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可以分给子女吗,夫妻离婚财产是否要分割给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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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可以把财产都给孩子吗(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是否可以赠与给子女)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离婚协议中是否可以将财产赠予子女?编辑 / 沐小
排版 / 小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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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于某与高某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高小某。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19年9月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花园小区的一套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高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高小某所有。
2021年1月,于某起诉至法院称:花园小区的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高小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高小某,目前还处于于某、高某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高小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花园小区的房屋。
高某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高小某,正是因为于某同意将房屋赠与高小某,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我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于某的诉讼请求。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花园小区的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于某与高某达成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即双方约定将诉争房屋赠与其子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在于某与高某离婚后,于某不同意履行对诉争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诉争房屋,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信。故对于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赠与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普法讲堂
在本案中,原告起诉的依据也就是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因为该房屋一直没有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原告认为自己可以行使撤销权。但实际上,离婚协议带有一定的人身专属性,不能简单适用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的抚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达成的具有人身和财产双重性质的合意,首先,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构成了一个整体。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是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的基础上,对于人身问题和财产问题制定一个概括的“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在处理财产时,往往经过不断地博弈和协商,通过某一个处分行为来解决多项财产分割问题。所以双方约定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是一个概括的合意,该合意中任何一项财产的处分都与其它财产的处分互为前提、互为结果。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
同时,离婚协议各个条款的订立都是为了解除婚姻关系这一目的,具有目的上的统一性。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诱发道德风险。
在离婚的案件中,当事人常询问,是否可以在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双方的财产赠与子女,答案是肯定的。因为夫妻共同财产系二人共同共有,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理应对双方产生拘束力。并且一方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赠与条款不得任意撤销□张煜荻
【案情】
吕某与陶某协议离婚,离婚协约定吕某赠与女儿吕某某50万元。吕某到期未履行,陶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吕某履行给付义务。吕某辩称,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尚未实际履行,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故吕某要求撤销对女儿的赠与。
【评析】
离婚协议中赠与人对于子女的财产赠与条款能否任意撤销,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认为,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双方对于子女的赠与不属于该条第二款的情形,因此吕某在给付款项前可以撤销对女儿的赠与。
第二种认为,离婚协议系夫妻双方就婚姻、财产、子女抚养等身份和财产问题达成的一揽子协议,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因此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
首先,离婚协议并非单纯的财产协议,而是身份关系、财产关系互相交织的混合协议,不能简单按照纯粹财产关系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实践中最常见情形是夫妻双方离婚时将房屋所有权或大额款项赠与给子女,这类赠与条款无论是出于弥补因离婚给子女带来的身心伤害,还是为了给子女的生活提供经济保障,或是为子女婚嫁所需提供经济支持,往往都是各种复杂的情感、伦理、经济因素的综合考量结果,与普通的财产赠与合同有着本质区别。
其次,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可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无偿赠与,而是另一方在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等问题上做出重大让步的结果,允许撤销则会导致夫妻双方的利益显著失衡,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最后,婚姻关系的解除具有不可逆性。如果不允许撤销离婚合意,却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会带来极为不公平的后果。夫妻双方的离婚合意往往是建立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一方对子女的赠与可能构成另一方同意离婚的重要条件,此时允许撤销将会鼓励不诚信行为,即一方会利用这一规则达到其既解除婚姻关系同时又不必履行财产给付义务的不当目的。
因此,离婚协议一经生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一方在未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单方撤销赠与。在赠与人拒绝履行财产给付义务时,另一方可以依据离婚协议通过诉讼主张权利。但子女作为受赠与人因为不是协议相对方,仅为赠与条款的受益人,无独立的给付请求权,无权向赠与人主张权利。
夫妻任意一方能否撤销离婚协议中对子女财产的赠与?案情简介::
甲男和乙女在1984年8月28日结婚,同年12月6日生育一子丙,2006年3月2日,甲男和乙女在民政局离婚,同时《签订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对于财产约定如下:
(1)某街店面两套、套房一套分配给乙女使用;
(2)某镇店面四间,套房两套,全部分配给甲男使用,该店内的货物都归甲男所有;
(3)双方对分配使用的房屋,享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全部归儿子丙所有;丙继承甲男和乙女的财产,应承担父母辛苦病痛现叫现到的义务;
(4)甲男和乙女分配使用的店面,套房等财产可以出租,不能出卖和转让;
(5)上述房产的权属证书全部交给丙保管。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乙双方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全部归甲男负责。离婚后,某镇店面四间套房两套由乙女负责出租,收取租金,某街店面两套、套房一套由乙女出租,代收租金。
2019年3月, 乙女起诉甲男,诉讼请求如下:(1)某镇店面四间及套房两套产权归属乙女所有;(3)由甲男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1)《离婚协议书》约定所有房产均归婚生子丙所有的约定在双方均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法院不支持乙女要求某镇店面四间及套房两套产权归属乙女所有;(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乙女承担。
律师点评:
为什么法院没有支持女方的诉讼请求,将房子判给女方呢?
