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继承的房产在离婚时能分割吗,一方继承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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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在婚后继承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知乎(继承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所得房产,离婚时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分析解答
法定继承是指若被继承人死亡时未立有遗嘱或遗赠,或者遗嘱被判决无效,则被继承人遗产将由其法定继承人按照继承法规定顺序和份额继承。遗嘱继承是指遗嘱人通过一份有效的遗嘱,根据自己的意愿指定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被遗嘱人遗产。离婚纠纷案件中,对于婚后夫妻一方继承的房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
案情简介
01
(2014)徐民四(民)初字第1999号
被告李某、原告孙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88年结婚。
2006年3月,案外人李某甲(被告父亲)、李某乙(被告姐姐)、被告之间法定继承纠纷由法院审理,经法院调解并由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上海市某路某弄某号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楼上一间、楼梯间、东小间产权归李某甲、李某乙、被告共同继承所有。
2007年6月,原、被告签署协议书,表明双方自愿离婚,并明确财产分割问题:本市某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归女方(原告)所有;系争房屋男方(被告)继承的房屋,双方各半所有;双方拥有的日产蓝鸟车一辆归男方所有;协议另有其他内容。
2007年11月,原、被告在婚姻登记机关签署自愿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协议书中关于共同财产分割的内容为:我们双方共同财产已自行分割完毕,无纠葛。
2008年6月,因系争房屋拆迁,案外人李某甲、李某乙、被告与拆迁人上海青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适用货币补偿),协议载明:被拆迁人李某甲,房屋性质私房,建筑面积86.39平方米,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安置方式,共计货币补偿款1,083,762.55元,协议另有其他内容。(原告称其并不是系争房屋的拆迁安置人口,户口也不在系争房屋内,拆迁时其并未获得安置补偿;被告对此予以认可。被告称其实际获得系争房屋拆迁安置款为40万元。)
本案原告与上海青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中山动拆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由法院受理后,2009年9月18日,被告接受法院的调查并制作笔录,其中被告称“离婚时我和孙某约定,我名下的房屋如动迁,我份额的一半给她,双方在民政局有协议,另外双方有补充协议,对房产作了约定……孙某某的户口不在房屋内……从民政局办好离婚手续后,孙某就搬出去了……动迁组说孙某和女儿户口不在,不进行安置,只能按照户口本上的人进行安置……货币安置,该协议中肯定不包括孙某的份额,除了协议上的108万元以外,还有其他补贴,总数大概140万元左右,但没有签过协议,也不包括孙某的,动迁款由我父亲分配,我本人领了40万……”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知晓被告已经实际领取系争房屋安置款项。
2012年2月,原告与案外人李某甲、李某乙、被告之间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该案按撤诉处理结案。
另查明,原、被告离婚后,本市某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登记至原告名下,“日产蓝鸟车”登记至被告名下。系争房屋除协议约定外,并未进行其他处理,被告亦未支付原告其他款项。
法院认为: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本案系争上海市某路某弄某号房屋是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被告与案外人李某甲、李某乙共同继承所得的财产,无证据表明存在遗嘱明确该房屋只归被告一方,故被告继承的该房屋应属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分析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Risk
风险提醒
笔者想要提醒读者的是,对于家族中财富规模较大的读者,要注重遗嘱和财富的预先规划,建立财富规划意识甚为重要。从上述案例中,读者想必也能了解到,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而来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未立遗嘱的情况下,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而来的财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THE INSTRUCTIONS
处理锦囊
如遇到婚姻关系变化情况,则一方在婚后继承的遗产也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此时如果避免此种情况,可以在相关的遗嘱中由立遗嘱人对遗嘱中予以明确该遗产只属于夫或妻一人所有。
相关知识
Relevant knowledge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一方去世后房产继承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的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
夫妻一方去世后房产继承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想必很多人都对此会有疑问,相信大家阅读了下面的相关文章之后,大家对夫妻一方去世后房产继承的法律规定都会有所了解。那么,针对夫妻一方去世后房产继承的法律规定有哪些的问题,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的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您。欢迎大家的阅读!
