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同居财产分割协议,夫妻财产分割协议书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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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同居,财产分割协议书怎么写?(夫妻同居,财产分割协议书怎么写?)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同居财产协议怎么写才有效?附赠协议模板有些男女在恋爱过程中为了节省生活成本以及能够长时间腻在一起,会选择同居生活。且不说道德层面的问题,需要注意的是,同居本身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双方分手后,在没有任何协议的情况下,一方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经济补偿请求由于缺乏法律根据,通常不会被法院支持。
虽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双方分手时产生的财产分割问题总归要处理的,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通常会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尽量协商处理,协议不成时才会按共同共有处理。
因此,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以后产生纠纷,有必要和对方签订一份同居财产协议。
同居财产协议有效吗?原则上,只要男女双方签订的同居财产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及社会公序良俗,同居财产协议在双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例如,一位已婚男性婚后又与其他女人同居,双方约定财产由未婚者即“小三”所有,很显然此协议若有效,将侵害原配妻子的合法权益,结合《民法典》第153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此类同居财产协议通常会被认定为无效。因此,判断同居财产协议是否有效需结合具体情况加以分析。
同居财产协议怎么写?(一)引言部分
这部分主要写明双方的基础信息,如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此外有必要注明同居开始时间,在分割一些共有财产时,同居持续时间是重要的考量因素之一。
(二)房产
房价比较高,而且男女双方大多为贷款购房,因而双方在签订同居财产协议时通常会把房产列为第一项。起草这一条款,我们首先要写明房产的基础信息,包括房屋地址、不动产权证号、产权人信息等。其次写明首付款的金额,双方各自的出资比例。最后一定要写清楚万一感情出状况分手了,房子最终归哪一方所有,拿到房产的人应当补偿给另一方多少钱等。
(三)车辆
处理车辆问题主要写清楚车辆的基本信息,双方约定车辆的最终归属。处理车辆时通常要把车辆和车牌捆绑在一起处理,因而在计算补偿款时,可将车牌的部分算进去。
(四)其他财产
原则上写明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明确个人收入属于个人财产由自己支配,此外像投资、共同出资购买的物件,可以约定按照出资比例按份共有。
(五)同居共同支出
在双方同居生活中,租房、水电、吃饭、生活用品等处处要花钱,所以对于共同支出问题也要做出明确的规定,以免让一方觉得不公平。
(六)债务问题
建议不要把同居期间产生的债务设定为共同债务,这样的做的风险极高,万一对方欠下巨额债务,你很可能也要承担清偿责任。
(七)补偿款
如果一方作为“全职太太”,承担家务较多,可类比民法典关于“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相关规定,在协议中设立经济补偿款,以此照顾弱势一方的利益。
签订协议应注意哪些问题?(一)双方当事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双方订立同居财产协议必须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三)同居财产协议处分的对象必须是当事人合法拥有的财产,不能处分其他人的财产。
(四)同居财产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五)同居财产协议应对财产的形式等做详尽的规定,以便日后处理。
《同居财产协议(模板)》
男方:×××;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女方:×××;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男女双方自××××年××月××日起开始同居生活。双方为了明确同居期间的财产归属问题,防止因解除同居关系引发争议,对同居期间相关的财产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房产
1、男女双方于同居期间共同购买位于×××××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为×××××,产权登记在
×××名下;
2、首付款×××××元(大写: ×××××)。由男方支付×××××元,女方支付×××××元。
3、银行贷款共计×××××元(大写: ×××××)。其中公积金贷款×××××元,商业贷款×××××元。
4、每月还款×××××元,自××××年××月××日开始,月还款由男方支付××××元,女方支付
××××元。于每月的××日前打入还款账号内。
5、双方认可该房屋产权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双方按份共有,份额比例为男方××%,女方××%。
(2)房屋产权为×××方所有。但若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则×××方应向另一方支付折价补偿款人民币××××元。
二、车辆
1、男女双方于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牌的车辆,车辆识别代号×××××,车牌号×××××,登记在×××××名下。
2、双方认可该汽车按以下方式处理:
该汽车归×××方所有。但若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则×××方应向另一方支付折价补偿款人民币×××××元。
3、车牌跟随车辆的归属,其对应的价值也等同于以上约定的比例。
三、其他财产
1、双方同居期间,除了上述房屋及车辆以外,原则上各自名下的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
2、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购买的财物,属于其个人财产。
