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的标准是什么,肇事逃逸怎么认定肇事逃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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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罪的认定(肇事逃逸认定责任规定)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交通事故后的逃逸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经常导致交通肇事案件无法侦破,被害人的损失无法得到弥补,该行为也是交通肇事犯罪中引起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情节,包括“交通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两种不同的情形,并且在交通肇事罪的刑法条文和司法解释中都有规定,笔者将在下面的论述中详细讨论关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相关问题。
裁判要旨
一、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定义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学界对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确切内涵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第二种观点认为,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不依法报警、保护现场、等候处理等,私自逃离现场的行为。第三种观点认为,交通肇事逃逸是行为人明知已发生交通事故,不履行相关义务而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第四种观点认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从法律设置事故发生后行为人负有义务的角度来说,“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没有履行法律所规定的,对于被害人或受损的财物作必要的救治或处理的义务,未按法律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而逃离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刑事、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和追究的行为。
综合上述各方观点,笔者认为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应当是指行为人明知或者可能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在有能力保护现场、报告公安机关的情况下不履行救助被害人的义务并逃离现场的行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本质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不履行上述法定义务。
基本案情
二、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性质
(一)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上述法律的明文规定将发生事故后的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警,抢救伤者等措施上升为法定义务,表面上看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属于作为行为,因为其存在明显的逃跑行为,但实质上逃逸行为是不履行救助义务,不履行保护现场并报告公安机关并听候处理义务的不作为行为。逃逸行为仅是其作为行为的表象特征或表现形式,在其背后的行为实质是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不作为。
(二)交通肇事后逃逸作为法定加重情节的原因
1、从主观上看,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反映了行为人较为恶劣的主观恶性。行为人因自己的行为使某种合法权益陷入危险状态,无论从道义上,还是从法律上都产生了积极作为的义务。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主观心理态度及逃逸的行为破坏了社会的善良道德风俗,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应该加重处罚。
2、从客观上看,行为人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使被害人的生命及财产等抢救工作无法及时迅速进行,结果往往使得本来可以挽救、避免的严重后果因此得以发生,使交通肇事罪的法律责任无法准确认定,因而给司法机关正确定罪量刑带来了一系列难以解决的问题,产生了许多本可以避免的麻烦与争议。
(三)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是量刑情节还是定罪情节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该条规定可以看出,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应当是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中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此种情形下,仅仅依据1人重伤的结果是无法认定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但在同时具有“造成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和“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三个情节的情况下,就构成交通肇事罪了。因此,此时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不完全依照行为所引起的严重后果来认定,肇事后是否具有逃逸行为是交通肇事罪成立与否的重要构成要件。因此,根据《解释》的相关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除了具有量刑意义外,还被赋予了定罪情节的意义,但当“交通肇事后逃逸”成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此时的逃逸情节就不能被重复评价为加重情节,故对肇事者只能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幅度内量刑。
主要问题
三、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认定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不同于交通肇事罪的客体。交通肇事罪所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即交通肇事罪的犯罪行为可能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是无法受行为人的主观意志支配,也是事先无法预料的。而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特定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笔者认为认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交通肇事后逃逸以行为人客观上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条件
《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指的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是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前提条件。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发生了交通事故,但情节轻微,或负次要责任、同等责任、无人员伤亡、无重大财产损失等,则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若主观上认为后果严重,自己已构成犯罪,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不应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原因很简单,“交通肇事逃逸”属于情节加重犯,当属于“加重犯”的一种,是和基本犯相对应的。因此,必须在行为符合基本犯的基础上,具有加重处罚的情节,由刑法加重其刑罚。如果认为不论肇事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只要行为人肇事后逃逸就可以以“交通肇事逃逸”为由,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显然和第一个罪刑阶段相比较,是不符合罪刑一致原则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当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情况下,“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节可以作为定罪情节使用。
(二)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以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为主观目的条件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这说明行为人的先行行为即交通肇事行为产生以下五方面的行政义务:(1)停车义务;(2)保护现场;(3)抢救伤者和财产;(4)报警;(5)听候处理。这五种义务属于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义务。其中抢救伤者和财产亦是刑事义务。《解释》中“为逃避法律追究”是行为人逃逸行为的主观目的,法律追究不仅包括刑事法律追究,也应包括民事法律追究、行政法律追究,即包括:(1)民事人身、财产损害赔偿义务;(2)五项行政义务;(3)抢救伤者和财产的刑事义务。所以交通肇事后,行为人负有上述三类义务,为逃避任何一类义务,在主观上都具备了应受刑法加重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都是逃避法律追究。
在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种情况:(1)如果肇事者离开事故现场径直到公安机关投案,不影响事故认定,且事故损失没有明显扩大的,则不宜作为逃逸处理;但肇事者离开事故现场后,途中因害怕被加重刑事责任而到公安机关投案或打电话报警的,或者电话报警后逃离事故现场的,仍应当认定为逃逸。(2)如果肇事者离开事故现场系为抢救伤员,则不宜作为逃逸处理;但肇事者如果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没有报警并接受公安机关处理,而是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的,应当认定为逃逸,但可以酌情从宽处罚。(3)肇事者逃离现场后,让他人顶替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逃逸行为,同时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诉讼活动,此行为比一般逃逸行为危害性更大,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并从重处罚;但如果肇事者事故后让他人顶替,但本人未离开事故现场,可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三)行为人必须明知发生交通事故
犯罪行为是行为人有意识的行为,有意识的行为是行为人在对客观事实明知的基础上进行的有意识的选择活动。从前面的分析可知,行为人逃逸的目的是逃避抢救义务或者法律责任的承担,如果行为人对发生了交通事故这一客观事实缺乏主观的认识,那么行为人的动机就无从谈起,无疑,这种客观行为将因为行为人认识内容的缺失而难以成为加重责难的理由,否则就是客观归罪。“过失犯罪中最重要的是没有回避该结果,没有采取回避结果的手段”,而“对结果的认识、预见,结果的回避是一个统一的过程”。
综上,笔者从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定义、性质及如何认定三方面进行了浅显的探索,希望在司法实践中能对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的认定有所裨益。
限制出境是什么意思(关于限制出境的规定)在民事审判实践中,限制出境措施很少被采用,但该措施的采取对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具有重要的意义。限制出境措施,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为保证民事案件的顺利审理和将来有效裁判的执行,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的申请,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不得离境的一种保全措施。那么如果被限制出境了,怎么办?下面找法网小编在下文详细跟大家说说,请看下文:
一、先来看看有哪些情况下会限制出境?(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八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但是按照中国与外国签订的有关协议,移管被判刑人的除外;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不准出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二)《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第二十四条:“查询身份、护照、车辆财产信息;协助查找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出境;协助查封、扣押车辆。”
(四)《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
二、如何解除限制出境?(一)《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外国人和境外人在出入境管理中对遣送出境等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被限制出境的人认为对其限制出境错误的,可以自收到限制出境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三、知识拓展:限制出境相关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二项)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相关条文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出境: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三)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三条(二项)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境入境管理法》相关条文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不准出境: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三)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的行为尚未处理,经有关主管机关认定需要追究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
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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