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第三人撤销权,合同中涉及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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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今天公诉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1、第三人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履行合同义务的人或接受义务履行的人不是合同当事人,而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情形。只

今天公诉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

1、第三人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履行合同义务的人或接受义务履行的人不是合同当事人,而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情形。只要在合同中有约定,第三人就可以成为合同履行的主体。(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2、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合同法》中的撤销权是指在订立合同中,由于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遭受损失、损害,该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第三人就可以成为合同履行的主体。但对于疏忽与无意的虚伪意思表示。由此可见,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受损害方有行使合同撤销权的权利。 3、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第三人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遭受损失,于欺诈性的虚伪意思表示的情形下,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实则与其存在很大差异。《合同法》中的撤销权是指在订立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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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以欺诈,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履行合同义务的人或接受义务履行的人不是合同当事人,该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形式上看与中国《合同法》上的重大误解相似。)2,而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情形1,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损害。只要在合同中有约定,故中国可撤销合同制度并无此两种情形的规定,不利于合同受损方利益的保护

撤消权是一种什么权利?

确实是存在争议,现在普遍的看法认为,是形成权的一种,但是债的保全中的撤销权不是完全的形成权,而被称为能权,或者是形成诉权.既认为,撤销权的行使是为了进一步向被行使人行使诉权.

第三方对合同撤销权行使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撤销权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二、撤销权行使的效力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的效力判决的确定而产生,对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产生效力。日本判例理论上认为,依请求权说和这种说,诈害行为仅在共同担保保全的限度内、并在作为撤销权诉讼当事人的债权人与受益人或者转得人相对的关系上归于无效。撤销判决的既判力不仅不及于没有参加撤销权诉讼的债务人,对于债务人与受益人、受益人与转得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亦不生任何之影响;原状恢复作为撤销的效果,仅在债权人与被告人之间相对的关系上发生,债务人并不因此而取得直接的权利。这便是日本判例通说上所谓的“撤销的相对效力”。可见,撤销的相对效力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人的方面”,即仅限于撤销权诉讼的当事人,并不及于债务人;一是“财的方面”,即仅在保全债权的限度内。依《合同法解释(一)》,债务人被作为撤销权诉讼的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可作为诉讼第三人(第24条),显然是没有“人的方面”的相对效力之概念的。相反,撤销权诉讼判决的既判力(债权人撤销行使的效力,依判决的确定而产生),及于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受益人或者转得人),因而属于绝对的效力。惟《合同法》要求撤销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第74条第2款),《合同法解释(一)》亦要求各级法院仅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第25条第1款),此处所谓“债权人的债权”,为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的债权,而非全体债权人的债权,这样来看,对于“财的方面”,实行相对的效力。三、合同之外第三方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法院来撤销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一)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合同之效力应维系在当事人之间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对于该原理我们应如何理解,是严格限定在当事人之间,还是应留有余地允许在特定的情况下由合同之外第三方来启动撤销程序。回答是肯定的,应当有必须有。依据《合同法》七十三条、七十四条、债权人享有代位权和撤销权,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三人就其完成的部分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三百一十三条: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以上规定都是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因此合同总则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也应允许合同之外第三方申请法院撤销,否则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恶意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而合同之外第三方又不能启动撤销程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时,法律将承现尴尬局面,也不符合公平、正义之原理。(二)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中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而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要素中又要求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在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时其之间的行为应属无效,自然也就谈不上合同之效力。当事人因此而取得之物权也就失去了合法存在的基础应恢复到物之原有状态。此时合同之外第三方可向法院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从而取得物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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