3、一方购买或缴纳的保险、社保、住房公积金等,均为其个人财产。
4、一方获得的收入,均为其个人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孳息,知识产权收益等
5、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财物或投资,原则上按照出资比例按份共有。
6、双方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的财物,产生的孳息、投资收益等共同收入,按照共有比例分配收益或亏损。
7、一方在同居期间所获得的遗产、接受的赠与,均为其个人财产。
四、共同支出
共同的生活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屋租金;水电等日常生活费用;共同饮食消费、共同使用的日常用品等。
单笔×××元以内的共同生活开支费用,一方可自行决定。高于×××元的共同生活支出,需经双方共同决定。
五、债务
男女双方同居期间,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六、补偿款
考虑到家庭主要由女方打理照顾,为保障女方的权益,男方每月××日前支付给女方××××元作为女方的个人财产。
七、附则
本协议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男方(签字):女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约定的财产性补偿的处理思路司法观点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可以分为一方有配偶而另一方无配偶以及双方均有配偶两种情况。现实生活中,这种同居关系在不断形成的同时也在不断解除。有些同居关系在解除时,一方会向另一方主张一定数额的补偿金。补偿金通常以借款、欠款、协议等形式表现出来。这种补偿金是否应受法律保护?如不应保护,一方已经支付的部分是否可主张返还?倾向性观点认为,其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自然债务,履行与否全凭债务人的意愿,法律不加干涉。但是一旦履行,将不得请求"债权人"返还,"债权人"接受的履行将不是不当得利,法律承认其保持受领给付之权利。根据传统的民法理论,自然债务通常分为履行道德义务之给付、不法原因之给付、超过法定利率之给付、婚姻居间之报酬等类型。解除上述同居关系的补偿金应当属于不法原因之给付的自然债务,因为其违反了民法典的禁止性规定,同时也侵犯了给付一方配偶的财产权益。基于赠与人给付原因的不合法与受赠人接受赠与的不合法,原则上应确认已经给付的不得请求返还,尚未给付的不得请求支付的尺度。即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以借款或者其他形式确定补偿金,一方起诉要求支付该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方履行后反悔,主张返还已经支付的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但如果有配偶者是以夫妻共同财产给付,合法配偶以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除外。
案例君补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相关案例
案号:(2020)湘02民终608号
裁判要旨:本案系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08年3月17号签订的协议书是否有效。本案中,被上诉人与其前妻于2001年5月17日离婚,即,被上诉人与其前妻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上诉人即与被上诉人同居并已有身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08年3月17号签订的协议书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基本原则,应认定为无效。故对于上诉人提出因与被上诉人同居多次流产,严重影响其正常的生活、健康,要求被上诉人按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支付2008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营养费414000元,并以上述营养费金额支付等额违约金414000元,依法不予支持。
案号:(2018)辽11民再42号
裁判要旨:被申请人甲在未征得再审申请人同意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申请人乙,违背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的规定,应认定赠与合同无效。赠与合同被确定无效后,被申请人乙因赠与合同取得的被申请人甲的财产应当返还给被申请人甲;因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甲系夫妻关系,对赠与的财产享有共有权,因此再审申请人有权向被申请人乙主张返还被申请人甲赠与的夫妻共同财产。被申请人甲将夫妻共同财产交付购房处,房产登记在被申请人乙名下,致使被申请人乙将该房屋出售给被申请人丙;被申请人丙在安居客售楼网站上得知售楼信息,经中介介绍与被申请人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33万元对价,取得房屋所有权,其主观无过错,属善意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致使该房屋不能返还被申请人甲。被申请人甲在与再审申请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交友网站中以离异的身份发布虚假个人择友信息,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违背了与再审申请人夫妻间的互相忠诚、互相尊重的义务,同时也有悖于社会公序良俗骗取婚外女子的信任,并与之交往,将不应赠与的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申请人乙,主观存有过错,致使赠与的房屋贬损,被申请人甲应对赠与房屋的损失自担责任(损失431134-330000=101134元);再审申请人不能证明被申请人乙在接受赠与时就知道未离婚,被申请人乙以市价出售赠与房屋无过错,对赠与房屋的损失不担责。因此被申请人乙应当将因无效赠与合同取得的财产42万元返还给再审申请人。
关于离婚的50个问答关于同居的法律问题,一文讲清!民法典首案:诉讼解约、分居后再诉判离、欠物业费违约常见婚姻家庭18问题详细解析(含《民法典》及婚姻家庭司法解释新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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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朱 琳
