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款打入个人账户纪委处理依据,公款打入个人账户利息用于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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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单位将公款打入到了私人账户,没有说清楚款项的用途,且打入到私人账户的钱金额也是非常非常的高。面对单位这种公款打入到私人账户的行为,很多人觉得操作者的行为不对会受到处罚,比如判刑。

一、单位公款打入私人账户会被判吗

公款打入私户,首先看是借款,还是私户就库存现金的形式。如果是符合财务规定,也符合业务实际,就没有问题。如果是违反财务制度的、无正常合理需要乱转资金就违反财务规定。

二、法律规定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8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485号)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将公款转为储蓄存款”。公款私存的法律解释为“单位或个人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的行为”。

1、《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的规定,对“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的”行为,应“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公款私存的行为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也作了类似规定。

2、2005年2月1日起起施行的《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对公款私存的行为,采取双罚制,即同时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第十七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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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于共产党员,还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该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对于公款私存行为规定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

单位公款要打入到私人账户里面,必须要有合法的名目,且在金额上也是有限制,不能够私自乱利用公款来打钱。

这得看是什么单位的公款,什么性质的公款,什么额度(量级)的公款。譬如:

一、涉公单位的公款。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相关财政部门、或其他行政部门、国营、集体…等单位。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将公款打入个人(私人)账户,则具有公款私存、挪用公款、暗设小金库…等嫌疑,轻者违纪,重者是违法或犯罪的,将会依法获刑。

二、执法机关罚没收入的公款。依照相关规定,一般须通过银行,上缴国库;若此类款项,被打入私人账户,亦有截留罚没收入、贪污罚没收入的嫌疑,将会构成违法犯罪事实…。或涉及职务犯罪。轻者将被依法(依规)“双开”,重者依法获刑。

三、救灾、救济、扶贫…等公款。由于公款的性质不一样,所涉及到的违规、违纪、违法的结论,就有所不同;如果是关系到此类似的公款,其性质恶劣,问题严重,就不一定是按照额度(量级)“对号入座”。说不定还会“罪加一等”。

四、非公单位的公款。民营企业、民营事业、合伙企业、乡村集体企业…等,公款(资金)打入了私人账户。具有侵占公有资金、转移隐瞒“公款”的嫌疑、或涉嫌逃避银行、税务、主管单位监督的嫌疑。轻者受经济制裁或行政处罚,重者依法获刑。

五、打入个人账户的公款额度越大、占据时间越多,问题、性质就越严重。获得相应的处罚,就会成为正比。

六、涉及到国家机关、党政机关或财政方面的公款…。对其涉案公务员,在法律角度上,亦可定性为贪污…;如涉及到的是集体经济,及其以下性质的公款,即定性为侵占;

七、如果打入个人账户的公款,有文件或合同约定,并且是用于合法目的的,某种代发、代收、或代付款;或者是职工、(员工)的工资、奖金、福利费、或购货款…等。则是不违规、不违法的正常账务往来行为。

简言之。若任意将公款打入个人账户,逃避职能部门的监督;轻者就是违反财务制度、财经纪律的行为;重者则是违反财经法规 ,或严重违法的行为。这自然也是相关法律不允许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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