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或与他人同居,重婚同居罪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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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应该怎样处理(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应该怎样处理)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文章目录:1、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应承担怎样的责任?3、婚姻法新规:重婚和非法同居分别怎么判?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点击文末小程序,免费咨询法律问题】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因此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应承担怎样的责任?一、裁判要点
1.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具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情形的,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3.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相关案例
案例一
原告李某与被告方某于2004年相识,2006年4月自愿登记结婚,但双方婚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便开始分居生活。2006年8月,李某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与方某离婚。经海淀区法院审理驳回了该离婚请求,不准离婚。
2007年,李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并承认其于2006年8月后便开始与他人同居,后经法院调解无效,判决离婚。方某提出,李某在婚内与他人非法同居,应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法院认为,夫妻双方有相互忠实、共同维护夫妻关系的义务,李某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双方的感情,导致离婚,故无过错方方某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应予以支持。法院依据李某过错程度及给方某造成精神损害程度等情节酌情判定赔偿方某8万元。
案例二
杨某与徐某于1999年自行相识,于1999年4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0年2月1日生育一女,杨某与徐某共同共有房屋一套。2018年,杨某以离婚纠纷为由起诉徐某,并提交了相应证据,证明徐某确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交往并同居的事实。杨某据此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与他人同居的过错。在房屋的分割比例上,虽然徐某在房屋中存在一定贡献,但法院综合考虑房屋取得情况、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酌定分割比例。终判定杨某分得70%的份额,徐某分得30%的份额。二审维持原判。
三、法律疑问
(一)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条件
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责任的,应满足形式要件及实质要件的规定。形式要件有:
(1)仅能由无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责任,有过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实施实质要件中行为的人为有过错方,反之则为无过错方;
(2)应以离婚作为前提,可以是协议离婚,可以是诉讼离婚。
实质要件,即法律规定的如下情形:
(1)重婚;
(2)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有其他重大过错。
案例一中,李某虽提起对方某的离婚诉讼,但此时双方并未离婚,依然是夫妻关系。离婚的时间点系以法院判决离婚之日起起算,并非提起诉讼之日。所以李某与他人同居仍属于在婚姻存续期间,故李某属于有过错一方。案例二杨某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
综上,方某及杨某均系“无过错方”及以离婚作为前提条件;其另一方配偶均具有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因此方某及杨某要求获得损害赔偿满足法律规定,法院也均支持了其损害赔偿的请求。
(二)“与他人同居”如何认定
同居意思即共同居住。民法典中虽未明文规定夫妻具有同居的义务,但根据社会生活习惯,夫妻共同居住在一起本就是婚姻的应有之义。而有配偶者再与他人保持长时、稳定的共同居住关系,则使得原本的婚姻关系形同虚设,严重损害了夫妻情感,故婚姻存续存续期间与他人共同居住是法律明文禁止的。
“与他人共同居住”及“通奸”虽然都有长期、稳定的与特定人保持一定不正当关系之意,但“与他人共同居住”的含义较“通奸”更为广泛,不仅涵盖了“通奸”,而且双方还以较为亲密的关系示众,如一同出席社交活动、亲朋聚会、共同看电影、吃饭、外出娱乐、过夜等。
(三)损害赔偿的方式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虽未达到重婚的程度,但是对于无过错方的伤害也是巨大的、不可忽视的。民法典规定了过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及精神损害赔偿,但未就赔偿金额或比例作出明确的规定。
实践中,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定。故赔偿的方式及数额,法官需发挥其自由裁量权进行认定,其方式即可以是判令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也可以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给予无过错方更大的比例,或是两种均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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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规:重婚和非法同居分别怎么判?一夫一妻是我国基本的结婚制度,如果违反该制度的婚姻是无效的,而且还有可能构成重婚罪,关于重婚我国婚姻法和刑法都作出了规定,那么2018年婚姻法,重婚和非法同居怎么判?
上海尚佳律师事务所的汤炜华律师做出了详细解答:
一、婚姻法,重婚和非法同居如何判
依据婚姻法和刑法的规定,非法同居不属于犯罪行为,所以不需要判刑,而重婚构成犯罪的,可判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汤炜华律师:杨浦区优秀青年律师,尚佳法律服务中心副理事长,上海港看守所特邀监督员,汤律师专注于房产纠纷引发的诉讼纠纷,包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拆迁(征收)纠纷,离婚、继承析产纠纷,承办上千起案件,广受客户好评。
二、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包括哪些
(一)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依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对于可撤销婚姻只规定了一种情形:即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二)可撤销婚姻,是指因一方受因胁迫而结婚的婚姻。根据婚姻法,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这里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三)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因为胁迫当事人结婚,违反了婚姻自由和结婚完全自愿的原则。所以,法律赋予受胁迫一方撤销该婚姻的权利。即提起撤销婚姻的主体只能是婚姻关系中的受胁迫一方当事人。但是申请撤销婚姻,应当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四)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受胁迫一方有申请撤销该婚姻的权利。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汤炜华律师补充:
三、怎么认定非法同居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2、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3、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4、已登记结婚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实婚姻关系,凡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无论其重婚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均应解除后一个婚姻关系。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如要求处理离婚问题,应根据其婚姻关系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或者作出判决。
5、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6、人民法院在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时,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应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
以上就是对“婚姻法,重婚和非法同居如何判”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婚姻法和刑法的规定,非法同居不属于犯罪行为,所以不需要判刑,而重婚构成犯罪的,可判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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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一妻是我国基本的结婚制度,如果违反该制度的婚姻是无效的,而且还有可能构成重婚罪,关于重婚我国婚姻法和刑法都作出了规定,那么2018年婚姻法,重婚和非法同居怎么判?
上海尚佳律师事务所的汤炜华律师做出了详细解答:
一、婚姻法,重婚和非法同居如何判
依据婚姻法和刑法的规定,非法同居不属于犯罪行为,所以不需要判刑,而重婚构成犯罪的,可判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汤炜华律师:杨浦区优秀青年律师,尚佳法律服务中心副理事长,上海港看守所特邀监督员,汤律师专注于房产纠纷引发的诉讼纠纷,包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拆迁(征收)纠纷,离婚、继承析产纠纷,承办上千起案件,广受客户好评。
二、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包括哪些
(一)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依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对于可撤销婚姻只规定了一种情形:即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二)可撤销婚姻,是指因一方受因胁迫而结婚的婚姻。根据婚姻法,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这里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三)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因为胁迫当事人结婚,违反了婚姻自由和结婚完全自愿的原则。所以,法律赋予受胁迫一方撤销该婚姻的权利。即提起撤销婚姻的主体只能是婚姻关系中的受胁迫一方当事人。但是申请撤销婚姻,应当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四)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受胁迫一方有申请撤销该婚姻的权利。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汤炜华律师补充:
三、怎么认定非法同居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2、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3、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4、已登记结婚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实婚姻关系,凡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无论其重婚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均应解除后一个婚姻关系。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如要求处理离婚问题,应根据其婚姻关系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或者作出判决。
5、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6、人民法院在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时,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应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
以上就是对“婚姻法,重婚和非法同居如何判”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婚姻法和刑法的规定,非法同居不属于犯罪行为,所以不需要判刑,而重婚构成犯罪的,可判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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