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个人财产买房离婚如何分割,婚前房产写一方名字离婚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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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子只有一方的名字(婚前房产只有一个人名字离婚怎么分割)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婚前一起买房只写一人名字,离婚时会如何分割【点击文末小程序,免费咨询法律问题】
要看双方在结婚前是否形成同居关系。如果形成同居关系,那么该房屋即使登记一人名下,但属于双方出资购买,仍属于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一方婚前的房产,婚后加对方的名字,离婚后一人一半吗?随着离婚率的持续增高,涉及房产的纠纷也是频频发生,为避免纠纷发生,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婚前全款买房。但婚后往往为了维护家庭关系和谐,婚后加名(房产)现象也越来越普遍。那么婚后加名的房子,离婚后一人一半?看看律师怎么说。
案例一:
父母在婚前全额给女方买了一套房子,婚后男方要求在房产证上加上名字,女方就答应了。现在夫妻双方在闹离婚,男方主张要女方给付房子价值的50%补偿金额,这主张合理吗?
律师说法:
“婚后加名”行为应当视为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行为,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女方在变更产权登记后,如无法定撤销事由,便不可任意撤销该赠与行为。房屋为夫妻两人共同所有的,如无具体份额划分,原则上应均等划分,因此本案中,男方就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请求一半的补偿金额,原则上是合理的。
案例二:
赵女士和丈夫小王结婚后,小王就将其婚前购买的婚房加上了赵女士的名字,但令赵女士万万没想到的是,两年之后双方因感情不和要离婚的时候,这套房产她竟一分钱也没有分到!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赵女士和丈夫小王是2012年经人介绍认识的,2015年4月,由小王的父亲出资280万元购买了南京江宁某楼盘的现房一套,并为其出资装修,该房产登记在小王一个人名下。同年10月,小王和赵女士登记结婚。11月,应赵女士的要求,两人来到房产部门办理了加名登记,将该房产加上了赵女士的名字,变更为两个人共同共有。但是,因为两个人性格都很要强,婚后常为一些琐事发生争吵且互不相让,两个人的婚姻之路走得磕磕绊绊,也没有生育子女。矛盾最终于2017年春节后爆发,赵女士提出了离婚,并要求分割这套夫妻共有的房产。
然而,出乎意料的是,丈夫小王却提出,离婚可以,但这套房子是自己向父亲借款购买的,小两口没出过一分钱。赵女士非常气愤,说从买房子到结婚,再到后面房产证加名,小王从来没提过借钱的事。现在到离婚要分房子了,买房子的钱就成了借父亲的?见赵女士不认可借款的事实,小王拿出来一份借款合同,合同表明,小王为购买及装修该房屋,向父亲老王借款320万元,约定年利息为12%,10年之内还清,落款时间为2015年4月28日。小王表示,这份借款合同是买房和装修时和父亲签订的,对合同的真实性,他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律师说法: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在本案中,由于小王的婚后加名行为使得房屋的所有权人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婚前为购买该房屋所负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妻子赵女士如请求分割房屋财产,应当同时负担购买该房屋所产生的债务及利息。
案例三:
2019年3月,小陈(男)和小李登记结婚。婚前,小陈父母已为小陈在城区全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付清了全款并登记在小陈个人名下。双方结婚后不久,小李提出想在这套房子上加上自己的名字,考虑到双方已经结婚,小陈便答应了这一要求,将该房子的产权变更为双方共同共有。
然而,婚后因性格不合而感情变淡。没多久小李竟提出了离婚,要求分割房产——房子归小陈所有,但要补偿给她房产价值的一半金额。
小陈认为房子是婚前父母出钱买的,是他的婚前个人财产,即使加了小李的名字,也不该改变该房产是个人财产的性质。那么小李真的有权分走这套房产价值的一半吗?
律师说法:
“婚后加名”行为应当视为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行为,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女方在变更产权登记后,如无法定撤销事由,便不可任意撤销该赠与行为。房屋为夫妻两人共同所有的,如无具体份额划分,原则上应均等划分,因此本案中,小李就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请求一半的补偿金额,原则上是合理的。
一方婚前的房产,婚后对方加名字的,那么原则上离婚的话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可以均等一人一半分割。但是如果是一方婚前所借的款购买的房产在一人名下的,婚后才登记到双方名下,那么债务也是共同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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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买的房子加了自己一个人的名字,离婚时该如何分割?一方婚前全款购房,并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的房产,属于登记方在结婚之前就已经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因此,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该房产属于登记方的个人财产。
该类型房产在离婚分割时,有朋友经常会问到以下几种情况如何处理的问题:
①该类型房产,如果是婚后取得的房产证,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律师认为,该类型房产是一方在婚前用其个人财产购买的,虽然房产证的取得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该类型房产不过是出资方个人婚前财产在物质形态上的转化即由动产货币转化为不动产房屋,因此,该类型房产仍属于其个人婚前财产,故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②该类型房产,如果在婚后出售,房屋增值部分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律师认为,该类型房产的增值是由于房地产市场行情的变化所造成,属于自然增值,只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而已,在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按照物权的基本法理,原物产生的孽息当然归属于原物所有人个人所有。
故在这种情况下房屋出售后的增值部分仍应归原物所有人所有,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③该类型房产,如果婚后用于出租,所得收益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律师认为,该类型房产用于婚后出租属于一种经营行为,如果另一方参与了经营,按照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规定,此时的租金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该类型房产婚后出租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是否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关键点在于另一方有无“参与经营”。
④该类型房产,如果婚后由双方经营出售,所得收益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这里说的经营出售,是指婚后不断地将房产卖出、买入,经过一系列的“炒房”操作,伴随着房地产价格不断上涨,该类型房产原来的价值变成了更高价值的一套或者数套房产。
律师认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该类型房产产生的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故可以将现在房产的价值扣除该类型房产原来的价值后,将收益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这就提醒我们,在将婚前房产用于非自住的投资用途时,另一方是完全有权利就投资收益主张权利的。
⑤该类型房产,一方承诺结婚后即转化为共同财产的,离婚时该房产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律师认为,不管是一方口头承诺还是书面承诺,该类型房产仍属于其个人婚前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除非双方在公证处做了公证。
《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因此,一方承诺把其婚前房产在结婚后即转化为共同财产的,在房产没有办理房产变更登记之前,一方可以行使撤销权。另,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也即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不可以撤销赠与的。
因此,如果该类型房产,一方承诺结婚后即转化为共同财产,建议尽快去公证处做公证。公证以后,如果双方离婚,该房产即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婚前全款购房另一方加名问题
如果双方没有相反的约定,加名行为视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该类型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①该类型房产加名之后,一方能不能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
律师认为,《婚姻法司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该规定其实已明确,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若赠与房产已经办理变更登记则不能撤销赠与。另,《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不动产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的证明,房产证上已记载了被加名人为房产共同所有人,那么该房产便属于双方共同拥有。
因此,该类型房产加名之后,不能行使撤销权。
②该类型房产加名之后,离婚时,是不是两个人对半分割?
