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人应具备三个条件,民法典收养人具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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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收养人无子女。收养人既无亲生子女,也无养子女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这符合我国独生子女的政策,也有利于被收养人的成长。

  2.收养人要有抚养教育子女的能力。所谓抚养教育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在身体上、经济上、智力上、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备良好的条件,能够履行父母应尽的义务,也就是能担当起监护的职责,给被收养人一个比较好的生活、成长的氛围。

  3.收养人需达到法定的收养年龄。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年满30周岁,这是对收养人最低年龄的规定,如果夫妻共同收养的,那么双方都应达到该年龄限定。法律只规定了收养人的最低年龄,而未对最高年龄作出限制,在具体情况下,应本着对被收养人负责的原则来处理。

  收养人除应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外,还应注意其他有关问题。

  其一,关于“单身”异性收养的问题。各国对异性收养都有有限制性规定,我国亦如此。根据我国具体国情,无配偶男性较多,尤其在农村,且收养男性儿童较困难,所以收养法规定,允许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童,但年龄须相差四十岁以上。

  其二,收养人收养孤儿和残疾儿童比一般孩子更可能因照顾不周而得不到应有的抚养和教育,流落社会引起一系列社会问题,同时节民政部门增添负担。因此国家鼓动更多的人为缺少家庭温暖的孤儿、残疾儿童或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未查找到亲生父母的弃儿献出爱心和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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