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吗法律依据,单位的房改房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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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今天公诉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ShengxueLi.coM公租房的房改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怎么办(房改房父母名下夫妻共同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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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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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的房改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怎么办(房改房父母名下夫妻共同财产)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职工婚前申购福利房,婚后取得房改房产权,能夫妻平分吗?导读

单位为留住员工,根据员工的职务、工龄、工资、家庭人口等多种因素往往会给以一些政策上的优待,其中就包括给以一定的价格优惠购买承租的公有租房。但这种“专属”于职工的优待,能否惠及家属呢?

数十年离婚历程,只为“房改房”归属

1999年翟某(女)与张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因相处甚欢,便快速喜结连理,并生有一子。婚后双方一直居住于张某单位分配的福利房,直至2002年双方经申购方取得该房改房产权,并登记于张某名下。

2007年翟某与张某在因家庭琐事经常吵闹后,终没能熬过七年之痒,走上了诉讼离婚的道路。且诉讼离婚的过程中,双方通过二审、抗诉、再审等程序,反复就房改房的权属、评估价值等问题进行争论,最终历经数十年等来了再审判决。

婚后房改房系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进行分割

庭审中,张某始终坚持房改房是单位给予其的专属福利性房屋,且其已于婚前几乎支付了全部房款,因此非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属个人财产,亦理应判归个人所有。

而再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涉案房屋系翟某、张某于2002年婚后申购的职工公有住房,是婚后取得的房改房,确系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本案中翟某诉请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且张某愿意予以补偿,且已支付对应价款。同时,张某已再婚生子,再婚妻子无正式职业,亦无其他房屋居住,生活情况的确发生了变化,故法院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条“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的规定,最终维持了涉案房屋判归张某的判决。

您认为呢

房改房虽然在属性上是单位给予员工的专属福利,但该福利应惠及员工家属,且如房屋系婚后取得,那无疑是夫妻共同经营的结果,所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自是理所应当,您认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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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的房产,究竟是婚前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一个有趣的案例啊!这个离婚案子经过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再审。

  一般离婚顶多就二审终结了,这个离婚案子这么纠结,其中的焦点就在于一套房改房的房产,究竟是婚前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杨先生婚前单位给他分了一套住房,婚前呢杨先生申请以成本价购买这套住房,1999年的时候分了两次向单位交了3万元,购买这套房子。分别是婚前交了2万的房款,婚后又交了1万元的房款。然后2002年的时候申请将这套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就是公产房改为个人产权私有房产,注意这个时候他们已经结婚了。

 重审的时候法院认为,当时购买房产的3万元房款,其中1万是婚后缴纳的,这1万是夫妻共同财产,这1万的房产份额里有阿美的一半,就是阿美占有整个房产的6分之1,那就是按照房产现在的价值,杨先生补偿给阿美6分之1的放款。假如现在房子值60万,杨先生就给阿美10万。

  但是再审的时候法官看的则是办理房产证时的时间点跟申请书。

  在2002年申请办理这套房产证提交的申请表上,写明的是申请人杨先生,家庭成员是阿美,家庭人口是2人,这就显示办理房产证时是以夫妻两个人的名义共同办理的房产证,因此再审的高院认为这套房改房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平均分配。

  最后也是这套房产由男方所有,补给了阿美一半的房款。

房改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或一方去世怎么判定

房改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如果夫妻离婚或者一方先去世的话房产会怎么判定呢?相信很多购房者跟小编一样对相关知识了解的并不多,今天小编就来跟大家分享一下相关政策法规。

由于房改房的性质特殊,所以财产分割和财产继承相对于商品房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究竟房改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房改房继承有哪些规定呢?今天小编就来跟大家分享相关政策。

一、夫妻双方对房改房有平等处理权

1、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第18条之规定,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房的,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享受住房福利待遇的对象应是夫妻双方,而不是售房单位的职工一方。这种住房的产权应属夫妻双方共有,夫妻任何一方对这种房改房有平等的处理权。