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二人共同财产赠与婚生子丙后,女方能否在交付财产前撤销赠与?
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是建立在原有婚姻关系这种特有关系的基础上而达成的具有人身财产双重属性的合意,不能简单适用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
首先:离婚协议的核心是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财产赠与给子女也不例外,这种赠与行为的目的主要是解除婚姻关系。因此,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并非独立的赠与合同,而是与解除婚姻关系,抚养子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共同债务等问题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特别是夫妻双方在分割共有财产时,往往会进行多次协商,以对多项财产的分割达成一个概括的合意,在这个合意中,对任何一项财产的处分均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与其他财产的处分互为原因,互为因果,在这种情况下,若是允许夫妻一方拥有对赠与行为的任意撤销权,将会破坏离婚协议的完整性,尤其是对共有财产分割的整体性。
其次:离婚协议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生子女的行为,其核心不仅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还掺杂着子女抚养、夫妻感情等多方面因素,这种赠与行为虽然在表面上与一般的赠与行为一样具有无偿性。但实际上,它往往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以及其他付随义务紧密相连。因此,这种赠与行为属于负有道德义务的赠与行为。
最后,适用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由于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为了解除婚姻关系而经过多次磋商后达成的合意。因为,这种合意就不可避免的发生一方为是另一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而在财产处分方面走出让步、妥协。因此,若是允许夫妻一方享有任意撤销权,将有可能发生夫妻一方恶意利用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以达到既离婚又占有财产的目的。
因此,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生子女的行为一般是不可撤销的。
案情简介::
甲男和乙女在1984年8月28日结婚,同年12月6日生育一子丙,2006年3月2日,甲男和乙女在民政局离婚,同时《签订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对于财产约定如下:
(1)某街店面两套、套房一套分配给乙女使用;
(2)某镇店面四间,套房两套,全部分配给甲男使用,该店内的货物都归甲男所有;
(3)双方对分配使用的房屋,享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全部归儿子丙所有;丙继承甲男和乙女的财产,应承担父母辛苦病痛现叫现到的义务;
(4)甲男和乙女分配使用的店面,套房等财产可以出租,不能出卖和转让;
(5)上述房产的权属证书全部交给丙保管。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乙双方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全部归甲男负责。离婚后,某镇店面四间套房两套由乙女负责出租,收取租金,某街店面两套、套房一套由乙女出租,代收租金。
2019年3月, 乙女起诉甲男,诉讼请求如下:(1)某镇店面四间及套房两套产权归属乙女所有;(3)由甲男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1)《离婚协议书》约定所有房产均归婚生子丙所有的约定在双方均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法院不支持乙女要求某镇店面四间及套房两套产权归属乙女所有;(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乙女承担。
律师点评:
为什么法院没有支持女方的诉讼请求,将房子判给女方呢?
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二人共同财产赠与婚生子丙后,女方能否在交付财产前撤销赠与?
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是建立在原有婚姻关系这种特有关系的基础上而达成的具有人身财产双重属性的合意,不能简单适用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
首先:离婚协议的核心是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财产赠与给子女也不例外,这种赠与行为的目的主要是解除婚姻关系。因此,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并非独立的赠与合同,而是与解除婚姻关系,抚养子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共同债务等问题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特别是夫妻双方在分割共有财产时,往往会进行多次协商,以对多项财产的分割达成一个概括的合意,在这个合意中,对任何一项财产的处分均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与其他财产的处分互为原因,互为因果,在这种情况下,若是允许夫妻一方拥有对赠与行为的任意撤销权,将会破坏离婚协议的完整性,尤其是对共有财产分割的整体性。
其次:离婚协议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生子女的行为,其核心不仅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还掺杂着子女抚养、夫妻感情等多方面因素,这种赠与行为虽然在表面上与一般的赠与行为一样具有无偿性。但实际上,它往往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以及其他付随义务紧密相连。因此,这种赠与行为属于负有道德义务的赠与行为。
最后,适用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由于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为了解除婚姻关系而经过多次磋商后达成的合意。因为,这种合意就不可避免的发生一方为是另一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而在财产处分方面走出让步、妥协。因此,若是允许夫妻一方享有任意撤销权,将有可能发生夫妻一方恶意利用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以达到既离婚又占有财产的目的。
因此,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生子女的行为一般是不可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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