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离婚财产分割最新规定怎么分,起诉离婚可以先离婚后分割财产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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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一定要分割财产吗(先判离婚后分割财产可以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离婚后财产怎么分割?婚姻法最新公布关于财产的分割。一、最新离婚房产分割婚姻法
1.最新离婚房产分割婚姻法,新婚姻法规定,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
2.【法律分析】离婚房产分割在新婚姻法中的规定如下:
(1)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夫妻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2)若该房产属于夫妻一方财产,则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3.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二、最新离婚房产分割法
1.最新离婚房产分割法,
婚前按揭购买的房产现在结婚之前买房是相当常见的事情,并且因为现在房价特别高,因此按揭买房比较常见婚前按揭购买的房子在离婚的时候是不可以分割的,不过一方可以获得一定的补偿。
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之诉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3.民法典,双方父母出资买房的离婚房产分割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最新离婚房产分割案例
1、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分割 张栋和李婉婚后因为三观不合,经常吵架,李婉数次提出离婚,但张栋始终不同意,在一次激烈争吵之后,张栋提出“李婉如果答应夫妻共同财产房子全归他,并不给经济补偿”的条件,他就同意离婚。
2、法官说:“房产分割应当在此基础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应当尽可能分配给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配偶方,并坚持保护妇女合法居住、使用权益。
以上就是最新离婚房产分割,最新离婚房产分割婚姻法的详细内容
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一)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1、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资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4)知识产权的收益;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①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②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③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④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
⑤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①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财产因物质形态变化所得财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为个人财产;
④复婚、再婚前的财产符合《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为个人财产;
⑤房屋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且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为个人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支付按揭贷款的,离婚时,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返还对方相当于已付按揭贷款一半的款项,并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
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
3、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4、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
5、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6、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三)分割财产时,如何处理在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组织等中的出资问题
1、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3、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四)如何处理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
1、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2、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关于离婚后公房承租权的处理
1、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离婚时,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予准许。
2、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问题的处理:
(1)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的,离婚后原则上应自行解决住房问题;
(2)离婚后确实无房居住,自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可以调解或判决无承租权一方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费用;
(3)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3、关于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租凭关系问题的处理
人民法院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包括单位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的租赁关系时,应征求自管房单位的意见。经调解或判决变更房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六)离婚时债务的清偿问题
1、下列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1)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欠债务;
(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欠的债务以及一方从事经营,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所欠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家庭析产所分得的债务;
(4)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生活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等所欠债务。
2、下列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3、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4、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6、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7、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8、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9、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七)离婚时的过错赔偿问题
1、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八)离婚时经济赔偿问题
1、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生活困难:
(1)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2)离婚后没有住处的。
最新婚姻法离婚债务怎么处理?老公欠债老婆要还吗?离婚在现实生活中已经越来越普遍了,离婚的前提条件是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前需要处 理的问题有很多,如夫妻财产分割、债务的处理等,那么最新婚姻法离婚债务怎么处理?
最新婚姻法离婚债务怎么处理?
一、什么样的债务要在离婚诉讼中进行涉及
当然是夫妻共同债务要在离婚诉讼中加以涉及,并确定由谁分担。这里要注意,夫妻共同 债务与家庭共同债务、个人债务是有原则上的区别的。简单地说,家庭共同债务的债务人不限 于夫妻二人,如有的家庭四世同堂,成员十几人,若是此家中主人与主妇进行离婚诉讼,很显 然要分清对外所欠的债务是谁对外经手的,是不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需要,还是家庭某一成员 为个人生活需要所欠的债。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区分的问题,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 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当然在实际诉讼中债务怎么来确定由谁来分担是经过相当具体的分析与审理才能确定下来 的。笔者曾代理一离婚案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被告主张曾对外借债10万元,并且有证 人2 名出庭作证。应该说此形势对原告相当不利的。但是,在原告方询问证人时,此两名证人 对此债务的说法是不一致的,一名讲此债务是在银行给的现金,且当时两证人与被告共三人在 场;另一名则说是将存折给的被告,由被告自己去取钱的,给存折时三人也就是两证人与被告 在场,去银行取钱时不是三人同去的。在法官的进一步询问下,此二证人的证言更是南辕北 辙,分歧很大。结果这笔10万元的债务最终未被法庭认可。
二、夫妻参与经营的企业的债务由谁来承担
有的夫妻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投资设立了企业以经营并获利,当然,胜败乃兵家常事, 也有人的企业是对外欠很多债务的。那么这些债务是怎么来分担呢。 简单地说,这和这些企业的性质有关。
如有的企业是有限公司,夫妻一方或双方是这企业的股东,在此情况下如果存在此公司对 外所负的债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只是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由公司以公司自己的 财产来承担,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做为股东,不会分担公司的债务。(当然对双方在公司的股权 进行分割,是肯定要依法进行的,而且法律也有规定)。
如果遇到双方经营开办个体营业执照的生产机构,也对外负有债务,则这时的债务的分担 就是与有限公司不同了。最高院有司法解释规定:“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 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 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 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老公欠债老婆要还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 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 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 产清偿。 因此,老公在外面欠的债,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往往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也 就是说,老公欠的债,老婆是要还的。
离婚夫妻债务怎么承担?