一、夫妻一方去世后房产怎么分割?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的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由此可见,夫妻一方死亡,并不能以所有的夫妻财产为其遗产,而应当先认定夫妻共同财产,从中划出一半为生存方所有,另一半夫妻共同财产,才可认定为死亡方的个人财产。
二、夫妻一方去世后另一方怎么继承房产?
1、夫妻一方死亡且死亡一方生前立有遗嘱,明确共有产权归配偶所有的,需提供:
(1)遗嘱
(2)权利人死亡证明
(3)房产证
(4)本人身份证、关系证明
(5)继承公证书
(6)房管局要求的其它资料
2、夫妻一方死亡且死亡一方生前立有遗嘱,但明确共有产权归非配偶所有的;或者没有立遗嘱的话,要按照法定继承人顺序进行继承。
三、夫妻一方去世后房产继承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有: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除此之外,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若是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夫妻关系尚未解除,对于夫妻一方死亡的,那么其配偶就有继承的权利,且属于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此外,对于房产,如果死者生前是有立遗嘱的,那么就遗嘱来继承,如果没有就按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来进行,从第一顺序继承人开始。
夫妻购买的房屋,如果一方去世,遗产怎么继承夫妻一方去世,如果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50%归在世一方所有,不发生继承,另外50%作为遗产由第一顺位继承人参与继承,假如夫妻有两个子女,且父母已经去世,那么继承人为妻或夫(在世)、子女,即每人继承50%的1/3。
继承的方式(一)遗嘱方式继承
在我们生活中,遗嘱的继承方式比较多,但是,虽然民法典确定了遗嘱的形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但是高律师建议大家,如果订立遗嘱,依然要走公正遗嘱,虽然花了一些钱,但是呢?后面发生纠纷后的争议较小。
高律师建议:公正遗嘱
(二)法定方式继承
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需要法定方式继承,那么此时,是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确定是第一顺位还是第二顺位。根据法律规定,发生法定继承的时候,第一顺位优先继承,在没有第一顺位继承时,第二顺位再继承。
高律师提醒:子女包括亲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
(三)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因为被继承人无继承人时,为了保障自己年老后的生活有人照顾,与侄女或者其他愿意照顾自己的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待自己安享晚年去世后,把财产遗赠给扶养人。如果出现扶养人不善待自己,可以撤销协议。
高律师提醒:一定要在协议中约定清楚哦
继承顺位(一)第一顺位
是配偶、子女和父母
PS:都是自己更直更亲的人
(二)第二顺位
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PS:都是自己相对较亲的人
继承案例被继承人孙某某与邹某娟于1974年3月登记结婚,1974年12月22日生育一女名孙某蕾,后更名邹某蕾。
孙某某与邹某娟于1981年9月28日经新疆昌吉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孙某某与陈某某于 1984年12月8日再婚,婚后陈某某与其前夫所生之子陈小某随孙某某共同生活在上海市重庆北路x号,1991年10月17日孙某某与陈某某协议离婚。
后孙某某与刘某某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并于2000年11月16日协议离婚。2002年5月16日孙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名叫孙某。孙某某于2016年5月3日死亡,其父母均先于其死亡。争议房屋于2000年办理产权登记,登记产权人为孙某某。孙某某于 2016年5月3日死亡后,被告高某某、孙某于2016年5月9日向上海市闸北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后以(2016)沪闸证字第 2171号公证书(2016年8月22日出具)确定系争房屋由高某某、孙某共同继承。
2016年8月23日高某某、孙某申请变更系争房屋的产权登记,2016年9月5日系争房屋核准变更登记权利人为高某某、孙某各享有二分之一产权份额。
高律师说:本案涉及到法定继承,对于孙某蕾、高某、孙小某的法定继承人身份无争议,但是确认继承人较为困难的是陈小某。
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基于姻亲而发生的一种事实上的抚养关系,这种关系是法律拟制的,离婚后,在继父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的情况下,应视为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他们之间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
