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费具体数额规定标准,子女抚养费数额的法定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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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费是怎样规定的呢(子女抚养费是怎样规定的)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民法典》对孩子抚养费的相关规定

关于孩子抚养费的标准,是根据具体生活情况进行考虑,若是有两个孩子以上,抚养费也可以适当的增加,且父母即使离婚了,对于孩子的抚养义务也要孩子18岁才停止。

抚养费的数额主要参考三个因素:

一、给付抚养费一方的收入情况;

二、孩子的实际花费;

三、当地的生活消费水平。

原则上抚养费按照工资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三十来给付,如果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抚养费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一半。如果夫妻没有固定收入,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三十的比例支付。

抚养费的数额,也不完全是按照工资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这个比例来确定,并不是说父母月收入十万,一个月就必须要给孩子两万到三万的抚养费,也要看子女的实际花费。假如父亲月收入十万,按百分之二十的比例来算就是两万。如果孩子一个月吃穿用等等,花费只有四五千,法院很可能也就判四五千的抚养费,要远远低于百分之二十。假如父亲收入比较低,每个月收入也就两千,按百分之三十比例就是六百,而孩子们每个月的花销至少需要八百,那法院很可能就判决抚养费是八百元,实际上超过了百分之三十的比例。

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孩子生活在农村和生活在北上广高消费的一线城市相比,法院判决抚养费自然不同,这一点比较好理解。

抚养费的支付期限和支付方式

法律规定抚养费一般要给到孩子成年,也就是十八周岁。但如果孩子十六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2条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小玲律师:婚姻家事专业律师。擅长婚姻家庭情感纠纷、家庭财产纠纷,遗产继承,婚恋情感辅导。

联系电话:13708053985(微信同号)

《民法典》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小玲律师:婚姻家事专业律师。擅长婚姻家庭情感纠纷、家庭财产纠纷,遗产继承,婚恋情感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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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是否为主张抚养费的前提条件

【案情】

张某和王某于2006年登记结婚,2009年生育一子王小某。2015年至2016年,王小某因上小学与母亲张某搬离房山区,与父亲王某分开居住。2017年至2018年,王某去外地生活。王某自结婚至今没有工作,也没有给过孩子抚养费,且在生活上未对孩子给予照顾、关心和教育,没有尽到抚养和教育的责任。家庭开销一直由张某承担。张某身有残疾,现因身体原因待岗,月收入不足5000元。张某与王某目前仍为夫妻关系,王小某因上学和生活需要,起诉要求王某支付抚养费。

【分歧】

本案中,关于是否应当支持王小某诉求,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应支持。王小某的父母未约定双方实行分别财产制且未离婚,母亲张某虽以自己的收入抚养子女,但其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视为另一方也履行了抚养义务。故王小某没有理由主张王某支付抚养费。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予支持。王小某的父母已经长期分居但未离婚,虽然父亲王某常年没有收入,也未履行相应的抚养义务,但无论是否分居以及是否实行分别财产制,都不能否定其对王小某的抚养义务。故王小某有权要求其支付抚养费。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目前法律并未规定离婚是主张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尽管父母双方并未离婚,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况下,子女也可以要求不直接抚养一方支付必要的抚养费。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在抚养费纠纷案件中,应探究和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本案中,鉴于王小某已经年满10周岁,具有相应的认知能力,故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探寻了其真实意愿,其表示上小学后,父亲从来没有回家,未尽到父亲的职责,母亲是残疾人,收入有限,其与母亲目前生活困难,父亲应该支付抚养费。

3.重点分析父母抚养义务的履行情况、分居时长等,并综合考量父母的支付能力、抚养能力、孩子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生活水平。在具体案件中,应重点对不直接抚养一方实际抚养、教育子女的程度、时长予以考量,如果其长期对孩子不管不问,怠于或拒绝履行抚养义务,则应在抚养费的支付标准上予以适当增加。反之,则应予以适当减少。依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并考虑有无固定收入或特殊情况,适当提高或者降低相应比例。本案中,因为王某没有固定收入,但是考虑到张某是残疾人,以及王某长期怠于履行抚养义务的特殊情况,在核算抚养费数额的时候可进行适当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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