从我国目前的审判实践来看,夫妻共同债务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2.为抚养教育子女、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
3.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治病所负的债务;
4.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 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5.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6.婚前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
7.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8.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
对于夫妻双方之间的内部关系而言,共同债务可以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可由法院 判决。法院一般会根据债务的产生、使用的情况综合判断夫妻双方的承担比例。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 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 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 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可见,夫妻双方之间就共同债务的偿还签订的协议,只对夫妻双方内部有效,对外部债权 人不产生效力。关于婚姻纠纷的事情就分享到这里,还有问题,可以关注法鸷咨询公众号,底部留言或者私信咨询。
离婚在现实生活中已经越来越普遍了,离婚的前提条件是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前需要处 理的问题有很多,如夫妻财产分割、债务的处理等,那么最新婚姻法离婚债务怎么处理?
最新婚姻法离婚债务怎么处理?
一、什么样的债务要在离婚诉讼中进行涉及
当然是夫妻共同债务要在离婚诉讼中加以涉及,并确定由谁分担。这里要注意,夫妻共同 债务与家庭共同债务、个人债务是有原则上的区别的。简单地说,家庭共同债务的债务人不限 于夫妻二人,如有的家庭四世同堂,成员十几人,若是此家中主人与主妇进行离婚诉讼,很显 然要分清对外所欠的债务是谁对外经手的,是不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需要,还是家庭某一成员 为个人生活需要所欠的债。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区分的问题,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 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当然在实际诉讼中债务怎么来确定由谁来分担是经过相当具体的分析与审理才能确定下来 的。笔者曾代理一离婚案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被告主张曾对外借债10万元,并且有证 人2 名出庭作证。应该说此形势对原告相当不利的。但是,在原告方询问证人时,此两名证人 对此债务的说法是不一致的,一名讲此债务是在银行给的现金,且当时两证人与被告共三人在 场;另一名则说是将存折给的被告,由被告自己去取钱的,给存折时三人也就是两证人与被告 在场,去银行取钱时不是三人同去的。在法官的进一步询问下,此二证人的证言更是南辕北 辙,分歧很大。结果这笔10万元的债务最终未被法庭认可。
二、夫妻参与经营的企业的债务由谁来承担
有的夫妻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投资设立了企业以经营并获利,当然,胜败乃兵家常事, 也有人的企业是对外欠很多债务的。那么这些债务是怎么来分担呢。 简单地说,这和这些企业的性质有关。
如有的企业是有限公司,夫妻一方或双方是这企业的股东,在此情况下如果存在此公司对 外所负的债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只是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由公司以公司自己的 财产来承担,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做为股东,不会分担公司的债务。(当然对双方在公司的股权 进行分割,是肯定要依法进行的,而且法律也有规定)。
如果遇到双方经营开办个体营业执照的生产机构,也对外负有债务,则这时的债务的分担 就是与有限公司不同了。最高院有司法解释规定:“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 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 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 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老公欠债老婆要还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 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 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 产清偿。 因此,老公在外面欠的债,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往往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也 就是说,老公欠的债,老婆是要还的。
离婚夫妻债务怎么承担?
从我国目前的审判实践来看,夫妻共同债务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2.为抚养教育子女、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
3.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治病所负的债务;
4.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 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5.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6.婚前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
7.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8.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
对于夫妻双方之间的内部关系而言,共同债务可以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可由法院 判决。法院一般会根据债务的产生、使用的情况综合判断夫妻双方的承担比例。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 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 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 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可见,夫妻双方之间就共同债务的偿还签订的协议,只对夫妻双方内部有效,对外部债权 人不产生效力。关于婚姻纠纷的事情就分享到这里,还有问题,可以关注法鸷咨询公众号,底部留言或者私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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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公诉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 一、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怎么办? 遇到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形,债权人依旧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来检查债务人是否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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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欠钱可以把妻子也一起告吗,妻子欠钱可以冻结丈夫财产吗
今天公诉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 一、妻子欠钱可以连丈夫一起告吗? 妻子欠钱可以连丈夫一起告,因为这有可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欠钱不还是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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