本案中,陈小某曾经由孙某某抚养过,但是在其生母陈某某与孙某某离婚时,陈小某九岁还尚未成年,且孙某某、陈某某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陈小某由陈某某继续抚养,孙某某不再承担抚养费用,在此情形下,应当认定孙某某不再继续抚养是对原已形成抚养事实的终止,孙某某与陈某之间的继父子关系视为解除,而且,陈某与孙某某的继父子关系解除之后至孙某某病故时,期间长达二十余年之久,双方再无来往。所以,陈小某不是法定继承人。
法律规定《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夫妻一方去世,如果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50%归在世一方所有,不发生继承,另外50%作为遗产由第一顺位继承人参与继承,假如夫妻有两个子女,且父母已经去世,那么继承人为妻或夫(在世)、子女,即每人继承50%的1/3。
继承的方式(一)遗嘱方式继承
在我们生活中,遗嘱的继承方式比较多,但是,虽然民法典确定了遗嘱的形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但是高律师建议大家,如果订立遗嘱,依然要走公正遗嘱,虽然花了一些钱,但是呢?后面发生纠纷后的争议较小。
高律师建议:公正遗嘱
(二)法定方式继承
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需要法定方式继承,那么此时,是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确定是第一顺位还是第二顺位。根据法律规定,发生法定继承的时候,第一顺位优先继承,在没有第一顺位继承时,第二顺位再继承。
高律师提醒:子女包括亲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
(三)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因为被继承人无继承人时,为了保障自己年老后的生活有人照顾,与侄女或者其他愿意照顾自己的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待自己安享晚年去世后,把财产遗赠给扶养人。如果出现扶养人不善待自己,可以撤销协议。
高律师提醒:一定要在协议中约定清楚哦
继承顺位(一)第一顺位
是配偶、子女和父母
PS:都是自己更直更亲的人
(二)第二顺位
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PS:都是自己相对较亲的人
继承案例被继承人孙某某与邹某娟于1974年3月登记结婚,1974年12月22日生育一女名孙某蕾,后更名邹某蕾。
孙某某与邹某娟于1981年9月28日经新疆昌吉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孙某某与陈某某于 1984年12月8日再婚,婚后陈某某与其前夫所生之子陈小某随孙某某共同生活在上海市重庆北路x号,1991年10月17日孙某某与陈某某协议离婚。
后孙某某与刘某某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并于2000年11月16日协议离婚。2002年5月16日孙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名叫孙某。孙某某于2016年5月3日死亡,其父母均先于其死亡。争议房屋于2000年办理产权登记,登记产权人为孙某某。孙某某于 2016年5月3日死亡后,被告高某某、孙某于2016年5月9日向上海市闸北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后以(2016)沪闸证字第 2171号公证书(2016年8月22日出具)确定系争房屋由高某某、孙某共同继承。
2016年8月23日高某某、孙某申请变更系争房屋的产权登记,2016年9月5日系争房屋核准变更登记权利人为高某某、孙某各享有二分之一产权份额。
高律师说:本案涉及到法定继承,对于孙某蕾、高某、孙小某的法定继承人身份无争议,但是确认继承人较为困难的是陈小某。
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基于姻亲而发生的一种事实上的抚养关系,这种关系是法律拟制的,离婚后,在继父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的情况下,应视为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他们之间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
本案中,陈小某曾经由孙某某抚养过,但是在其生母陈某某与孙某某离婚时,陈小某九岁还尚未成年,且孙某某、陈某某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陈小某由陈某某继续抚养,孙某某不再承担抚养费用,在此情形下,应当认定孙某某不再继续抚养是对原已形成抚养事实的终止,孙某某与陈某之间的继父子关系视为解除,而且,陈某与孙某某的继父子关系解除之后至孙某某病故时,期间长达二十余年之久,双方再无来往。所以,陈小某不是法定继承人。
法律规定《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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