2、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确定的原则是房改房应按市场价分割。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在分割时以市场价作为补偿标准是恰当的。分得的住房的一方应按等价原则给予另一方相当于该住房一半价值的补偿。该解释第19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可以根据个案的情况、考虑当事人的意愿,采取竞价、评估、拍卖等形式,以便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3、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以房改优惠价所购的房改房,均应视为妻共同财产。其理由是:第一,依《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或共同劳动所得收入和购置财产,各自或共同继承、受赠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此所谓“劳动所得收入”。于本单位职工而言,除了日常工资外还应包括各类奖金、补贴、单位分发的实物等福利,故职工以优惠价购买的房改房,其单位补贴的差额部分,应视为共同财产的范畴。第二,“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故夫妻双方都有参加房改的权利,但却只能在一方单位购买房改房,另一方参加房改的权利体现在购房款的优惠上。因此,享受住房福利待遇的对象应是夫妻双方,而不是售房单位的职工一方,相应的,这种住房的产权也应属于夫妻共有。对属于共同财产的房改房,若双方有约定的,可依约处理,对没有约定的,可据实际情况进行分割。

二、关于房改房的继承规定:

关于房改售房对职工给予工龄折扣是否属于继承的财产问题。与前面的比较共性的问题不同,这是一个较为特殊的问题。实践中对此是否算作遗产曾一度有较多争议。司法部律公司曾就此问题发函向最高院询问意见。最高院的解释为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购买时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仅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没有分割,购房款如果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所购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所购房屋应视为个人财产。可见,解决房改房继承问题的关键应为审查购房款是否属于夫妻双方共同积蓄,由夫妻一方财产购买的房改房,尽管享受了其前妻(夫)的工龄折扣仍应作为其一方的财产而非遗产。

房改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如果夫妻离婚或者一方先去世的话房产会怎么判定呢?相信很多购房者跟小编一样对相关知识了解的并不多,今天小编就来跟大家分享一下相关政策法规。

由于房改房的性质特殊,所以财产分割和财产继承相对于商品房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究竟房改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房改房继承有哪些规定呢?今天小编就来跟大家分享相关政策。

一、夫妻双方对房改房有平等处理权

1、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第18条之规定,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房的,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享受住房福利待遇的对象应是夫妻双方,而不是售房单位的职工一方。这种住房的产权应属夫妻双方共有,夫妻任何一方对这种房改房有平等的处理权。

2、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确定的原则是房改房应按市场价分割。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在分割时以市场价作为补偿标准是恰当的。分得的住房的一方应按等价原则给予另一方相当于该住房一半价值的补偿。该解释第19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可以根据个案的情况、考虑当事人的意愿,采取竞价、评估、拍卖等形式,以便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3、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以房改优惠价所购的房改房,均应视为妻共同财产。其理由是:第一,依《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或共同劳动所得收入和购置财产,各自或共同继承、受赠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此所谓“劳动所得收入”。于本单位职工而言,除了日常工资外还应包括各类奖金、补贴、单位分发的实物等福利,故职工以优惠价购买的房改房,其单位补贴的差额部分,应视为共同财产的范畴。第二,“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故夫妻双方都有参加房改的权利,但却只能在一方单位购买房改房,另一方参加房改的权利体现在购房款的优惠上。因此,享受住房福利待遇的对象应是夫妻双方,而不是售房单位的职工一方,相应的,这种住房的产权也应属于夫妻共有。对属于共同财产的房改房,若双方有约定的,可依约处理,对没有约定的,可据实际情况进行分割。

二、关于房改房的继承规定:

关于房改售房对职工给予工龄折扣是否属于继承的财产问题。与前面的比较共性的问题不同,这是一个较为特殊的问题。实践中对此是否算作遗产曾一度有较多争议。司法部律公司曾就此问题发函向最高院询问意见。最高院的解释为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购买时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仅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没有分割,购房款如果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所购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所购房屋应视为个人财产。可见,解决房改房继承问题的关键应为审查购房款是否属于夫妻双方共同积蓄,由夫妻一方财产购买的房改房,尽管享受了其前妻(夫)的工龄折扣仍应作为其一方的财产而非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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