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一方转移财产怎么处理,离婚对方转移财产有什么办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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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如果对方转移财产怎么办理(离婚前如果对方转移财产怎么办)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遇到对方通过离婚协议转移财产时,你该怎么做?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撤销对方离婚协议中的转移财产条款
但是呢,也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你要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1、你跟对方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
2、对方是否存在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
3、对方是否有足够的资产清偿你的债务
二、你的债权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
1、明确的债权:生效判决文书确认或者债务人认可的债权
2、金钱给付的债权
3、这个债权通常是对方签署离婚协议时已经成立的债权
三、撤销对方离婚协议中转移财产部分是有时间限制的:
1、需要从你知道对方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具体内容的的时间开始计算,一年内提起诉讼,另外注意一点,如果仅知晓对方离婚,而不清楚财产分割具体内容的,不能从此时开始计算
2、最长时间限制:如果从签署离婚协议之日起超过5年,就不能撤销离婚协议的转移财产条款了
离婚时发现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办?夫妻财产分割是令人头疼的一件事。若有一方转移、隐藏财产更加难以处理。在发现有转 移财产时,当事人应该采取什么措施补救?怎么举证?
离婚时发现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办?
【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因感情不好,双方于2013年9月22日自愿在民政局登记离婚,被告与冯某签订 了《离婚协议》,其中该协议约定: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 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 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所隐瞒、虚报、 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隐瞒、虚报、转移方无 权分割该财产”。后因原告发现A公司于2010年8月24日与被告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A公司将其在B公司49%的股份以现金392万方式转让给被告。2010年8月25日,B公司 的章程修正案载明:被告裴某出资392万元,占49%股份。
2014年4月14日,被告裴某分别与 罗某、陈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被告裴某将其在B公司45%的股权转让给罗某, 4%的股权转让给陈某,转让金合计2500万元。B公司作出了《股东会决议》载明:原股东XX 舜占50%的股份,罗某占45%的股份,陈某占4%的股份。原、被告因股权转让金分配协商无 果,2017年11月9日,原告起诉来院,请求:1、依法判令由被告支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变 现的股权转让款1250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
由被告裴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冯某股权转让金125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分析】
这是关于离婚财产纠纷案件,本案的焦点在于原、被告双签订的离婚协议有否有效,以及 被告2500万元的股权转让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裴某与冯某协商离婚时,对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 财产及相关债权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该《离婚协议》是被告与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 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被告对该协议无异议,因此被告与原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 于本案诉争的被告与A股权款没有在协议中载明,被告明显隐瞒了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协议约 定被告对其股权转让金2500万元不享有权利。
同时根据《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 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 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 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 本案中,原告要求只分割二分之一,法院应予以支持。
如何认定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隐藏、转移财产行为,主要还得从其具有恶意占有或损坏财产的主观意图来认定,但 主观意图可以通过行为来推断,比如说下列情形就应该属于婚姻法第47条中的隐藏、转移财产 行为:
1、 隐匿房产
这种情况多发生于那些经济收入比较好的家庭,夫妻双方一方收入较高,又有心计,离婚 之前就已经在外购置了房产,另一方毫不知情;在离婚分割时该房产也就不再分割财产之列。 这种情况的取证比较困难,需要受害一方的关注和调查。
2、擅自转让的
夫妻双方在离婚诉讼前后,一方偷偷的将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给卖掉了,如何处理呢?这 种情况应视具体情况而定,通常是对于一方擅自转让房产遵循—保护不动产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的原则。发生这种情况一般是房产证只登记了一方的名字,或一方又出具了假的共有权人同意 转让的证明,使得交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从而使第三人的合法善意的情况下交易、过 户成功。出现这种情况,法律一般会保护交易的稳定及善意取得方的利益。那么离婚夫妻双方 就需要转让的房款进行分割。至于,低价转让的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过错方承担。
3、以他人名义购房的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他人名义购置房产,离婚后再过户到自己名下的。这种情况 也需要当事人调取大量的证据,且难度很大。主要在对方出资渠道和时间上下功夫。
4、隐匿投资收益
(1)隐匿炒股信息,不透露给另一方炒股的股东代码或资金号或证券公司。
(2)将股市内的股票抛售后,套取现金,取出后转移、隐匿。由于必须借助由银行开户炒 股,因此,股票资金转移隐匿与银行存款的转移隐匿有相通之处,可以参照银行存款遇到的问 题处理。
通过私下购置不动产、银行存款、股票转移等方式转移财产,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房产的 购置、银行开户等都需要个人身份验证,如果一方刻意隐瞒,对方无法查询,往往需要借助司 法力量,而法院也需要对方提供证据才能采取强制措施,实施起来颇有难度。
5、伪造债务
在离婚时,一方以串通伪造债务的方式减少共同财产或让配偶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以达到 侵占、多分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这样的行为在如今的离婚案件已屡见不鲜。如需要法律帮助,可以关注网上指导立案公众号,底部留言或者私信咨询。
被执行人把财产转移到配偶名下或通过离婚转移财产,怎么办?实务中,执行难是人尽皆知的问题。很多被执行人为了躲避执行,也是无所不用其极,有悄悄转移到妻子名下的,也有与妻子离婚来逃离债务的。
当申请执行人遇到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做呢?难道只能眼睁睁地看着案子要被终本吗?当然不是,今天大摩为各位企业和商业精英精细化解析,遇到这类财产转移的情况该如何做能追回欠款?