律师认为要分情况。该类型房产加名后,双方对该房产拥有共同所有权,在他们没有分割之前是所有权人。
如果双方婚姻关系结束,意味着双方没有了共有基础,财产就可以分割。
共有分为两种:
一种是按份共有,一种是共同共有。
如果是按份共有,因为双方当初对房产所有权约定了具体的份额,而且该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应按照双方约定的份额分割房屋的所有权。
如果是共同共有,很多法院往往会出现不一致的判决,有的法院直接以房产登记为依据,既然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就视为等份共有,判决双方平分;
有的法院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做出判决,比如会全面考虑购买该房产的资金
律师认为后一种判法较为妥当,既能保证出资人的利益,也充分考虑了男女双方的感情投入,合情合理,更能说服人心。
以上就是关于婚前买房离婚后如何分割的相关问题,若有问题可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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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全款购房,并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的房产,属于登记方在结婚之前就已经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因此,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该房产属于登记方的个人财产。
该类型房产在离婚分割时,有朋友经常会问到以下几种情况如何处理的问题:
①该类型房产,如果是婚后取得的房产证,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律师认为,该类型房产是一方在婚前用其个人财产购买的,虽然房产证的取得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该类型房产不过是出资方个人婚前财产在物质形态上的转化即由动产货币转化为不动产房屋,因此,该类型房产仍属于其个人婚前财产,故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②该类型房产,如果在婚后出售,房屋增值部分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律师认为,该类型房产的增值是由于房地产市场行情的变化所造成,属于自然增值,只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而已,在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按照物权的基本法理,原物产生的孽息当然归属于原物所有人个人所有。
故在这种情况下房屋出售后的增值部分仍应归原物所有人所有,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③该类型房产,如果婚后用于出租,所得收益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律师认为,该类型房产用于婚后出租属于一种经营行为,如果另一方参与了经营,按照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规定,此时的租金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该类型房产婚后出租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是否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关键点在于另一方有无“参与经营”。
④该类型房产,如果婚后由双方经营出售,所得收益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这里说的经营出售,是指婚后不断地将房产卖出、买入,经过一系列的“炒房”操作,伴随着房地产价格不断上涨,该类型房产原来的价值变成了更高价值的一套或者数套房产。
律师认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该类型房产产生的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故可以将现在房产的价值扣除该类型房产原来的价值后,将收益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这就提醒我们,在将婚前房产用于非自住的投资用途时,另一方是完全有权利就投资收益主张权利的。
⑤该类型房产,一方承诺结婚后即转化为共同财产的,离婚时该房产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律师认为,不管是一方口头承诺还是书面承诺,该类型房产仍属于其个人婚前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除非双方在公证处做了公证。
《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因此,一方承诺把其婚前房产在结婚后即转化为共同财产的,在房产没有办理房产变更登记之前,一方可以行使撤销权。另,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也即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不可以撤销赠与的。
因此,如果该类型房产,一方承诺结婚后即转化为共同财产,建议尽快去公证处做公证。公证以后,如果双方离婚,该房产即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婚前全款购房另一方加名问题
如果双方没有相反的约定,加名行为视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该类型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①该类型房产加名之后,一方能不能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
律师认为,《婚姻法司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该规定其实已明确,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若赠与房产已经办理变更登记则不能撤销赠与。另,《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不动产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的证明,房产证上已记载了被加名人为房产共同所有人,那么该房产便属于双方共同拥有。
因此,该类型房产加名之后,不能行使撤销权。
②该类型房产加名之后,离婚时,是不是两个人对半分割?
律师认为要分情况。该类型房产加名后,双方对该房产拥有共同所有权,在他们没有分割之前是所有权人。
如果双方婚姻关系结束,意味着双方没有了共有基础,财产就可以分割。
共有分为两种:
一种是按份共有,一种是共同共有。
如果是按份共有,因为双方当初对房产所有权约定了具体的份额,而且该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应按照双方约定的份额分割房屋的所有权。
如果是共同共有,很多法院往往会出现不一致的判决,有的法院直接以房产登记为依据,既然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就视为等份共有,判决双方平分;
有的法院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做出判决,比如会全面考虑购买该房产的资金
律师认为后一种判法较为妥当,既能保证出资人的利益,也充分考虑了男女双方的感情投入,合情合理,更能说服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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