笔录可知,在拆迁时,原告父母并未明确表示78号房屋仅赠与给原告个人,之后形成的《赠与书》不能改变原告父母最初赠与财产的指向对象,该房屋应当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在赠与人明确表示赠与财产只归于夫妻一方的情况下,法院尊重赠与人的意思自治。例如,在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11民终3108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被告母亲与被告在《赠与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甲方赠与的房屋只归乙方个人所有,不受乙方婚姻家庭状态之影响。”因此,该房产应认定为被告的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四、总结基于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一般将夫妻一方接受赠与的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是,若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确定赠与财产只归夫妻一方,则应尊重赠与人的意思自治,该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本文仅代表小编个人观点。
责任编辑:张星宇
文字编辑:王滢
?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转自: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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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他人的行为无效
夫妻一方将大额的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他人,显然侵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但有种观点认为,该赠与行为应认定部分无效,而非全部无效。理由是夫妻共同财产中既包含丈夫的份额也包含妻子的份额,他人所获赠财产中有一半为夫妻一方的份额,一方处分自身份额的意思表示应为真实,他人可取得一半的财产权利。对此在审判实践中应如何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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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半数的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
因此,“他人所获赠财产中有一半为夫妻一方的份额”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在共同共有关系之下,未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而处分共有财产,应属无效。
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转自: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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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他人的行为无效
夫妻一方将大额的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他人,显然侵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但有种观点认为,该赠与行为应认定部分无效,而非全部无效。理由是夫妻共同财产中既包含丈夫的份额也包含妻子的份额,他人所获赠财产中有一半为夫妻一方的份额,一方处分自身份额的意思表示应为真实,他人可取得一半的财产权利。对此在审判实践中应如何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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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半数的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
因此,“他人所获赠财产中有一半为夫妻一方的份额”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在共同共有关系之下,未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而处分共有财产,应属无效。
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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