01
当被执行人将财产转移至配偶名下的,该如何执行?
陆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刘某借款300余万元,到期未履行。其后,刘某将陆某诉讼至法院且胜诉,判决生效后,刘某申请强制执行后,发现陆某名下并无可供执行财产,发现他的财产全部都在他的配偶名下,法院能执行吗?
法院可以执行其配偶名下财产。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明确夫妻一方对外产生债务,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部分。被执行人配偶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请求排除执行的,法院不予支持。
简单说,权属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不管是在夫妻哪方名下,法院均可以对其进行查封、冻结、扣押,甚至公开拍卖。
//
作为被执行人配偶一方,如果不是共同债务,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个人财产权益呢?给大家三条建议,以供参考:
◆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确定自己独有的财产份额;
?◆给执行法官提交书面执行异议,书面异议如果被驳回,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主张自己的个人财产份额,法院应当受理并采纳;
◆作为被执行人配偶,虽然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法院对其共同财产解除查封,但是可以在拍卖后,凭借对该财产享有一半份额的凭证,提出分配房屋拍卖款的50%。
02
当被执行人夫妻双方私下离婚,协议财产归被执行人配偶一方,债务自己承担,法院可以执行其前妻名下财产吗?
不能直接执行。需撤销其离婚协议内财产分割事项后,方可执行被执行人份额内的财产。
实务中,常有人说自己的债务人通过假离婚把财产全部转移给了前配偶,然后账上没钱就无法还债。其实,在法律关系上并没有假离婚的说法,一般而言:
如果被执行人在债务产生后,明知自己的无偿赠予行为会影响到债权人的权益的情况下,依然坚决将自己的财产赠予配偶方,该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
债权人如有此行为可以依法对其离婚协议内,财产分割事项部分予以撤销。
也就是说,夫妻私下协议离婚分割财产,若分割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那么该分割行为无法对抗债权人,该协议只对夫妻内部有效。
当执行完毕后,被执行人配偶一方,可以按照离婚协议财产分割事项,向被执行人提出起追偿。
值得注意的是,撤销权行使是有时间限定的,债权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时间开始一年内提起诉讼,但若可撤销的事实发生超过五年的,则债权人的撤销权自动消灭。
接下来,带你了解执行过程中的一个宝藏线索:银行流水,看似简单的几张纸上蕴藏着什么秘密?
03
如何查找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原配的财产线索?
首先,我们会发现各个银行流水明细都不一样,但是大致都会有:交易卡号、交易时间、交易金额、对方商户名称、文字摘要等组成部分。
首先,通过商户名称、和文字摘要,我们能看出对方是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房地产公司,或者物业公司,在财产调查过程中,如果出现被执行人的这些信息,我们做好第二轮排查,基本上都能查出对方的财产线索。
文字摘要部分,大致都是描绘钱款的实际用途,比如借款、还款、房屋贷款、租金等, 一般对于大金额的交易,电子转账大部分人都会使用这一备注栏,这点在我们找财产线索过程当中,也是经常能够遇到的。
//
还有一种普通小白都能用的调查方法,那就是通过对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前任跟踪调查,大致就是找到对方的住所。
比如:通过物业了解对方的房产信息。
如果涉及到被执行人有实际经营的,也可以通过地面的走访或者说假装寻求合作的方式取得对方财产的直接证据。
//
都说执行难,其实主要原因还是因为工作做得不够细,在执行这块,执行法官最清楚相关法条和程序,但由于工作量繁重,往往并不会给到当事人一些可行性的建议。
所以具体还需要专业的执行律师持刀对案件做进一步的剖析:被执行人到底是真没钱,还是假没有?