排版:王文雅
审核:刘 畅
同居情侣分手,如何分割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呢?同居,对于现代社会男女来说,可能并不陌生,随着人们生活观念的变化,婚姻观也逐渐发生改变,非婚同居也不再像以前那样被人们鄙视和排斥,反而成为了部分年轻人结婚前的“必经程序”。尤其对于生活在大城市的年轻人而言,高昂的生活住房成本,加上较高的“离婚成本”,婚前同居被越来越多的情侣所接受。
但同时,不得不考虑的是,随着婚前同居数量的增加,同居期间财产混同的现象也逐渐增加,虽未依法登记结婚,但早已同财共居,这时,同居关系一旦面临分手危机,就必定涉及如何分割同居期间共有财产的问题。
关于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本文结合我国法律规定,做出如下分析:
1、因同居期间财产问题,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首先,需要证明存在“同居关系”。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基础在于原被告双方成立同居关系,若仅是男女朋友关系,并没有形成同居关系,则分手时,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就不会涉及分割财产的问题。现实中,的确有发生这种情形,为了不被对方分走财产,拒不承认曾经同居的事实,导致另一方事后难以取证,只能自行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因此,通过聊天记录、住房证明、拍照录音、邻居证人证言等方式提前固定证据尤为重要。
2、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这条法律规定对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性质给出了明确的定性。即,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当按照共同共有处理。共同共有,顾名思义,就是不分份额的共同所有。但需要注意的是,不同于合法结为夫妻的婚姻关系,这里的前提是必须举证证明同居期间双方生活关系非常紧密,已形成财产上的混同。如果同居期间双方各自名下财产仍归各自管理,没有资金往来,未共同购置财产,财产上未发生混同,那即便分手,仍然按照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方式处理。
3、具体分割,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法院以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决。
《民法典》第1054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通过这一条又可以发现,同居关系虽有别于夫妻关系,但仍然遵循分割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若同居期间一方存在出轨、家暴或其他重大过错的,分割共有财产时,法院将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具体如何进行多分,就要结合过错程度的大小,以及财产标的的多少,由法官根据案情做出裁判。
同居,对于现代社会男女来说,可能并不陌生,随着人们生活观念的变化,婚姻观也逐渐发生改变,非婚同居也不再像以前那样被人们鄙视和排斥,反而成为了部分年轻人结婚前的“必经程序”。尤其对于生活在大城市的年轻人而言,高昂的生活住房成本,加上较高的“离婚成本”,婚前同居被越来越多的情侣所接受。
但同时,不得不考虑的是,随着婚前同居数量的增加,同居期间财产混同的现象也逐渐增加,虽未依法登记结婚,但早已同财共居,这时,同居关系一旦面临分手危机,就必定涉及如何分割同居期间共有财产的问题。
关于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本文结合我国法律规定,做出如下分析:
1、因同居期间财产问题,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首先,需要证明存在“同居关系”。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基础在于原被告双方成立同居关系,若仅是男女朋友关系,并没有形成同居关系,则分手时,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就不会涉及分割财产的问题。现实中,的确有发生这种情形,为了不被对方分走财产,拒不承认曾经同居的事实,导致另一方事后难以取证,只能自行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因此,通过聊天记录、住房证明、拍照录音、邻居证人证言等方式提前固定证据尤为重要。
2、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这条法律规定对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性质给出了明确的定性。即,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当按照共同共有处理。共同共有,顾名思义,就是不分份额的共同所有。但需要注意的是,不同于合法结为夫妻的婚姻关系,这里的前提是必须举证证明同居期间双方生活关系非常紧密,已形成财产上的混同。如果同居期间双方各自名下财产仍归各自管理,没有资金往来,未共同购置财产,财产上未发生混同,那即便分手,仍然按照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方式处理。
3、具体分割,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法院以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决。
《民法典》第1054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通过这一条又可以发现,同居关系虽有别于夫妻关系,但仍然遵循分割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若同居期间一方存在出轨、家暴或其他重大过错的,分割共有财产时,法院将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具体如何进行多分,就要结合过错程度的大小,以及财产标的的多少,由法官根据案情做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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