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肖像权侵权规定,民法典规定侵权肖像权赔偿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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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今天公诉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   一、肖像权侵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

今天公诉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

  一、肖像权侵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二、哪些情况不属于侵犯肖像权

  1.为公益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例如宣传某人的先进事迹,在报纸、电视台、电影中使用先进人物的照片,可以不征得某人的同意。

  2.国家机关为执行、适用法律而使用公民的肖像;比如说,通缉逃犯和罪犯而使用他人肖像。对于犯罪人员,为了方便大家周知,便于工作人员工作单位执行。我们要找到他们,从而使用了他们的照片等,这种情况下是不算侵犯肖像权的。

  3.寻人启示刊登照片。为了寻找人而刊登的照片也是不属于侵犯肖像的。

  4.新闻报道拍摄照片和影像。这种情况是为了更好的达到宣传报道的作用,所以,也是不属于侵犯肖像权的。

  5.在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6.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

  7.为肖像权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其照片;

  8.为宣传报道而使用参加游 行集会、游园活动的人的肖像。

  肖像权是公民的专有人格权,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由于不存在客观的、能够独 立反映其容貌的“肖像”, 因此不享有肖像权。他人对肖像的使用应遵循与肖像权人的约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破坏了肖像权的专有性,具有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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