对于简单的案件——被执行人主体不复杂的,只需要通过对这具“尸体”的表面大致进行分析,大致就能得到结论;稍复杂的,可能就需要进一步解剖化验才能确定其内因。
总之,执行工作确实需要穷尽一切手段,全心全意地去“爱”每一位被执行人,很多时候,被执行人依然大吃大喝,关键还是因为你“爱”他,但“爱”得不够深沉所致。
实务中,执行难是人尽皆知的问题。很多被执行人为了躲避执行,也是无所不用其极,有悄悄转移到妻子名下的,也有与妻子离婚来逃离债务的。
当申请执行人遇到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做呢?难道只能眼睁睁地看着案子要被终本吗?当然不是,今天大摩为各位企业和商业精英精细化解析,遇到这类财产转移的情况该如何做能追回欠款?
01
当被执行人将财产转移至配偶名下的,该如何执行?
陆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刘某借款300余万元,到期未履行。其后,刘某将陆某诉讼至法院且胜诉,判决生效后,刘某申请强制执行后,发现陆某名下并无可供执行财产,发现他的财产全部都在他的配偶名下,法院能执行吗?
法院可以执行其配偶名下财产。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明确夫妻一方对外产生债务,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部分。被执行人配偶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请求排除执行的,法院不予支持。
简单说,权属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不管是在夫妻哪方名下,法院均可以对其进行查封、冻结、扣押,甚至公开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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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被执行人配偶一方,如果不是共同债务,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个人财产权益呢?给大家三条建议,以供参考:
◆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确定自己独有的财产份额;
?◆给执行法官提交书面执行异议,书面异议如果被驳回,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主张自己的个人财产份额,法院应当受理并采纳;
◆作为被执行人配偶,虽然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法院对其共同财产解除查封,但是可以在拍卖后,凭借对该财产享有一半份额的凭证,提出分配房屋拍卖款的50%。
02
当被执行人夫妻双方私下离婚,协议财产归被执行人配偶一方,债务自己承担,法院可以执行其前妻名下财产吗?
不能直接执行。需撤销其离婚协议内财产分割事项后,方可执行被执行人份额内的财产。
实务中,常有人说自己的债务人通过假离婚把财产全部转移给了前配偶,然后账上没钱就无法还债。其实,在法律关系上并没有假离婚的说法,一般而言:
如果被执行人在债务产生后,明知自己的无偿赠予行为会影响到债权人的权益的情况下,依然坚决将自己的财产赠予配偶方,该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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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如有此行为可以依法对其离婚协议内,财产分割事项部分予以撤销。
也就是说,夫妻私下协议离婚分割财产,若分割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那么该分割行为无法对抗债权人,该协议只对夫妻内部有效。
当执行完毕后,被执行人配偶一方,可以按照离婚协议财产分割事项,向被执行人提出起追偿。
值得注意的是,撤销权行使是有时间限定的,债权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时间开始一年内提起诉讼,但若可撤销的事实发生超过五年的,则债权人的撤销权自动消灭。
接下来,带你了解执行过程中的一个宝藏线索:银行流水,看似简单的几张纸上蕴藏着什么秘密?
03
如何查找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原配的财产线索?
首先,我们会发现各个银行流水明细都不一样,但是大致都会有:交易卡号、交易时间、交易金额、对方商户名称、文字摘要等组成部分。
首先,通过商户名称、和文字摘要,我们能看出对方是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房地产公司,或者物业公司,在财产调查过程中,如果出现被执行人的这些信息,我们做好第二轮排查,基本上都能查出对方的财产线索。
文字摘要部分,大致都是描绘钱款的实际用途,比如借款、还款、房屋贷款、租金等, 一般对于大金额的交易,电子转账大部分人都会使用这一备注栏,这点在我们找财产线索过程当中,也是经常能够遇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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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种普通小白都能用的调查方法,那就是通过对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前任跟踪调查,大致就是找到对方的住所。
比如:通过物业了解对方的房产信息。
如果涉及到被执行人有实际经营的,也可以通过地面的走访或者说假装寻求合作的方式取得对方财产的直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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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说执行难,其实主要原因还是因为工作做得不够细,在执行这块,执行法官最清楚相关法条和程序,但由于工作量繁重,往往并不会给到当事人一些可行性的建议。
所以具体还需要专业的执行律师持刀对案件做进一步的剖析:被执行人到底是真没钱,还是假没有?
对于简单的案件——被执行人主体不复杂的,只需要通过对这具“尸体”的表面大致进行分析,大致就能得到结论;稍复杂的,可能就需要进一步解剖化验才能确定其内因。
总之,执行工作确实需要穷尽一切手段,全心全意地去“爱”每一位被执行人,很多时候,被执行人依然大吃大喝,关键还是因为你“爱”他,但“爱”得不够深沉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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