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晋南北朝时期刑法不足,魏晋时期法律儒家化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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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伦理纲常”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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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准五服以制罪”,《晋律》首次将“e58685e5aeb服制”纳入律典,作为定刑量刑的依据;2、设立“重罪十条”,《北齐律》将严重危害封建国家利益与违背封建利益的言行归纳为十条,置于律典的首篇。二、等级特权入律:1、“八议”入律,《新律》以《周礼》的“八辟”为依据,规定“八议”;2、“官当”,又称“以官当徒”,源于《晋律》的“杂抵罪”,允许官员在犯徒罪时可以以官品与爵位抵罪。三、“死刑复奏”原则:魏晋时期,死刑的决定权被收归中央。扩展资料:法律儒家化是指自秦汉始,在中国法律演变的过程中,通过引礼入法,使儒家思想逐步渗透到法律各个领域,指导立法,解释法律,影响司法,最终实现礼法合一。张晋藩先生指出:从西汉武帝时起,便信奉儒家思想为指导思想,由此而开始了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从西汉到唐朝经过八百多年的时间终达到了定型。……两汉所开辟的引礼入法的多种渠道,为礼入于法,礼法结合创造了有利条件。魏晋至唐沿着这条路线终于完成历史性的礼法结合,将中国法制史推向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阶段。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大致经历汉代、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三个发展阶段。参考资料来源:北京法院网-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过程GongSU.Net公诉网提供法律问题咨询,法律知识查询,律师查询,律所查询,裁判文书查询,法律法规查询,代理诉讼,文书合同范文,仲裁,公证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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